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程序违法虽可导致首次申请被拒,但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错定终身”。本文以(2025)鄂0684行审8号行政裁定为样本,剖析强制执行案件中“程序补正”的法律价值与操作路径,为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首次申请被拒:三大违法痛点
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并非“有求必应”。在(2025)鄂0684行审8号裁定中,申请执行人宜城市某某人民政府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某某政府对杨某兵、蔡某莲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厢房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准予执行宜城市某某人民政府对杨某兵、蔡某莲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这一裁定清晰划定了强制执行申请的“红线”:事实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三者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初次程序中存在测量面积前后矛盾(33.77平方米与31.76平方米)、法律依据混用《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告知权利不完整等问题,导致行政行为合法性基础崩塌。
二、程序补正:从“不准予”到“准予”的四步修复法
行政机关面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不能消极放弃,而应针对指出的问题逐项修复。本案中,某某政府重新启动程序,法院最终裁定:
“某某政府对杨某兵、蔡某莲作出的刘某(2023)12号行政执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申请执行符合规定,本院准予执行。”
结合判决书内容,可提炼出程序补正的四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重新立案,固定违法事实。 某某政府再次立案,重新查明“杨某兵于2022年2月16日向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原址翻新,某某政府尚未批准,杨某兵、蔡某莲新建的厢房比原厢房面积大,且经测量超原建设面积31.76平方米”。通过重新勘测,将违法面积从初次认定的33.77平方米修正为31.76平方米,解决了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第二步: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陈述申辩权。 补正程序中,某某政府先后于2023年5月23日、6月5日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6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7月24日送达《违法建设拆除催告书》,12月5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明确“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为相对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参与机会。
第三步:更换法律依据,精准适用法规。 初次决定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而本案房屋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第二次决定改为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更加贴合案涉情形,纠正了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第四步:完整告知救济权利,等待复议诉讼期间届满。 2023年12月26日,某某政府作出刘某(2023)10号行政决定书,“同时载明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在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后,又于2024年3月13日送达催告通知书,最终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再次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整个链条环环相扣,确保程序闭合。
三、法院审查逻辑: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本案两次申请结果截然不同,集中体现了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程序合法是准予执行的前提,但对程序瑕疵允许行政机关通过补正治愈。法院在第二次审查中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说明只要行政机关针对初次审查指出的问题完整补正,其申请仍可获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补正并非“走形式”。每一个步骤都需有书面记录、送达凭证,并严格遵守法定期限。本案中,从重新立案到最终申请强制执行,历时近两年,各环节时间节点清晰,体现了程序的严肃性。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强制执行不是“一纸决定”的简单执行,而是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深度交织。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若首次申请被拒,应研读裁定理由,系统重建程序;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收到强制拆除决定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面临司法强制执行的后果。
如您或所在单位正面临行政强制执行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程序瑕疵与实体权益,把握维权窗口期。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鄂0684行审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