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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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行政处罚滞纳金执行被驳回?申请执行人避坑指南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罚款本金往往顺利获准,而被同时申请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却经常在法院审查环节“折戟”。(2025)鄂068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清晰展示了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准予执行罚款2500元,却以“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明确滞纳金,且催告书中也未对滞纳金进行催告”为由,不准予执行滞纳金2500元。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剖析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时的审查标准,并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可操作的全流程规范指引。

一、争议焦点:滞纳金“不予执行”的裁判逻辑

该案的核心争议,并非罚款本数的合法性,而是加处罚款(滞纳金)能否一并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判理由给出了两个关键判断要件:

“因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明确滞纳金,且催告书中也未对滞纳金进行催告,故本院对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滞纳金不准予执行。”

从裁定原文可见,即使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里载明了“每日3%加处罚款”,只要未明确“滞纳金”字眼、未在催告书中单独催告滞纳金,法院依然会拒绝执行该部分金额。这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严格适用——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且程序上必须经过催告。

二、三步合规法:从处罚决定到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梳理

结合本案中宜城交警大队的操作瑕疵,申请执行人如需顺利执行滞纳金,应当按以下步骤规范操作:

第一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处罚决定必须同时载明:①逾期不履行的后果(如“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加处罚款的计算标准(明确写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字样);③加处罚款的数额上限(不超过罚款本数)。本案中,决定书仅载明“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未明确“滞纳金”表述,法院认为这属于“没有明确滞纳金”,是导致该部分被驳回的直接原因。

第二步:催告书必须“具体且完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具体数额,包括本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本案中,宜城交警大队的催告书仅催告“缴纳罚款2500元”,未提及滞纳金,因此法院认定催告程序对该部分缺失,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裁定不准予执行。

操作建议:若当事人逾期未缴款,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建议不超过30日)计算滞纳金,并在后续催告书中明确列出“罚款本金XX元、加处罚款XX元,合计XX元”,同时注明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步:申请强制执行时的金额拆分与证据固定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将罚款与滞纳金分项列明,并附上每次催告的送达回证、滞纳金计算明细表。此外,若当事人对滞纳金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准备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证据(如处罚决定送达回证)和每日3%比例的合规依据。本案中,宜城交警大队虽在申请书里列明了滞纳金请求,但因前两道程序未跟进,法院只能依法予以驳回。

三、延展思考:如何理解“加处罚款”与“滞纳金”的实务混同

值得关注的是,实务中不少行政机关将“加处罚款”与“滞纳金”混为一谈,而本案法院的表述实际上将两者做了区分。其一,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执行罚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其二,滞纳金更多出现在税务、社保等行政征收领域,具有补偿性质。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统一采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表述,因此,行政机关在文书制作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写了3%就等于写明了滞纳金”。最稳妥的做法是同时写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滞纳金)”,并在催告书中一并列明计算后的总金额。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数。当滞纳金超过罚款本数时,法院不会支持超出部分;同时,行政机关若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还可能因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丧失执行资格。

四、给申请执行人的四点行动建议

  1. 文书规范化:自作出处罚决定起,就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在决定书中完整载明加处罚款的情形、标准和上限,并建议明确使用“滞纳金”术语。
  2. 催告程序精细化:每次催告都应当附有明确的滞纳金数额(含计算明细),并保留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证据。
  3. 申请时效必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间是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千万不要因滞纳金计算拖延而错过申请窗口。
  4. 注重复议救济:若法院不准予执行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即明确告知了复议权利。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不是“一罚了之”,每一项程序细节都可能决定执行范围的大小。以规范的程序保障实体的正义,方能使罚款决定书真正落地生根。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鄂0684行审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