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

襄阳工伤赔偿月工资计算应以实际劳动期间为准

工伤职工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最关键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本人工资”如何认定。很多用人单位会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较长为由,把没有实际劳动的时间也纳入分母,从而压低月平均工资。本文结合(2024)鄂96民终401号判决,拆解法院的裁判规则,并给出三步实操方法,帮助你准确核算工伤待遇。

一、争议焦点: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劳动期间”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算?

本案中,夏某燕2022年4月15日入职某某食品公司,2022年12月16日在车间受伤。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共计32720元,但这些工资对应的是两个实际劳动阶段:2022年4月15日至7月5日(2.67个月)、2022年10月3日至12月16日(2.47个月)。公司主张按8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期来平均,月工资仅4090元;而一审、二审法院均按实际劳动期间5.14个月计算,认定月平均工资为6365.76元。

二、法院裁判观点:非实际劳动期间不计入工资核算分母

一审法院明确认定:

“夏某燕在某某食品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标准为6365.76元[32720元÷5.14个月(2.67个月+2.47个月)]。”

二审法院进一步支持该观点,并专门驳回了公司的主张:

“该劳动存续期间除包含上述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还包含其余非实际提供劳动的期间,夏某燕在非实际提供劳动的期间内并未获取工资收入,故以某某食品公司主张的上述方式确定夏某燕的月平均工资与客观事实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计算“本人工资”时,只能以职工实际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期间为基数;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工资收入的期间,不能用来稀释月平均工资。

三、实务操作:三步确定工伤“本人工资”

第一步:梳理实际劳动期间和工资发放记录

收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工资发放确认单等材料。要特别留意工资发放的对应期间,最好制作一份时间与金额对照表。

第二步:剔除未提供劳动、无工资收入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请假、待岗、季节性停产等期间,如果职工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也没有取得工资收入,就不应计入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分母。本案中,夏某燕在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未实际劳动,公司想把这几个月也算进去,法院没有支持。

第三步:用实际劳动期间工资总额 ÷ 实际劳动月份数

具体公式为:

月平均工资 = 实际劳动期间工资总额 ÷ 实际劳动月份数

如果实际劳动时间不足整月,可以按天数折算。例如本案中20天÷30天=0.67个月。

然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认定“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延展与提醒:这些待遇都和“本人工资”挂钩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月工资越高,这笔钱越多。
  •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发放,同样以认定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与本人工资无关。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劳动者务必保留好工资发放证据;如果单位用“淡季没上班”等理由压低月平均工资,可以参照本案思路,主张按实际劳动期间计算。若已发生争议,建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鄂96民终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