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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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建房未登记,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一个关键问题: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司法实践中,许多案外人因举证不足而败诉。本文结合(2019)鄂06民终4415号判决,解析还建房情境下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一、基本案情与执行经过

陈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75万余元。因王某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襄州区某还建房。

余某梅、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作为案外人,主张案涉房屋系基于家庭人口拆迁补偿的还建房,其享有所有权,遂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所有权并排除查封、评估、拍卖等措施。

该案一审、二审均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明确:“上诉人余某、王某等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争议焦点:案外人能否以“还建房所有权人”身份排除执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拆迁补偿协议又未明确具体房号,案外人能否依据家庭成员身份主张所有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王军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襄阳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军、余红梅、王宇杰,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红梅、王宇杰、王世朝、王烈娥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

二审法院同样指出:“案涉房屋为还建房,尚未进行相应产权登记”,上诉人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

三、法律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

1. 谁主张,谁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案外人必须主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足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不能仅凭“一家人”“共同居住”等模糊主张。

2. 还建房拆迁补偿协议≠所有权凭证

本案中的补偿协议虽然载明了被拆迁人口和总面积,但未明确案涉房屋的房号及位置。在法律上,该协议属于债权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不能直接等同于对特定房屋的所有权确认。

法院强调:“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导致案外人无法证明“被分配的房屋”就是“被查封的房屋”,自然无法行使物权排除执行。

3. 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不是一回事

针对案外人提出的居住权主张,一审法院明确:

“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且执行过程中居住权的保障非本案审判程序解决范围。”

也就是说,即便案涉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法院仍可强制执行,但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的生活必需住房需求。这属于执行实施阶段的安置问题,而非排除执行的事由。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有效主张排除执行?

结合本案教训,案外人欲在类似执行异议之诉中胜诉,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1. 调取执行依据与查封材料
    先确认执行案件、查封裁定和查封公告,明确被执行财产的具体信息,准备针对性证据。

  2. 梳理权利来源证据链

    • 责令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尤其注意协议中是否明确“安置房号、面积、位置”;
    • 收集还建房分配确认书、选房单、入住通知、水电费缴纳单据等;
    • 保存实际居住使用的影像、居委会证明等。
  3. 证明执行标的与权利主张对象一致
    这是最关键一步,需要将协议、分配文件与案涉房屋的门牌号、测量面积一一对应。若协议只有总面积,还要补充其他证据,例如政府部门的证明、测绘报告等。

  4. 明确所主张的权利类型
    案外人可以是“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不同权益对抗效力不同。若主张所有权,需证明已通过产权登记或生效裁判取得所有权;若主张物权期待权,需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条件。

  5. 注意举证期限与诉讼策略
    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务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可考虑先申请调取证据,或变更诉讼请求为“保留居住权”等,避免被驳回。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再次提醒:在还建房未登记、补偿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案外人仅凭家庭成员身份和实际居住事实,很难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举证不能,则败诉。

对于正在面临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尽快补齐拆迁安置文件、明确房屋对应关系,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程序启动前完成证据准备。同时,案件执行中的“居住权保障”问题,也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预留安置费或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不必仅在异议之诉中硬碰“所有权”。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