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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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家人共有权难阻还建房查封拍卖

导语: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评估、拍卖时,最焦虑的往往不是被执行人本人,而是与其同住的家属。尤其对于拆迁还建房,很多家庭成员认为“这是政府补偿给我们一家人的,不是他一个人的”,于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甚至打官司要求“确权”。但从襄阳中院近期判决的一起案例来看,这条路远比想象中艰难。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镜,深度剖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共有权认定以及“唯一住房”能否排除执行等核心痛点,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的司法裁判规则指引。


一、案情回放:一场交通事故,让全家住的还建房被推上“拍卖台”

2012年11月,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王军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载明,被拆迁人家庭人口3人,分别为王军、妻子余红梅、儿子王宇杰,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此后,该还建房(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3号楼1单元1804室)由王军父母王世朝、王烈娥及余红梅、王宇杰共同居住。

然而,2017年的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彻底打乱了这一家人的生活。法院判决王军赔偿陈瑞清各项损失75万余元。王军未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于2018年对这套还建房进行了查封,并裁定评估、拍卖。

王军的妻子余红梅、儿子王宇杰、父亲王世朝、母亲王烈娥四人作为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法院的查封和拍卖。

二、裁判结果:两审均败诉,法院为何不支持“自家人”?

一审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驳回余红梅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拆迁补偿协议中注明家庭人口为三人,且还房总面积为198平方米,但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号。四名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就是协议项下分配给他们的那一套。更重要的是,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在法律上无法确认其享有所有权。

二审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襄阳中院在(2019)鄂06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中明确指出:

“上诉人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核心关键词:举证责任、物权期待权、共有权确认、拆迁还建房、不动产登记


三、深度法律评析:为什么“住在里面”不等于“拥有产权”?

这个案例极具典型性,它击碎了许多案外人“我住的就是我的”的朴素认知。在法律层面,至少有四大痛点值得所有当事人警醒。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死线”: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是此类诉讼最核心的规则。在很多同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陷入一个误区:觉得“这房子是拆迁分给我们全家的,法官应该知道”。但法庭讲究的是证据,法官不是“应该知道”,而是需要你用证据链去证明。

在本案中,余红梅等人败诉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们“不是”权利人,而在于他们没有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明”动作。他们既没有举出拆迁办出具的《安置确认单》,也没有提供选房确认书、入住通知单等文件,来锁定案涉房屋的精准对应关系。

(二)还建房权属认定的“死穴”:协议未写房号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一个细节:《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约定还建房的位置及房号

在司法实践中,拆迁还建房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属于“物权期待权”。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到具体的房号,那么案外人就难以证明“这间特定的房屋”是自己的。因为拆迁补偿协议只是确定了补偿面积(198平方米),但具体选房结果、楼层、单元、房号,通常还需要另行确认。一旦缺少这一环节,房屋就依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处于未登记状态),法院强制执行时,自然就会认定其为被执行人财产。

(三)家庭成员共有权的“陷阱”:人口数≠产权份额

很多人主张:“协议上写了我们一家三口,每人的份额是66平米,所以这房子是共有的。”这是一个极度普遍的法律误区。

拆迁补偿协议中记载的“家庭人口”,通常只是作为计算补偿面积的依据,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共有。在物权法(现为民法典物权编)体系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要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没有登记余红梅、王宇杰等人的名字,且没有生效判决确认共有,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就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相关权属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王世朝、王烈娥虽然是王军的父母,但协议中甚至没有将他们列入“被拆迁家庭人口”,他们主张权利更是缺乏依据。

(四)“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概念混淆的严重代价

本案中,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及了“居住权”。很多被执行人及家属认为:“我们就这一套房子,法院查封了,我们住哪里?”这种想法混淆了“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5至8年的住房保障,或者提供了其他居住房屋,法院就可以继续执行拍卖。因此,试图以“唯一住房”为由阻却执行,成功率极低。


四、实务建议:面对强制执行的“三道防火墙”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而言,与其事后对抗执行,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这起襄阳中院的判例,给了我们三点痛彻心扉的提醒:

第一,重视选房确认手续的留存。 如果你是拆迁户,签完补偿协议后,一定要保留好后续的《选房确认单》、《房源结算单》、《入住通知书》等文件。这些材料是证明“特定房屋”属于你的关键证据,缺一不可。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尽早“正名”。 如果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趁早办理共有权登记,将双方名字写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否则,一旦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的份额主张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举步维艰。

第三,不要轻易在借条、担保书上签字,也别让家庭财产为个人债务“背锅”。 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的债务是个人经营或交通事故产生的,但法院执行的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若想避免“连坐”,需要明白:在房产证加名,不仅是权利的象征,更是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律屏障。


