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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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赔诉讼费

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赔。但你知道吗?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为您解析这一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与维权步骤。

一、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拒赔诉讼费、鉴定费?

本案中,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何某某负全责。何某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的诉讼费不属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同时主张鉴定费也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并未简单采纳保险公司意见,而是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并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鉴定费800元。

二、法律依据与判决原文解析

1. 免责条款须经“提示+明确说明”才生效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解读: 保险公司若想以“诉讼费、鉴定费不赔”之类免责条款抗辩,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两项义务:

  • 提示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如加粗、字体)提示该条款;
  • 明确说明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条款含义和法律后果。

只要有一项未做到,免责条款就是“废纸”。

2. 诉讼费、鉴定费的法定承担规则

法院进一步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也就是说,即便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诉讼费,法律原则上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经过有效提示说明。

3.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败诉原因:举证不能

法院在判决中写到:

“南漳财保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投保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告知依据,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何某某不产生效力。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必须拿出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免责条款说明书的影印件等证据。拿不出来,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具体方法与操作步骤:遇到类似拒赔,你该怎么办?

如果你在交通事故理赔中遇到保险公司以“诉讼费、鉴定费属于免责范围”拒赔,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固定投保证据: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投保单、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栏等文件。仔细核对:免责条款是否加粗/标红?投保人签名是否真实?如果投保单上只有签名,没有单独对免责条款的书面说明,就属于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2. 调取电话录音或录像:如果投保时是电话销售或线上投保,可申请调取通话记录或投保流程录像,确认业务员是否提及“诉讼费、鉴定费不赔”。

  3. 掌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明确说明”的认定有细化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已“逐项解释”,仅打印在保单上不算。

  4. 起诉时一并主张:在起诉状中,将诉讼费、鉴定费一并列入赔偿清单,并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明确诉讼费负担主体。

  5. 援引判例:如果你所在地区有类似生效判例,可以提交给法官作参考,强化说理。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保险理赔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处于信息弱势。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保险公司不能“一拒了之”,免责条款的生效有严格前提。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赔偿争议,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口径,应当审查投保流程是否合规。

本判决同时提醒保险公司:承保时务必规范操作,对免责条款逐条明确说明并留存证据,否则诉讼中将陷入被动。

如果你已经遭遇交通事故且理赔受阻,建议先查看保单和投保资料,找出对方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如证据对己方有利,可依法起诉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鄂0624民初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