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评估甚至拍卖时,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往往感到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套房子是家庭赖以生存的拆迁还建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一家老小都住在里面时,家属们通常会认为“这房子也有我的一份,法院不能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却远比想象中严格。本文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在强制执行中,家庭成员对还建房主张所有权为何屡屡受阻,以及执行异议中举证责任的核心要义。
一、案情回溯: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房产执行风波
被执行人王*(化名)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申请人陈清(化名)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未履行赔偿义务,陈*清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一套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的拆迁还建房(案涉房屋)。随即,法院对该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此时,王的妻子余梅、儿子王杰、父亲王朝、母亲王*娥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的拆迁还建房,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在异议被驳回后,四人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法院裁判逻辑:为何“家庭成员”的身份未能对抗强制执行?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均判决驳回了余*梅等四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这类案件审理的核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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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直白地说,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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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不足:拆迁补偿协议未指明“案涉房屋”。 本案中,虽然王作为户主与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记载了家庭成员为王、余梅、王杰三人,且明确了还建房总面积为198平方米,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份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号。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政府补偿给这个家庭的还建房就是被法院查封的这套“案涉房屋”。一个家庭可能拥有多套还建房,仅仅凭借居住事实,无法在法律上建立所有权归属的排他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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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缺失与居住事实的性质。 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可执行。法院指出,被执行人基于拆迁补偿协议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交付还建房的合同权利)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同时,占有、居住的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享有物权上的所有权。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才是权威的权利外观,而单纯的占有状态无法对抗法院的查封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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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并非执行“禁区”。 上诉人主张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法院执行将导致居无定所。对此,法院明确回应: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并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不当然豁免强制执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例如,提供租房补贴或保留部分拍卖价款),法院依然可以处置该房屋。居住权的保障问题,在执行程序中会有相应安排,并非通过在审判程序里排除执行来解决。
三、以案说法:关于还建房强制执行,你需要知道的几个“痛点”
本案例极具典型性,折射出执行案件中大量涉拆迁还建房、家庭共有财产争议的真实司法现状。以下几个细节,值得当事人警醒:
1. “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远比想象中复杂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婚后购买的房屋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都有份。然而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这种朴素的“家庭观念”必须让位于严格的法律证据规则。主张共有权,必须提供出资证明、共有协议,或者明确的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文件。对于还建房,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中仅将一人列为“被拆迁人”,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的主张便缺少了最直接的合同依据。本案中,法院还特别注意到,王的父母王朝和王*娥甚至连《拆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家庭人口”都未包含在内,他们的权利主张基础自然更为薄弱。
2. “举证的及时性”与“确权的必要性” 很多家庭在取得还建房后,长期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也不去关注《拆迁补偿协议》中关于安置房具体指向的条款。一旦涉及诉讼和执行,才发现当初的协议不明不白,自己手中根本没有能和“案涉房屋”一一对应的证据。如果在拆迁时就通过家庭内部协议明确各自份额,或者在发现房屋被查封的初期就立刻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启动析产诉讼,那么结果将可能截然不同。
3. “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 在本案中,法院也明确区分了这两个概念。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它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或者视为所有权人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在执行时,会考虑保障被执行人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这通常以提供租金补贴或保留安置住房的形式体现,而不是直接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但也是“举证责任”的竞技场 当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定的、必须及时行使的权利。但这决不意味着提出异议就能“暂停执行”。法院会对权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不仅无法排除执行,还可能因滥用程序拖延执行而被罚款或拘留,甚至要赔偿申请执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诉讼费用高达5800元,且未能阻止执行,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教训。
四、实务操作建议:面对已查封房产,家属该怎么办?
