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执行回转 #合同无效 #执行异议 #执行复议 #返还财产

襄阳合同无效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返还财产实务解析

摘要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依据生效判决履行完毕的财产返还要靠什么程序实现?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回转”正是为此而设。本文以黑龙江高院(2024)黑执复137号执行裁定为样本,全面解析判决被撤销后,原被执行人如何通过执行回转取回财产,以及执行回转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之间的制度衔接、救济路径和实务痛点。当事人应当了解:执行回转不是“另诉返还财产”,而是程序法上独立的纠错机制。

一、案情脉络:一份合同、四次判决、两轮执行

1. 基本案情

李*(男,1964年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与哈尔滨市某某厂(下称“某某厂”)因《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发生纠纷。2003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哈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李*协助某某厂办理案涉房屋及土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号**楼701.93平方米、院内后二楼701.93平方米有照房以及院内多处无照房)的出让审批及产权、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某某厂同时支付购房款130万元。

2. 判决的三次反覆

  • 2007年,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 2009年,黑龙江高院再审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2010年1月12日,哈尔滨中院依据一审判决立案执行,案号(2010)哈执字第12号,将案涉房产及土地更名过户至李*名下。

至此,李*合法持有案涉不动产。

3. 最高检抗诉后的逆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70号民事判决,撤销了黑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维持此前驳回李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李据以取得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被整体撤销

4. 执行回转与关联诉讼

  • 某某厂于2018年6月11日申请执行回转,哈尔滨中院立案(2018)黑01执474号。
  • 哈尔滨中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李在30日内返还已取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能退还的,折价赔偿。该裁定邮寄送达,李于2018年10月23日签收。
  • 执行中查明:李已于2016年7月25日将案涉房产所有权过户至其配偶张艳名下,并于2016年8月29日与张艳办理离婚手续。哈尔滨中院依法查封了张艳名下的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 某某厂先后在香坊区法院、南岗区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确认转让无效之诉。南岗区法院作出(2020)黑0103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确认李*、张*艳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无效,二审维持。
  • 2023年3月20日,案涉房产及土地最终变更登记至某某厂名下,执行回转案件执行完毕。

二、李*的异议理由与法院裁判逻辑

1. 李*主张的异议理由

李*提出以下质疑:

  1.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70号判决仅确认合同无效,未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作出处理,某某厂对李*的债权尚未明确,因此执行回转裁定没有依据。
  2. 执行回转裁定采用邮寄送达、无送达回证,程序不公,未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
  3. 怀疑执行法官与某某厂存在不正当关系,某某厂使用“假身份证”办理过户。
  4. 过户费和土地性质处理不当,土地没有恢复到国有划拨性质
  5. 多次向法院反映未解决。

2. 法院的回应

哈尔滨中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原执行依据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哈尔滨中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在李*未主动返还的情况下,裁定将案涉房产及土地变更登记至某某厂名下,并无不当。执行回转裁定已邮寄送达并签收,不存在未通知的问题。

黑龙江高院复议审查进一步明确: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取得案涉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权的执行依据被撤销,应返还原财产。哈尔滨中院依法执行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李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执行回转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制度衔接:核心法理

1. 执行回转是一项独立的程序纠错机制

合同无效的直接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57条),这是实体法规则。而执行回转是程序法上独立的执行制度,其功能在于纠正因执行依据错误而发生的执行结果。二者在请求权基础、适用条件、程序路径上都不同。

执行回转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66条。其构成要件是:

  • 原执行依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
  • 已经发生执行行为,原申请执行人因该执行取得了财产;
  • 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相抵触。

2. 不需要先另诉确认“返还数额”

这是本案李*异议中最核心的误解。他认为合同无效后必须经过诉讼确认债权,才能要求返还。但执行回转的“返还”不是基于合同无效的请求权,而是基于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这一法定事实。只要执行依据被撤销,取得的财产就失去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返还,无需当事人再另行起诉确认返还义务。

如果要求当事人先打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执行回转制度将被架空,丧失其“高效纠错”的程序价值。

3. 执行回转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可能并行

在合同无效案件中,执行回转解决的是“依错误执行依据取得的财产”的返还问题;至于合同无效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装修投入、税费损失等),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但需要注意:避免双重受偿。如果执行回转已返还财产并计算了孳息,且孳息已覆盖资金占用损失,则不能再就同一损失提起诉讼重复索赔。

四、本案争议焦点的深度解析

焦点一:“判决只确认合同无效,未处理返还后果”能否阻碍执行回转?

