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死亡,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商业保险理赔后,还能否向未参保单位索要工伤保险待遇?这不仅是工伤纠纷中的常见争议,更是关乎企业与职工切身利益的“填补原则”适用难题。本文通过分析湖北襄阳中院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你拆解裁判规则,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案件背景:下班途中遇车祸,工亡认定后引发赔偿争议
死者张某某系某纸业公司员工,从事熬胶工作,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9月8日,张某某下班途中被轿车撞伤身亡。事故后,肇事方家属赔偿38.4万元;公司为张某某购买的商业保险又赔付15万元。2013年3月,人社局认定张某某为工亡。随后,张某某的母亲、妻子、子女等近亲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已获赔偿应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原审判决认为,商业保险属人身险,不能免除单位法定责任,判定单位应支付工亡待遇489606元,扣除交通事故赔偿384000元后,仍应支付105606元。公司上诉后,二审完全改判。
二、争议焦点:商业保险赔付能否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
二审法院明确归纳了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工单位上诉人某纸业公司为其雇员张某某购买太平洋保险,指定张某某为受益人,在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工亡后,保险公司依据与上诉人某纸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张某某法定继承人人民币150000元,在给付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时,是否应该适用填补或者补差原则,将150000元扣减。”
这里的关键是:当用人单位未参保,但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险,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亡后,单位能否用商业险理赔款来抵销工伤保险待遇?
三、二审裁判逻辑:适用填补原则,防止重复获赔
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一审的“人身险与社保不同,不能相互抵扣”的观点,而是强调民法赔偿的“填补原则”:
“我国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损失原则,而非惩罚性加重赔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概莫例外的秉承了这一立法原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审同时引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职工涉及其他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补足差额。”
据此,二审认为: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与上诉人某纸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张某某法定继承人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应当适用填补赔偿或者补足差额支付原则,将150000元扣减。交通事故致害方已经向张某某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四被上诉人赔付384000元,2012年12月2日,保险公司也已经代替上诉人某纸业公司赔付死者张某某近亲属即本案四被上诉人150000元,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上诉人某纸业公司履行了填补赔偿和补差赔偿的法定义务,共计540000余元,已经远远超过了四被上诉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请求数额,使其权利得到合法足额的法律救济,上诉人某纸业公司没有继续再行支付其员工张某某工亡保险待遇的义务和责任。”
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单位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四、实务方法与操作步骤
面对类似工伤纠纷,企业和职工分别该如何应对?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对于职工及家属:
- 全面梳理赔偿渠道:将交通事故赔偿、商业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等全部列明,计算各自已得金额。
-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损失”: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若与民事赔偿项目对应,则可能适用补差原则。
- 优先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单位未参保,也可自行向人社局申请,这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 计算待遇总额并扣除已获赔偿:参照当地规定,如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于已获民事赔偿,可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
- 依法参保是底线:若未参保,一旦发生工亡,单位需自行承担全部待遇,风险极大。
- 善用商业保险降低风险:可为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险种,并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及赔付性质,但需注意不同险种的法律效果。
- 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册、保险单、赔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主张扣减。
- 与职工家属协商调解:明确计算各项赔偿总额,避免因重复获赔引发诉讼。
五、延展思考:司法观点并非“一刀切”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二审适用“填补原则”有其特定背景:事故由第三人侵权造成,且商业保险系单位出资购买并指定职工为受益人。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可能对“商业保险性质”“是否构成单位替代支付”存在分歧。此外,如果商业保险属于人身意外险,部分法院会认为与工伤保险相互独立,不能抵扣。因此,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证据、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如果你正面临工伤赔偿或劳动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收集好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