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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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暑脑死亡后家属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标题】中暑脑死亡后家属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从一起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案看“48小时”之争

导读

对于在职场中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倒下的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更关乎一个家庭的生存根基。然而,当劳动者被医院宣告“脑死亡”后,家属在悲痛中选择放弃治疗,劳动者随即在48小时内心跳停止,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人社局说“不算”,法院最终怎么判?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的深度复盘,带你厘清“48小时”工伤认定条款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维权关键。

案情回放:上班时中暑晕倒,最终人没了,工伤认定却被撤销

事实经过:
红(化名)生前系某公司职工。某日下午3时左右,王红在单位工作期间突然中暑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入院时,王*红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经医院全力抢救,虽恢复了心跳,但脑功能已发生不可逆的丧失。

关键节点:

  • 第1天(下午3点): 抢救开始,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 第2天: 经神经内科专家会诊,确认王*红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即临床上的死亡。医生明确告知家属,继续治疗已无意义。
  • 第2天下午(距突发疾病约30小时): 家属在悲痛中签字放弃治疗。医院随即停止呼吸机等生命支持系统。王*红心跳停止,临床死亡。

单位申报与行政认定:
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王*红被宣告“脑死亡”的时间距突发疾病不足48小时,但其最终心跳停止的时间已超出48小时。人社局认为,应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时间点,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死亡时间认定标准,到底是“脑死亡”还是“心跳停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的核心,就在于“48小时”的起算点与终点认定。

  • 起算点: 通常以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即突发疾病被救治的时刻)为准。
  • 终点认定: 究竟是以“脑死亡”为准,还是以“心跳停止”为准?

人社局主张:
死亡是一个生理过程,应以临床上心搏停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死亡节点。由于王*红最终心跳停止的时间已经超出了48小时,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医学通行标准。现代医学公认,脑死亡意味着人体作为整体已经不可逆转地丧失生命机能,尽管心跳可能借助机器维持,但本质上已经死亡。因此,若医院已明确宣告“脑死亡”,在法律上就应当认定该劳动者已经死亡。

本院认为:
王*红虽系家属签字放弃治疗,但其放弃治疗的行为是在医生明确告知“脑死亡不可逆转、继续治疗无意义”的前提下作出的,并没有延长或缩短其生命进程,未改变死亡原因和死亡结果。家属选择放弃治疗并非导致死亡的原因,而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人社局将“放弃治疗”与“死亡原因”混为一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深度解析:放弃治疗不等于“主动寻死”,不属于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很多行政机关乃至用人单位,对于“家属签字放弃治疗”的行为存在严重误解。他们认为,一旦家属签字,就等同于人为中断抢救,造成死亡结果,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逻辑如下:

  1. “脑死亡”宣判即死亡。 在临床医学上,脑死亡是不可逆的,是死亡的一种确定状态。医院宣告脑死亡后,意味着医学上的抢救已经终止,之后的“呼吸机维持”仅仅是一种机械的心跳维持,并非治疗行为。

  2. 家属无过错。 家属在医生明确告知“无救治可能、继续治疗无意义”后,选择放弃治疗,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赋予的知情同意权。这种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3. 彻底放弃治疗与“故意犯罪、醉酒、自残、自杀”有本质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家属签字放弃治疗,不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4. 设立“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该条款旨在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予以保护,本身就是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特定环境下突发疾病的扩大保护,不应进行限缩性解释。

风险预警:以下情形可能确实无法认定工伤

虽然本案家属胜诉,但并非所有“48小时内”的情况都能认定工伤。以下情形在实务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或直接不被认定:

  • 死亡时间明显超过48小时,且医院未宣告“脑死亡”,仅在48小时后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 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但在请假回家后死亡,并未经过医疗机构抢救。
  • 在家发病后自行前往医院,而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工作原因引发)。
  • 家属在未征询医生意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放弃治疗,且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后,若医院病历记载无“脑死亡”宣告,则风险极大。
  • 因自身疾病自然死亡与工作无关,且无任何“突发疾病”抢救过程。