借由这个案例,我们想给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家属几点中肯建议:
- 立即取证,全面梳理权利链条:立刻寻找并复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交款凭证、水电费缴费单等一切能证明该房屋来源和权利归属的文件。重点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写明了还建房屋的位置、房号、面积。
- 区分“债权”与“物权”:如果在协议中并未明确具体位置,那么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仅是对开发公司或政府的债权(要求交付特定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也具备财产价值,但在对抗其他债权人时,其效力远不如已经登记的物权。
- 及时提起析产诉讼:如果家庭内部确实对房屋存在共有关系(比如夫妻共同共有),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或析产诉讼,明确家庭成员的份额。该判决书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排除对非被执行人份额部分执行的依据。但请注意,析产诉讼必须在执行程序启动前或启动后迅速采取行动,不能消极等待。
- 与执行法院积极沟通:主动向执行法官说明房屋的特殊情况(如家庭人口较多、老人需就近就医等),争取法院在处置房屋时考虑比例原则,采取更人性化的措施,例如协商解决租金补贴数额、宽限腾退时间等。
- 评估“唯一住房”保护条款的适用空间:如果执行标的确实是家庭唯一住房,且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符合当地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应积极收集相关资格证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从拍卖价款中支付相应房屋租金补贴或保留一定安置费用。
五、结语
襄阳中院在(2019)鄂06民终4415号判决中的立场非常清晰:在强制执行领域,物权公示原则和举证责任规则是铁律。对面临类似处境的当事人而言,紧紧抓住“证据”这条生命线,才是化解危机的唯一途径。切勿因“想当然”的家庭观念,错失了启动法律程序的最佳时机,最终人财两空。
(本文仅代表个人办案观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执行异议的具体操作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附录:相关法律常识问答(常见咨询场景)
问:我老公欠别人钱,法院要查封我们家唯一的房子,但这房子是我公婆出资买的,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情况需要重点审查产权登记和出资凭证。如果登记在你老公名下,法院查封具有法律依据。你和公婆需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代持协议或银行转账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不是你老公,否则法院很难支持你们的异议。建议尽快咨询本地的专业诉讼律师,在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或襄州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类似案件处理经验。
问:我们家的还建房是2015年分的,到现在都没有办证,会被法院执行吗? 答:这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问题。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只要被执行人基于拆迁补偿合同享有的权利是明确、可期待的,该权利就具有财产价值,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如果签订协议时,被执行人并未登记为被拆迁人,或者协议中载明了某个家庭成员是安置人口,情况会有所不同,需要准备户籍证明和拆迁安置档案来提出执行异议。在湖北枣阳、宜城等地的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会重点审查拆迁安置资格的来源和协议签署细节。
问:我和丈夫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但还没过户,法院还能执行吗? 答:这个问题在湖北省各级法院存在一定争议。一般而言,如果离婚时间在债务发生之前,且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生效,那么可以对抗强制执行。但如果离婚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法院往往会认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你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和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要求依法暂停对房屋的处置,但过程非常艰辛,十分考验律师的专业能力。
问:法院说拍卖我房子,但这是我们一家五口的唯一住处,可以申请不拍卖吗? 答:不可以直接阻止拍卖。法律上区分了“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法院会依法保障你们的基本居住权,比如从拍卖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的租金,或者提供周转住房,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拍卖。正确的做法是主动配合法院,同时向法院递交家庭实际居住情况证明、老人疾病诊断书,并请求法院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予以适当考虑。在湖北荆州、宜昌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的,法院会依法预留八年的租金补贴。
问:我爸欠钱被执行,法院查封了我爷爷奶奶留下的老宅子,这套房子其实已经分给我了,我该怎么提执行异议? 答:这种情况需要查清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如果仅仅是家庭内部的口头约定,没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在执行程序中很难被法院认可。你需要找到分家协议、村委会证明以及所有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建议您带着材料先到老河口市或谷城县的律师事务所做一次正式付费咨询,让律师帮你评估证据链的完整性。
问: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全款付了也住进去了,但是卖家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的权益怎么保护? 答:您这个是典型的“房屋买受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博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你要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如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你有可能排除执行。在湖北十堰或武汉的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非常严格,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面临房屋被腾退的风险。