五、结语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文章,所引用案例仅为对生效判决的客观解读,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一起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各有不同,如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切合实际的诉讼策略。

强制执行是一把利剑,不仅刺向失信者,也常常波及无辜的家庭成员。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实际共有人,更应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人,更不保护拿不出证据的“权利人”。 对于拆迁还建房,只要一天没有完成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他们名下的物权就始终处于“悬空”状态,随时可能被债权人的执行风暴所席卷。


六、附: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判决书里说协议没写房号就败诉,但我家是谷城县的拆迁户,协议也没写房号,现在房被法院查封了,我该怎么补证据? 答: 您需要尽快联系拆迁指挥部或开发商,调取当年的《选房确认单》、《房屋分配单》、《结算单》或测绘报告。只要能证明被执行人名义下的房产与您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同一套,且基于家庭人口补偿,就有机会在异议之诉中争取权益。

  2. 问:我在襄州区,因老公欠债,法院要拍卖我们的还建房,这套房是婚后分的,我能要求先分一半再执行吗? 答: 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50%份额并排除对该份额的执行。但您必须提供结婚证、拆迁协议中记载您为家庭成员等证据,且该房屋未登记为个人财产。

  3. 问:我父母在南漳县有一套还建房,登记在弟弟名下,弟弟欠钱被法院执行,我能替他父母主张居住权对抗拍卖吗? 答: 仅凭居住事实不能对抗法院执行。除非您能证明该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且法院拍卖侵害了共有人权益。否则,执行法院通常只会在拍卖后给居住人预留一定期限的搬迁时间。

  4.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到底要在什么时候提起?是执行前还是执行后? 答: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您认为执行标的(房产)属于您所有,必须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等到拍卖成交,再想“喊停”就十分困难了。

  5. 问:我是宜昌人,在襄阳有案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了,二审我能去湖北省高院上诉吗? 答: 能否上诉取决于一审判决法院。如果一审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您需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一审是基层法院(如本案),二审就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问:法院说我的还建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拍卖,真的没办法了吗? 答: 办法有限。您可以向法院申请预留5-8年租金作为生活保障,或者在拍卖前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带租拍卖”或“提供置换房”的方式换取执行和解。

  7. 问:拆迁协议里写了我和孩子的名字,但房本还没办,法院认定这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吗? 答: 不一定对,但您需要证据。您需证明您和孩子是该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光是协议上有人口记载还不够,最好有具体的安置面积明细表或分户协议。

  8. 问:我是樊城区的,想帮亲戚打官司,亲戚在监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本人去吗? 答: 自然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或特别授权代理。如果服刑,可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需经监狱部门见证签名。

  9. 问: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按什么标准交?房子值100万,我要交多少钱? 答: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100万标的额的案件受理费约为13800元。如果败诉,该费用由您承担,且不能缓交。

  10. 问:法院查封公告贴在我们枣阳市老家的门上,我人在外地,错过了提异议的时间怎么办? 答: 错过法定期限,执行异议程序无法启动。但若执行行为确有错误,您可尝试向执行法院申诉,或者待拍卖成交后,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主张权利。

  11. 问:我儿子是被执行人,他名下有一套还建房,这套房其实是我们老两口出钱买的,怎么证明? 答: 需要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或者当时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仅凭口头说辞或亲属证言,法院采信度极低。

  12. 问:我家在宜城市,法院要执行我丈夫名下的门面房,但这房子是我娘家拆迁赔的,一直没过户,能排除执行吗? 答: 您需要先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提交娘家拆迁补偿协议、您丈夫不是被安置人的证明等。如果无法排除,建议尽快回娘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3. 问: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里,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只有一套农村自建房,会被执行吗? 答: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处置其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但受让对象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难度较大,但并非不可能。

  14. 问:我和被执行人离婚了,法院判房子归我,但他欠钱不还,这套房子会被执行吗? 答: 如果离婚判决生效时间早于债务形成时间或法院查封时间,您可凭判决书办理过户登记,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判决时间晚于查封时间,难以对抗执行。

  15. 问:案涉房屋是一套还建房,没有房产证,可以走“带押过户”程序处理吗? 答: 还建房在未取得大产证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法院执行此类房产,通常采取“现状拍卖”,即拍卖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风险较大。

  16. 问:我是老河口市的,法院执行我儿子的房子,这房子当初是我拆迁指标给他买的,我能要回来吗? 答: 如果您的拆迁指标属于您个人,且您能证明购房款由您全额出资,并实际居住,可以主张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所有权。但前提是您儿子对该债务不知情且未恶意串通。

