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在已经起诉侵权人并获得胜诉判决,但迟迟执行不到赔偿款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工伤维权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本文结合一起真实二审判决,为你拆解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操作步骤,帮你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一、争议焦点: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两头都占”?
本案中,职工马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此前她已起诉肇事司机肖某,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但因肖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马某分文未获。随后马某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却认为:你既然已经起诉过侵权人,就不能再找我要钱,即使要,也只能“补差额”。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当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到底是“择一选择”还是“双轨并存”?用人单位能不能以“已获民事判决”为由拒绝支付?
二、法院裁判规则:两种请求权相互独立,可同时主张
二审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判决书原文指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某)在与肖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所受伤系工伤,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形下,受伤职工向第三人提出的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与向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两种权利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这段论述直接击破了用人单位的抗辩。更关键的是,法院还特别强调:
“枣阳市人民法院虽判决肖某赔偿被上诉人马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但被上诉人仍有权利依据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胜诉判决不等于实际获赔。只要职工尚未从侵权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尤其是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就不能被免除。单位声称“只承担差额赔偿责任”,法院也明确不予支持:
“上诉人杨垱城建中心上诉称其只承担差额赔偿责任,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位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8581.17元。
三、实操步骤:遇到类似情形如何维权?
如果你也遇到了“侵权赔偿执行难,工伤待遇没人给”的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步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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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确保人社局已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并提起了行政诉讼,务必等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确认工伤后再主张待遇。 -
保全第三人民事诉讼的全部材料
保留侵权赔偿案件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以及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或“执行不能”证明。这些材料是证明你“未获得民事赔偿”的关键证据,尤其在主张医疗费时必不可少。 -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注意区分“可兼得”与“不可双赔”
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实际损失,不能重复受偿;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属于工伤保险法定待遇,与民事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并非同一性质,可以同时主张。本案中法院对医疗费中非定点医院部分及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这点要特别留意。 -
先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支付
若单位已参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参保,则直接要求单位承担全部待遇。书面申请中应附上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不能证明等材料。 -
被拒绝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不要拖延。仲裁请求可参考本案的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四、延展提示:工伤与侵权竞合的处理趋势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同种性质损失不能重复获赔”,但司法主流意见已趋向于“填平损失与法定保障并行”。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具有社会保障和惩罚性功能,不能与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简单抵销。因此,受伤职工完全不必在“告侵权人”和“找单位”之间二选一。
需要警惕的是:医疗费发票原件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已用发票在侵权诉讼中报销,则工伤保险报销时会受阻。建议在起诉前妥善保管票据,或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注明“医疗费票据交由工伤保险机构报销”。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纠纷,务必同时掌握两条维权路径,切勿因侵权案件胜诉而放弃工伤待遇申请。必要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错失权益。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