问:我在襄阳做小生意,有一笔钱借给我朋友了,他名下有一套还建房还没拿证,我想申请法院查封他的房子,可行吗? 答:可行。虽然房屋没有不动产权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联合通知精神,法院可以在预查封登记制度下查封被执行人基于有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性权益。你需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债务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被执行人享有该还建房权益的《拆迁补偿协议》线索。如果该套房位于襄州区,法院会依法向拆迁办或开发企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其办理过户或交接手续。
问:我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妻子把一套房子转移到了她名下,我能申请法院执行这套房子吗? 答:这个比较复杂。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被执行人享有其中一部分份额,那么当然可以申请执行。你首先需要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夫妻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和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及产权登记档案。如果房屋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不配合,可能还需要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先确认被执行人的份额,再申请执行。这在湖北荆门、黄石等地法院均有相关判例支持。
问:法院查封了我哥的房子,这房子的产权证是我哥的名字,但当时是我们两兄弟一起出资买地建的,现在他欠别人钱要被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你需要尽快复盘出资流向,寻找当时的建房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许可证明、购买建材的收据以及银行转账的流水记录。你要证明的是你是实际共有人,而不仅是资金借贷关系。这种自建房因涉及宅基地性质,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建议你立刻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同时准备民事诉讼的诉状,明确主张共有权确认之诉,并申请中止对属于你部分的变价处置。随州或孝感地区有类似的成功案例,但无一不是以扎实的证据为前提。
问:法院查封的是一套门面房,不是住房,我作为被执行人的家属,能主张这是生活必需房产吗? 答:不能。非住宅性质的商铺、写字楼、门面房,不属于“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护范畴。法院对经营性房产的处置力度更大,程序也更为迅速。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门面房且没有其他住房,家属也无法以此为由排除执行。恩施或神农架林区的法院在执行此类非住宅房产时,通常只需张贴腾退公告,随后就会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问:我被法院执行了,但我把我名下的车卖给了朋友,钱也收到了,还没有过户,车会被法院扣走吗? 答:在车辆管理所的登记信息中,您依然还是法定所有人,法院根据登记信息查封车辆是合法的。朋友的占有状态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如果朋友能证明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支付对价并交付使用,且对未过户无过错,可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但这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凭证。在执行实务中,尤其是在宜昌、襄阳等地的法院,对车辆买卖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极为严格,口头买卖合同难以得到支持。
问:我在法院拍卖平台上看到一套合适的房子,也交了保证金,但现在公告说这套房子有租赁纠纷,我能顺利收房吗? 答:购买法拍房需要特别谨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如果该房屋在查封之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那么您买受之后需要延续该租赁关系,无法在租期届满前要求承租人腾房。您在参拍前,务必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局调取房屋档案,了解是否存在租赁备案,并实地查看房屋的占有使用状态。对于黄冈、咸宁等地的法拍房,交付问题频出,建议在付全款前聘请律师出具竞买尽调报告。
问:我涉及一个执行案件,法院把我的银行卡冻了,但我真的没有钱,这套房子是父母的拆迁还建房,登记在我名下,他们能告我返还吗? 答:这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或代持房产纠纷。你父母如果能够证明该房屋系基于他们的被拆迁人资格获得,且由他们实际出资和居住,并且有书面或同村的多人证言证实是借你之名办理的登记,那么他们可以提起确权之诉或返还原物纠纷,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系其所有。但这在实践中难度极大,法官会重点审查动机合理性。如果需要诉讼,襄阳市区内的襄城区法院有专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的经验,您可以带齐材料先预约为您分析。
问:被执行人把一套房子卖给了我,我钱也付了,但还没来得及过户,房子就被他的另一个债权人查封了。我向法院提异议能成功吗? 答:如果您的情况完全符合前面提到的“无过错买受人”四个法定要件,即签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在查封前已实际入住、且未及时过户不是因为您的过错,那么您的物权期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院原则上会支持你排除强制执行。这个要件里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是很关键的一个。比如,如果是因为当地政策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过户,如仙桃、潜江等地的部分小区存在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是可以争取的。如果是您自己图省事拖着不去过户,则很难得到支持。建议整理好手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凭证,咨询专业律师后,尽快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