律师建议:遇到此类事件,家属和单位必须留存的证据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索赔问题,请务必记住以下实操要点

| 环节 | 注意事项 | 关键证据 | |------|----------|----------| | 送医阶段 | 保留好120出车记录、急诊病历、缴费票据 | 首次接诊记录(确定起算点) | | 抢救阶段 | 要求医院出具详细的抢救记录 | 病程记录、病危通知书、会诊意见 | | 宣告死亡 | 若院方提及“脑死亡”,务必要求书面记录并盖章 | 脑死亡判定书或病历中的明确表述 | | 放弃治疗 | 必须由医生建议后签字,并在病历中载明“无救治意义” | 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 | | 申报时限 | 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逾期不申请的,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 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 | | 行政救济 | 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还是直接诉讼,务必先看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实践中,许多案件跳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能被受理,但需留意当地法院的立案口径。 | 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 |

结语

工伤认定,表面上是一个行政程序,本质上却是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面对死亡,法律不应苛求患者家属做出“完美”的决定。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既符合医学规律,也体现了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

再次强调: 对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中的“死亡”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脑死亡”判定结论为准,而不能机械地以心跳停止的时间来倒推。如果人社局以“心跳停止”作为唯一标准,家属可以积极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附录:工伤认定“48小时”常见高频问答(30篇精选)

1. 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但医院已宣告脑死亡,家属放弃治疗后心跳停止,能认定工伤吗?

答:能。当医院明确宣告“脑死亡”后,法律上应认定该劳动者已经死亡。死亡时间以“脑死亡”宣告时间为准,只要该时间在48小时内,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家属放弃治疗(签署放弃抢救同意书)并非法定排除情形。在襄阳、宜昌、荆州等地,已有类似行政诉讼胜诉判例。

2.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答:核心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死亡案件需提供死亡证明)等。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请,家属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人社局申报,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3. 如果单位不配合盖章,家属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可以。职工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只要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和事故伤害的材料,人社局就应当受理。单位是否盖章不是受理的法定前置条件。

4. 在工地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答:可以用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友证人证言、现场工作照片或视频、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筑行业,还可要求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合同以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记录(如经实名制考勤并由总包代发工资)。农民工维权时,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实践中有大量包工头不签合同的情况,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5.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多久?超期怎么办?

答: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若是死亡案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若超期,人社局通常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在诉讼中,超期可能导致丧失程序性权利,建议尽早启动。

6. 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但死因是自身疾病,与工作无关,能算工伤吗?

答: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无论该疾病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都视同工伤。这是法律的特殊保护条款,不要求“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

7. 如果医院拒绝出具“脑死亡”判定书,只写“心跳停止”,怎么办?

答:立即向主治医生说明工伤认定中“48小时”条款的需求,要求其如实记录脑功能丧失情况(如出现“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等描述)。同时申请医院组织神经内科专家会诊并出具书面意见。若医院坚持不写,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亡时间鉴定。病历记录是核心证据,务必第一时间复印并封存原件。在实操中可在病历中锁定“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脑电活动消失”等具体临床指征,以便后续法律程序中据此主张“脑死亡”事实。

8. 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人社局说这是“人为加速死亡”,这种说法成立吗?

答:不成立。如果在医生明确告知无救治希望、继续治疗仅能维持心跳的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属于对死亡事实的确认,而非加速死亡的独立原因。在湖北多地法院判例中均明确了这一观点。

9.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但未死亡,只是重度伤残,能视同工伤吗?

答: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仅限于“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两种情形。若未死亡但留下残疾,只能通过医疗保险或企业补充保险救济,不能认定为工伤。

10. “48小时”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

答:一般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时间开始计算。实务中常以急诊病历记载的接诊时间为准。如果突发疾病后未及时送医,而是先回家休息,再加重送医,可能需要从送医接诊时起算,这一点对结果影响巨大。

11. 在单位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答:通常认为,在单位食堂用餐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且就餐行为是维持劳动能力的必要生理需求。如果在就餐过程中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死亡,许多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视同工伤。但各地人社局执法口径不一,比如在武汉、黄石等地有过支持认定的案例,也有不予认定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12.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但不是在单位工作场所,能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此类案件在随州、荆门等地也常发生,建议及时固定路线证据。

13. 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吗?

