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执行中止和终结 #劳动争议处理 #执行异议 #恢复执行 #劳动工资

襄阳强制执行终本后劳动者权益保障路径探析

作者:李波

强制执行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化为现实利益。但当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仍“查无财产”时,案件将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这并非债务的终结,而是程序的中转。本文以(2025)鄂0625执56号执行裁定书为样本,剖析“终本”制度的适用边界,并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法院认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否成立?

本案中,谷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那么,法院是否真正“穷尽”了财产调查手段?让我们回到裁定书原文: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细看执行过程,可以发现一个突出的争议点:

“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谷城县某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在房产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其厂房、土地系租赁社区,该加工设备已抵押谷城农商银行。”

被执行人并非“一无所有”——其加工设备虽然已抵押给银行,但抵押物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仅查明“已抵押”,却未对该抵押设备的残值进行处置或评估,也未审查该抵押是否影响员工工资的优先受偿。这直接关系到“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是否充分。

二、程序回溯:法院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

裁定书显示,法院依法执行了以下步骤:

  1. 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员工工资121887元,并加付50%赔偿金60943.5元,合计182830.5元。
  2. 网络查控:对银行账户、车辆、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结果均为“不足”或“无”。
  3. 线下查询:房产无登记信息,厂房土地为租赁,设备已抵押。
  4. 信用惩戒: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从形式上看,法院完成了常规动作。但对“设备抵押”这一线索的处理方式,并未在裁定中体现。

三、申请执行人的三种应对方法与步骤

面对“终本”,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某和社会保障局)并非束手无策。具体可采取以下行动:

1. 申请恢复执行(随时可行)

根据裁定书: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操作步骤: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经营动态、财产流转信息。一旦发现其获得新设备、新订单回款、名下新增车辆或银行账户进账,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线索证据。

2. 对“终本”裁定提出书面异议

裁定书末尾载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适用情形:如果认为法院未依法处置该抵押设备,或未核实该设备是否因抵押丧失清偿价值,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该设备进行现场查封、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在清偿抵押权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精神,职工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抵押权)。

3.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虽然裁定书中未披露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若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等情形,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延展思考:终本不是“死终”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非诉执行中的劳动工资,背后是3名员工的切身利益。终结本次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但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失信惩戒仍将延续。法院并未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云仍将受到出行、消费限制。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关键在于保持财产线索的敏感性,并善用法律赋予的“恢复执行”和“执行异议”权利。对劳动者而言,若遇类似情况,建议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初,就主动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在“终本”后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内档、涉诉信息,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鄂0625执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