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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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超载免赔10%争议:保险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

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以“超载”为由主张免赔10%是否成立?本案法院的裁判规则给出了明确答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一、争议焦点:超载免赔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超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被告某乙公司老河市支公司辩称:“被告王某在驾驶车辆行驶中存在超载情况,应扣除10%的免赔责任。”而被告王某则主张:“其是电话投保的,在投保时,被告某乙公司老河市支公司未送达保险条款,未尽到告知义务。”

这一争议直接决定了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比例。如果免赔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仅赔付90%;如果无效,则需全额赔付。

二、法院裁判:投保单签字是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称,其在投保时,被告某乙公司老河市支公司未向其送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庭审后,被告某乙公司老河市支公司向本院补交了由被告王某签字的投保单,证明被告某乙公司老河市支公司就保险免责情形,对被告王某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对被告某乙公司老河市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条款,本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的90%,剩余10%由被告王某自行承担。

三、案件启示:三个方面需重点关注

证据留存决定胜败。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通过补交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成功证明了已尽告知义务。这提示保险公司应规范承保流程,确保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同时提示投保人,签字确认前务必认真阅读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至关重要。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的签字确认是证明已尽义务的最直接证据。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规则不同。 交强险不适用超载免赔,商业三者险则可依约免赔。受害人获得赔偿后,超出部分仍需向侵权人主张,增加了维权成本。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交通事故纠纷,建议仔细审查保险单证和投保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鄂0625民初6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