答:能。即使单位未参保,职工或家属仍可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可在劳动仲裁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依法追加股东责任。

14. 工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包含哪几项?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度约为98万余元,具体以公布数据为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5. 如果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最高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先复议还是直接诉讼,取决于决定书载明的救济指引。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路径。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复议期限很短而诉讼材料准备困难,行政诉讼往往更直接。

16.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谁?

答: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人社局对不予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人社局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申请人(职工或家属)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事故伤害即可。因此,在诉讼中家属不承担过重的举证负担,这一点对家属极为有利。

17. 在单位值夜班时突发疾病猝死,家属发现时已经超过48小时,还能认定工伤吗?

答:关键在于“猝死”的医学认定和发现时间。如果能够证明突发疾病的时间点和死亡时间均在值班期间,且在48小时内,可以认定。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但发现时已超过48小时,则极易引发争议。通常需要法医鉴定死亡时间。在恩施、孝感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支持家属的判例和不予支持的判例并存,核心在于证据。

18. 在单位组织的外出团建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答:如果团建活动属于单位强制要求或与工作关联密切(如拓展训练),一般可以视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但如果是纯自愿的娱乐活动,认定难度较大。

19. “48小时”内死亡但医院病历显示“死亡原因系家属放弃治疗”,这种表述对工伤认定有影响吗?

答:会有一定影响。家属应当在签字前要求医生在病历中客观记录“脑死亡不可逆、抢救无意义”等专业意见,避免出现“家属主动放弃”的单方面记录。若病历表述不准确,家属应在第一时间申请修正或补充记录。

20. 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若经过行政复议后再起诉,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注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超期起诉将被裁定驳回。

21. 工伤死亡赔偿金和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双得吗?

答:如果死亡是由于第三方侵权(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且同时构成工伤,则家属可以分别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在部分项目中,如医疗费,可能遵循“补差原则”,不能重复获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则上可以兼得。

22. 工作时间上厕所时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答:上厕所属于人类必要的生理需要,是工作活动的合理延伸。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上厕所突发疾病死亡,通常应认定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常有类似判决,如十堰、鄂州等地法院支持了此类认定。

23.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家属怎么维权?

答:家属可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再以该裁决书作为“劳动关系证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为确保胜诉,务必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服、工牌、考勤数据、工作群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同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据,这有助于在仲裁中形成证据链。整个流程周期较长,建议尽早启动。

24. 在单位被同事故意伤害致死,算工伤吗?

答:如果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如因工作纠纷引发),应认定为工伤。若属于个人恩怨且与工作无关,则可能不构成工伤。但若加害人构成故意犯罪,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工伤。此类案件在天门、潜江等地有不同判例,关键看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联。

25. 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但未进行尸检,影响工伤认定吗?

答:一般不影响。只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抢救记录,能够证明死亡原因和时间即可。只有在死因不明且需要排除自杀、他杀等情形时,才可能需要进行尸检。

26. 职工在办公室加班时突发疾病,回家后再送医死亡,时间怎么算?

答:这种情况争议较大。如果医院的首次接诊记录显示死亡时间不在48小时内,家属需要证明患者离开单位时已经处于突发疾病状态(如头晕、呕吐等,并在病历中体现),否则很可能无法认定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因“未直接送医”导致败诉的案例,比如在仙桃、咸宁等地均有类似教训。

27. 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不在同一个城市,向哪个地方申请工伤认定?

答:一般向参保地(即工伤保险缴纳地)的人社局申请。若未参保,则向生产经营地(实际工作地)的人社局申请。涉及多个地点的情形,建议先咨询参保地人社局的窗口工作人员,确认管辖权后再递交材料,避免来回奔波。

28. 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分配?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符合条件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9. 工伤认定期间,单位注销了怎么办?

答:单位注销不影响已经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如果单位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前或认定期间恶意注销,家属仍可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清算组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0. 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期是多久?

答:行政案件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果家属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若人社局上诉,家属需积极应诉。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缓交或免交。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