不能。

执行回转的启动不以原判决对返还财产作出判项为前提。法律赋予原执行机构在被执行依据撤销后直接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的权力。这一权力来源于程序法的明确授权,而非实体裁判的遗漏补充。

具体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70号判决撤销了此前的再审判决、维持了驳回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意味着李*取得案涉房产没有合法依据。此时,某某厂完全有权直接申请执行回转。

焦点二:邮寄送达执行回转裁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不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邮寄送达以签收作为送达生效的标志。本案李*已于2018年10月23日签收执行回转裁定,其称“没有送达回证”不能推翻签收事实。签收记录本身就是送达凭证。

焦点三: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能否改变返还义务?

不能。

执行回转以返还原物为原则。案涉土地虽因出让手续的办理而使性质从国有划拨变成国有出让,但土地的同一性并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变化属于登记状态和权属来源的变更,原权利人恢复登记时可依法申请更正。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不是拒绝执行回转的合法理由。

焦点四: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前妻能否对抗执行回转?

不能。

在2016年7月将房产过户至配偶张艳名下,随后离婚。这一行为发生在最高法再审判决作出之前,具有明显的规避执行风险特征。某某厂通过另案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南岗区法院(2020)黑0103民初4602号判决支持了某某厂的诉讼请求。确认无效后,财产仍属李*责任财产,执行回转继续推进。

该案提示:离婚转移财产、夫妻更名、无偿赠与等行为,在执行依据面临改判风险时,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规避执行,最终不能发生对抗执行的效果。

五、实务操作要点与当事人痛点提示

1. 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要尽快申请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同样适用执行时效规定,一般为两年,自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日起算。拖延申请可能导致财产被进一步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增加回转难度。

2. 能返还原物的,必须返还原物

执行回转中,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只有在原物确已灭失或客观上无法返还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才可以折价赔偿。单方主张“已卖给第三人”“已拆除重建”不能免除返还义务。

3. 原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要同时启动撤销权或确认无效诉讼

实践中,原申请执行人可能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关联人。本案中某某厂就先后提起了撤销之诉和确认转让无效之诉。在南岗区法院确认李与张艳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后,执行回转得以继续推进。当事人要认识到:单纯申请执行回转还不够,必要时还要打“场地外围战”。

4. 做好财产保全与查控申请

申请执行回转立案后,应立即申请法院对原标的物或原申请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执行法院对已经查封的财产享有处置顺位上的优势。

5. 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的,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

被执行人对执行回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是典型的“异议—复议”两级救济路径。)但要注意:执行异议审查主要围绕执行行为合法性,不处理实体争议。

6. 关注送达、变更登记、税费承担等操作细节

  • 执行回转裁定的送达可以采用邮寄方式,签收后即生效;
  • 不动产过户可由法院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被执行人配合;
  • 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问题,一般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义务人负担,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六、结语

合同无效不等于“事情不了了之”,已经执行的财产必须依法返还。执行回转是纠正错误执行结果的法定通道,其启动不以“合同无效后另行起诉确认债权”为前提。李*的异议虽然从程序到实体提出了多个抗辩点,但都未能改变执行依据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建议把握以下原则: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的,立即申请执行回转;原物在的,坚决要求返还原物;原物被转移的,穷尽确认无效和撤销手段;程序受阻的,用好执行异议和复议救济。 执行回转与返还财产的衔接,既是实体法上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程序法上高效纠错的重要保障。

附:执行回转与返还财产常见实务问答

1. 问:合同无效后,对方拒不返还房产,我应该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还是直接申请执行回转?

答:如果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该判决导致原执行依据被撤销,那么您可以直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无需另行起诉确认返还义务。如果合同无效尚未经裁判确认,则需要先通过诉讼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2. 问:申请执行回转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有。申请执行回转适用执行时效规定,期间为两年,自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期间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襄阳市樊城区的某企业就曾因超过两年时效,被法院驳回了执行回转申请。

3. 问:原执行标的物已被原申请执行人卖给第三人,还能执行回转吗?

