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最易引发争议的并非典型的“三工”伤害,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其中,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实务中裁判口径并不统一。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并为您提供清晰的维权步骤。
一、判决书核心内容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员工乙某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户外拓展训练时突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团建活动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乙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书原文(当事人已作模糊处理)指出:
“本院认为,乙某参加的活动系由甲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具有强制性和工作关联性,并非个人自发的休闲娱乐行为。该活动属于公司为了提升团队凝聚力、强化管理效能而开展的延伸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乙某在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甲公司主张该活动不属于‘工作’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粤03行终456号
二、争议焦点详解:如何判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其性质究竟是“工作”还是“福利”?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员工在活动中突发疾病能否视同工伤。法院的裁判逻辑为我们提供了三个具体判断步骤:
第一步:看活动是否“强制参与”
若活动通知中明确“全体人员必须参加”,或活动安排在上班时间、计入考勤,则具有强制性,应视为工作延伸。若为完全自愿、可自由选择的娱乐活动,则认定工伤难度较大。
第二步:看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
团建内容是否包含团队协作、业务培训、目标研讨等与工作职责相关的环节?即使包含部分娱乐项目,只要其达到企业管理的正当目的,仍可认为与工作有关。判决书强调“提升团队凝聚力、强化管理效能”即为典型的工作关联性。
第三步:看活动是否“由单位组织及承担费用”
活动由单位发起、组织、提供场地及费用,员工仅以普通参与者身份参加,更能体现“工作安排”的属性。反之,若员工自行组织的聚会,则与工作无关。
三、实操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如何维权?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突发疾病或受伤,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 固定证据:保留活动通知、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活动由单位组织且具有强制性。
- 及时申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要求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个人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
- 针对性申诉:若人社局以“非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援引本案判例:在复议或庭审中,重点引用该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强调“管理延伸”与“工作关联”两个维度。
四、延展思考:哪些情形仍不能“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团建事故都能认定工伤。例如,员工在团建中私自进行高危险、与活动无关的游乐项目(如擅自攀岩、饮酒后游泳),或活动安排在休息日且完全自愿、无考勤约束,裁判结果可能相反。此外,突发疾病认定工伤还需满足“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时间起算点以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认定永远基于具体证据与场景。如果您正面临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或致电所在地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获取指导。
行动提示:您可联系作者,获取本案判决书全文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粤03行终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