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最头疼的莫过于“公司没钱”。但你知道吗?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你可以申请追加他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本文教你具体操作步骤,帮你打开执行突破口。
第一步:确认追加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实操要点:
- 前提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通常需提供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或财产查控反馈表。
- 追加对象是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含认缴期限已届满但未缴,以及认缴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后者需结合九民纪要理解)。
- 你需要初步掌握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情况,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章程或年报。
第二步:提交书面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附上证据材料。
核心材料清单: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被追加股东身份信息、追加理由、责任范围)。
- 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含章程、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终本裁定、查控结果等)。
- 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初步证据(如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企业年报中实缴信息)。
实操提示:申请书建议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并保留送达回执。法院收到后一般会在15日内审查,情况复杂可延长。
第三步:等待审查与复议
法院执行局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多为书面审查,必要时会询问当事人。审查结果有两种:
- 裁定支持: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可直接执行该股东财产。
- 裁定驳回:你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注意:对追加裁定不服,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复议)。
实操重点:若股东提出抗辩称已转让股权或认缴期限未到,你要抓住“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也应提前缴纳出资。
结语与延伸
追加股东并非唯一途径,你还可以考虑:
- 申请执行公司对外到期债权(代位执行)。
- 调查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另行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若股东恶意转移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每一步都需要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如果你正在强制执行中受阻,不妨先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这往往是破局的关键。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