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院外购药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证据能否证明其与事故的关联性。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解析法院对院外购药费用的审查标准与举证要点,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维权。
一、争议焦点:院外购药费用为何部分被驳回?
原告付某因交通事故住院142天,主张医疗费21467.20元,并另行提交了处方笺和购药发票1168.10元,要求一并赔偿。法院最终仅支持其中426.70元,其余741.40元未获支持。
判决书(案号:(2017)鄂0682民初673号)载明:
“原告院外购药其中有医院处方证实的购药费用426.7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院外购药的费用两笔合计741.40元因原告未提供具体处方,且涉及多个门诊科室,无法证明治疗与本次事故造成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对此两笔费用合计741.40元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关键问题在于:院外购药费用是否“与本次事故损害具有关联性”。法院并不一概否定,而是严格审查证据。
二、法院的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能够提供“医院处方”证明的,予以支持;不能提供处方的,因无法证明用药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不予支持。
这里需要区分:
- 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通常有医院收费票据、出院记录等直接证明,获赔难度低。
- 出院后自行购药费用:必须同时满足“医嘱或处方”+“正规发票”+“费用合理性”三重条件。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举证院外购药费用?具体方法与步骤
为了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或律师应做好以下步骤:
第一步:要求医生在出院医嘱或病历中明确写明“需院外购药”或开具处方笺。 处方笺是证明药品必要性的最核心证据。本案中,有处方的那笔426.70元获赔,原因就在于此。
第二步:保存购药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并确保发票上的药品名称、数量、金额与处方一致。 若发票无对应处方,或药品明显与伤情无关,法院很可能不予认定。
第三步:若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取处方,事后应尽快找主治医师补开具证明,并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如果涉及多个科室,最好让相关科室分别出具处方,避免被认定为“多科室混杂,无法证明关联性”。
第四步:保留所有费用发生的时间证据,确认发票日期在事故发生后至治疗终结前。 如发票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日,或与住院出院记录不符,都会成为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
第五步:若保险公司不认可,可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交用药清单,证明所用药物与交通事故伤情的对症性。 必要时由主治医师出庭说明。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还涉及住院天数认定、交强险已垫付其他伤者费用等焦点,但院外购药问题尤为典型。交通事故伤者在住院及康复期间,任何院外购药行为都应保留“处方+发票+病历”三件套,否则很容易在理赔时被拒。
需要提醒的是,部分保险公司会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赔付,但根据司法解释,只要用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医保范围并非绝对界限,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若您正面临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建议尽快整理医疗凭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瑕疵而损失合理赔偿。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鄂0682民初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