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在“人财两空”。当公司欠债不还,法定代表人却逍遥法外,你是否知道——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文将手把手教你如何通过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把股东“拉进”执行程序,让其个人财产为公司的债务“兜底”。
第一步:确认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
- 调取工商内档:携带身份证、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正本及复印件,去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 核查关键证据:重点看章程中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若章程显示认缴1000万,而实缴为0,或实缴期限已过但未缴足,即符合追加条件。
- 注意“加速到期”情形:即使认缴期限未到,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仍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 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申请追加的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未实缴金额、事实与理由,并附上证据清单。
- 归口管辖:向原执行案件所在法院的执行局提交,而非另立新案。
- 材料清单: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执行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行依据复印件、股东未实缴的证据(工商内档、银行流水等)。
第三步: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
- 法院审查方式:执行法院一般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申请人和被追加股东举行听证。
- 你的核心辩论点:
- 股东认缴出资是法定义务,不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供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作为“无财产”证明);
- 股东未实缴行为直接损害债权实现。
- 保留书面意见:庭后3日内向法官提交书面代理词,强化逻辑。
第四步:领取裁定并推进执行
- 法院裁定支持:收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后,立即申请法院对股东名下财产(银行账户、房产、车辆)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
- 法院裁定驳回: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注意:不是执行复议)。
- 关键时限:追加申请审查期限一般为60日,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切勿拖延,避免股东转移财产。
结尾延展
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并非唯一路径。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一人公司混同、未清算即注销等情形,同样可依法追加。建议在公司设立时留存出资流水,在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启动“财产线索调查+追加股东”组合拳。
⚠️ 执行程序和追加之诉涉及大量专业程序节点,稍有差错可能丧失权利。如有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面询专业律师,获取定制化方案。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