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不幸离世后,最令人揪心的莫过于赔偿落空。当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且已悄然注销,家属是否只能自认倒霉?经营者配偶能否以“未登记”为由置身事外?本文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96民终45号判决,解析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配偶在何种情况下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工亡赔偿责任,为遭遇同类困境的工亡职工家属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证据指引。
一、案情回顾:从入职到工亡,再到注销逃责
樊某科经左某峰介绍进入潜江市**裕商行工作,驾驶登记在左某峰名下的小货车送货。2021年7月9日,樊某科送货途中猝死,后经仲裁及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商行存在劳动关系,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康某作为商行登记的经营者,于2022年5月20日将商行注销。杨某梅(樊某科之妻)、樊某鸣(樊某科之子)遂起诉康某及其前夫左某峰,要求以家庭财产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二、争议焦点:配偶左某峰是否应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左某峰上诉坚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樊某科与商行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责任应由已注销商行的经营者康某个人承担;即便商行注销,也仅能由康某替代承担,与己无关。康某亦辩称商行系其个人经营。而关键问题是: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亡赔偿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由配偶共同承担?
三、法院裁判观点:家庭经营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1. 核心法条适用:无法区分经营性质时,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审法院明确援引该条,裁定:
“本案中,潜江市裕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虽为康某,但该商行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送货车辆系左某峰名下货车,左某峰亦在‘千裕商行’微信工作群中,康某、左某峰不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潜江市裕商行系康某个人经营,亦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左某峰与康某在潜江市裕商行经营期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及相关收益归康某个人所有,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上述规定,在无法认定潜江市裕商行由康某个人经营的情形下,判决左某峰与康某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因樊某科死亡产生工亡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2. 事实推定依据:多项经营痕迹指向夫妻共同经营
一审法院查明,樊某科系经左某峰介绍入职,送货车辆登记在左某峰名下;康某与左某峰于事发后调解离婚,康某将共有房产处分给左某峰,并注销商行,在原址新设经营者为左某峰的商行,经营范围、工具、信息均一致。二审期间,左某峰虽提交多份单位证明以证清白,但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未被采信;而杨某梅、樊某鸣提交的“千裕商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经质证其真实性获认可,左某峰正处该群中。由此,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该商行系夫妻共同经营。
3. 工伤认定效力不可随意否定
对于左某峰主张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抗辩,法院回应:
“左某峰虽上诉主张案涉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但该认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已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此否定樊某科构成工亡。”
四、实务方法:家属如何锁定配偶的共同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工亡职工家属在面临个体工商户注销情形时,可从以下四个维度系统收集证据,构建“家庭经营”的证明链条:
| 举证维度 | 具体操作步骤 | 注意事项 | |---------|------------|---------| | 主体身份证据 | 调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固定经营者姓名;调取经营者与配偶的婚姻登记、离婚调解书,查明经营期间是否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 | 离婚调解书中财产分割条款往往是关键线索 | | 经营参与证据 | 将配偶拉入商户微信工作群的记录、聊天记录;配偶介绍员工入职的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车辆登记在配偶名下且实际用于送货的行驶证、保险单 | 微信记录需保留原始载体,当庭演示或公证 | | 财产混同证据 | 共同按揭购房合同、还贷流水;经营收入流入配偶账户的转账记录;配偶代发工资记录 | 银行流水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 | | 逃避债务痕迹 | 注销原商户后原址新设、经营者变更为配偶的证据;新老商户名称、经营范围、电话、门头照片对比 | 工商内档中往往有注销和新设时间线 |
在程序上,家属应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即具有法律效力,可阻断经营者以“程序违法”为借口的拖延战术。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个人经营”,并不必然排除家庭责任。若经营者及其配偶无法举证证明经营收益归个人所有,或无法证明经营期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则依法推定为家庭经营,经营者配偶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工亡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堵住了以注销商户、离婚分割财产方式逃避工伤赔偿的通道,给予工亡职工家属有力的法律武器。
实践中需注意,每个案件证据强弱不同,法院的认定也存在个案差异。如果您的亲属因工死亡遇到类似难题,建议携带现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围绕上述证据框架尽早固定证据、及时提起诉讼,切勿因对方注销商户而放弃维权。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鄂96民终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