答: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执行回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可要求原申请执行人折价赔偿或另行追偿。如果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或无偿转让,则可通过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追回。

4. 问:执行回转的返还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原物、原物产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以及占有使用期间的收益。比如枣阳市法院处理的一起执行回转案件中,除返还房屋外,还支持了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

5. 问: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李*就是先向哈尔滨中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复议,最终未获支持。

6. 问:执行回转是否可以查封、冻结原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答:可以。如果应当返还的财物原物不在或者义务人拒不返还,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义务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执行回转同样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7. 问:执行回转和另诉返还财产是不是只能二选一?

答:不是。执行回转是程序法上的快捷纠错路径,另诉是实体法上的救济路径。两者可能并行,但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受偿。建议优先申请执行回转,因为没有诉讼周期长、执行依据明确的优势。

8. 问:原执行依据被部分撤销的,能否就未撤销部分申请执行回转?

答:只能针对被撤销且实际执行错误的部分申请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的范围必须与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的范围保持一致。

9. 问:湖北宜昌的当事人想了解,申请执行回转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般需要提交执行回转申请书、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原执行案件的案号、原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财产的证据线索、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委托律师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10. 问:夫妻一方在执行回转前把房产过户给配偶,能否追回来?

答:要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是无偿转让或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可通过诉讼确认转让无效或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案中李将房产过户给前妻张艳,南岗区法院判决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房产即恢复为可执行财产。

11. 问:执行回转过程中,原被执行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答:不能。参与分配适用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执行回转中义务人是原申请执行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12. 问:执行回转裁定是否必须公告送达?

答:不是。只要能够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并由受送达人签收,就不需要公告。本案执行回转裁定邮寄送达后李*已经签收,其主张“未通知”不能成立。

13. 问:执行回转中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财产返还?

答:不影响。土地性质由划拨变出让,只是登记权属来源的变化,土地本身还是同一宗地。原权利人恢复登记后,土地性质问题可另行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处理。

14. 问:执行回转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费用一般由义务人即原申请执行人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另一方,义务人可以另行追偿。

15. 问:房屋已经被拆除,执行回转如何处理?

答:原物灭失的,不能退还原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折价赔偿,赔偿金额可以协商或评估确定。如果义务人不同意折价,执行法院可以就赔偿数额作出处理,当事人也可另诉。

16. 问:执行回转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不能直接追加。如果财产被转移至配偶名下,需先通过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恢复财产归属,再继续执行。本案走的正是“执行回转+确认转让无效”的组合路径。

17. 问:湖北十堰的律师问,执行回转裁定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

答:可以。执行回转裁定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8. 问: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后,能否主张判决履行中支出的费用?

答:可以另案主张,但不能在执行回转程序中直接抵扣。执行回转程序只处理财产返还问题,其他损失赔偿属于实体争议。

19. 问:执行回转中的“原物”指什么?

答:原物是指原执行行为交付的特定物。比如本案中的房屋、土地,就是特定物。如果是金钱债务,返还等额金钱即可,不要求原物。

20. 问:再审改判后,原案件已经缴纳的执行费如何处理?

答:执行费原则上可以退还。当事人可向原执行法院提交退费申请,并附上改判后的生效法律文书。

21. 问:湖北荆门的当事人,法院拒绝立案执行回转怎么办?

答:您可以提交书面执行回转申请并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或反映。

22. 问:执行回转中“折价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是“不能退还原物”,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义务人能够返还原物但拒不返还,不能径行折价赔偿,仍应强制返还原物。

23. 问:如果双方对折价金额争议很大,如何解决?

答:可以协商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价值;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或由当事人另案诉讼解决。

24. 问: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财产已被案外人合法占有,如何执行回转?

答:可以请求法院向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返还财产。案外人不配合的,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不能强制追回,只能要求义务人折价赔偿。

25. 问:湖北孝感某企业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房产退回原权利人,是否必须配合?

答:必须配合。协助执行是法定义务,拒不协助的,法院可以罚款、拘留,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认为执行回转裁定错误,应由义务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不能擅自拒绝协助。

26. 问:李*的异议为什么最终被驳回?

答:因为原执行依据被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执行回转合法有据。李*提出的“债权未明确”“未公告送达”“土地性质改变”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且关于执行法官的不实指控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27. 问:执行回转与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的返还有什么不同?

