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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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旧疾复发举证责任归谁

王某在搬运货物时突发腰伤,公司却以“旧疾复发”为由拒绝工伤认定。这并非个例——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与“旧疾复发”的举证责任往往是爭議焦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工伤。但若单位主张“属旧疾”,须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若王某能提供当日工作记录、同事证言及首诊病历(明确记载“搬运中急性腰扭伤”),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公司若无相反证据,人社局应依法认定工伤。 实践中,劳动者常因程序疏漏败诉,如逾期申请、未保留原始病历、或忽视“48小时视同工伤”时效。此时,专业律师介入尤为关键。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工伤与交通事故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2年专攻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领域,期间未承办任何其他类型案件。其深度参与襄阳中院民庭研析的裁判思维经验,可为劳动者精准制定从证据固定、时效把控到行政诉讼的全流程方案。 如果您正遭遇类似困扰,务必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启动程序,并咨询垂直领域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