  17.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开几次庭?证据多的话是不是要举证期? 答: 一般开庭一到两次。法院会给双方15日以上的举证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所以证据一定要在一审开庭前准备齐全。

  18. 问: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产,我作为案外人该怎么维权? 答: 您需要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如借名买房、代持协议),且双方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建议您尽快提起确权之诉,但确权判决不能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

  19. 问:襄城区有个案子,被执行人的父母说房子是他们所建,法院为何不支持? 答: 因为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根据登记公示原则,法院认定其为被执行人财产。父母若主张权利,需提供原始建房审批表、出资证明等,否则难以推翻登记状态。

  20. 问:被执行人欠我钱,他名下没有房子,但最近听说他老家的房子拆迁了,补偿了一套房,我能申请法院执行吗? 答: 可以。您需要向法院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线索,申请查封其名下尚未登记的还建房的权益。法院可向拆迁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其补偿权益。

  21.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 适用普通程序,一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若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这需要您有足够耐心。

  22. 问:我是被执行人的前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但我们在法院查封前没有过户,现在怎么办? 答: 您需要在查封前或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拿出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如果能证明未过户非因您个人原因,您可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执行,并要求协助过户。

  23. 问:被执行人把房子出租给我,租期还有10年,法院拍卖后我能继续住吗? 答: 如果租赁关系成立于查封之前,且已备案或实际占有使用,“买卖不破租赁”,您可以继续租住至合同期满。但租金需支付给买受人。

  24. 问:我哥是被执行人,他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有我一半的出资,他欠钱不还,我能主张一半产权吗? 答: 可以主张。但需要证明出资性质是“共同出资购房”而非“借款”。如果是借款,只能按债权申报,无法对抗执行。

  25. 问:保康县的法院执行争议,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襄阳中院后,二审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 答: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涉及重大利益或新证据的,通常会开庭。本案中襄阳中院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6.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会不会败诉还要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 答: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通常各自承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败诉方承担了5800元二审受理费。

  27. 问:被执行人想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会涉及刑事犯罪吗? 答: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面临刑事责任。切忌铤而走险。

  28. 问:我买了一套二手房,钱付了一半,但还没过户,原房主欠债被法院执行,我这钱是不是打水漂了? 答: 您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能证明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未过户非因您自身过错,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29. 问:襄阳本地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官最看重哪类证据? 答: 最看重的是书证原件,如拆迁安置合同、付款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入住证明等。人证(亲属作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时,证明力较弱。

  30. 问:法院查封的房屋最终拍卖了,所得款项如何分配?我作为普通债权人能全额受偿吗? 答: 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拍卖款扣除执行费用后,优先清偿享有抵押权、优先权的债权人,剩余部分由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如果资不抵债,普通债权人不可能全额受偿

  31. 问:我父母被执行,我作为成年子女,对案涉房屋有出资装修,能主张相应份额吗? 答: 装修出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设立物权。您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装修款,但难以排除对房屋本体的执行。

  32. 问:被执行人只有一套还建房,但面积超过当地廉租房标准,法院会执行吗? 答: 会。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若超出基本居住需求,将依法处置,仅为被执行人保留5-8年租金。

  33. 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质权”或“留置权”,能否排除执行? 答: 可以主张,但仅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法院对拍卖标的的执行。您可参与分配拍卖款。

  34. 问:我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把房子过户给他妹妹了,我能申请撤销吗? 答: 如果能证明该过户行为是无偿或明显低价,且导致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您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35. 问: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现在银行申请拍卖,我还能提执行异议吗? 答: 可以提,但如果您主张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异议极大概率会被驳回。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36. 问:我在外地,怎么查询襄阳法院案件的执行法官是谁? 答: 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案号,或拨打执行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提供案号后咨询承办法官。

  37. 问:被执行人的还建房有共有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怎么列当事人? 答: 案外人(共有人)作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本案中,王军即为“原审第三人”。

  38. 问:保康县法院判决败诉了,上诉到襄阳中院,中院会改判吗? 答: 二审改判率通常较低,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或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典型的维持原判案例。

  39. 问:我被执行了,家里有老人瘫痪在床,法院拍卖房子时会考虑人道主义吗? 答: 法院会保障基本居住权,但一般不会停止执行。您可向法院说明情况,恳请在拍卖保留价上给予适当考虑,或申请安置保障。

  40.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法院会主动解封房屋吗? 答: 胜诉判决生效后,您需向执行法院提交判决书,申请解除查封措施。若法院不主动解除,您可申请执行监督。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