答: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已经执行的财产也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由法院责令返还。两者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纠错机制,但启动依据略有不同:执行回转针对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者针对执行证书本身不合法。

28. 问:襄阳老河口市辖区内的案件,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答: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由原执行机构负责,不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变更而改变管辖。所以首先要确定原执行依据是哪家法院执行的。

29. 问:原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执行依据被撤销,还能申请执行回转吗?

答:可以。原执行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执行回转的申请。您直接以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向原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即可。

30. 问:执行回转中的孳息如何计算?

答:孳息包括租金、利息等实际取得的收益。计算期间一般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具体标准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实际租赁收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

31. 问:原申请执行人把房屋出租赚了租金,执行回转时能否要求返还租金?

答:可以。租金属于不动产的法定孳息,属于应返还财产的范围。执行法院可以责令义务人返还已收取的租金。

32. 问:湖北黄冈的企业被执行回转,但查封房产评估价过高,能否申请重新评估?

答:可以依照执行程序中评估异议的规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评估。但要注意异议期限和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主观认为过高而拖延执行。

33. 问:原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回转还能继续吗?

答:如果应返还的财产仍然能够特定化,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受破产程序保护。如果财产已被处置,则只能按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主张权利。

34. 问:执行回转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吗?

答:可以。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执行回转案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执行回转涉及程序复杂,特别是涉及财产转移、离婚等情形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35. 问:李*在复议中提出房产早已过户给前妻,为何仍被回转?

答:因为法院通过另案确认了该过户行为无效。李以“夫妻更名”方式将房产无偿转移至张艳名下,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不能对抗执行回转。

36. 问:湖北襄州区某企业负责人问: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法院能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失信惩戒措施?

答:可以。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回转裁定的,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7. 问:执行回转裁定书是否需要列明返还财产的具体清单?

答:通常应当明确。如果原执行裁定已经列明了财产范围,执行回转裁定可以援引原裁定内容并明确返还义务。财产范围不明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补充裁定。

38. 问: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答:如果原判决、裁定错误是人民法院审理造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执行回转解决的是返还问题,国家赔偿解决的是错误裁判造成的损失问题,两者可以分别处理。

39. 问:湖北随州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过户?

答:可以。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过户裁定,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不需要被执行人配合签字。

40. 问:执行回转裁定必须由作出原执行裁定的法院作出吗?

答:原则上由原执行法院作出。如果原执行法院因管辖调整被撤销或变更,由承继其职能的法院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1. 问:黑龙江高院驳回李*复议申请的核心理由是什么?

答:核心理由是原执行依据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执行回转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执行工作规定》第65条的规定。李*主张的“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债权未明确”等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42. 问:执行回转中,法院能否对义务人采取拘留措施?

答: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问:湖北恩施的当事人打听:申请执行回转能否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财产线索?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调取义务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部分地区法院对执行阶段的调查令支持力度较大,具体可咨询当地法院。

44. 问:执行回转能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义务人财产?

答:可以。执行回转案件立案后,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义务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查封措施。

45. 问: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前,拍卖款已经分配完毕,如何执行回转?

答:法院可以责令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各债权人已取得的款项无法返还的,由原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分配方案也应当一并撤销。

46. 问:是否必须等再审判决生效后才能申请执行回转?

答:必须等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判决尚未生效的,原执行依据尚未被撤销,不能启动执行回转。

47. 问:执行回转后,原申请执行人又另案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损失,怎么办?

答:执行回转已经返还原物和孳息的,另案只能针对执行回转未覆盖的损失部分主张。如果已经重复受偿,法院会驳回重复部分的诉讼请求。

48. 问:本案中李*提出“过户费未按规定缴纳”的问题,法院为什么不处理?

答:因为税费缴纳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当事人对税费有异议的,应向税务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49. 问:执行回转案件能否达成执行和解?

答:可以。双方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折价返还、分期返还或以其他财产抵偿。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

50. 问:湖北仙桃的债权人想了解,申请执行回转是否要先预交执行费?

答:申请执行回转一般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最终由义务人承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减交或缓交执行费,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1. 问: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原被执行人已主动返还财产,是否还需要申请执行回转?

答:如果义务人已经主动返还完毕,无需再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如果义务人拒绝返还或部分返还,则需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回转。

52. 问:襄阳辖区的县级法院是否都可以受理执行回转案件?

答:执行回转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原执行法院,而不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也就是说,如果原执行案件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则执行回转也由该院管辖;如果原执行案件由基层法院执行,则由该基层法院管辖。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