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保障生效判决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但执行标的之上若叠加案外人的权利主张,执行程序极易陷入胶着。本文以一起因“还建房”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例,聚焦“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核心争议,剖析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实务应对路径,为身处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策略参考。
一、案情回溯:还建房被司法查封,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
2018年,陈某清与王某军、吴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王某军赔偿陈某清各类损失75万余元。因王某军未履行,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并查封了登记或认为属于王某军的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3号楼1单元1804室房屋。案外人余某、王宇某、王世某、王烈某(均为王某军的近亲属)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还建房,王某军作为户主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某军、余某、王宇某,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案涉房屋由王烈某、王宇某、余某居住。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所有权,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所有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房屋虽系基于王某军家庭人口补偿的还建房,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补偿协议未指向具体房号,案外人的居住事实能否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余某、王宇某、王世某、王烈某是否享有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屋,尚未进行相应产权登记,虽王某军作为户主与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签订《襄阳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某军、余某、王宇某,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某、王宇某、王世某、王烈某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
这一认定直指要害:拆迁还建资格并不等于对特定房屋的所有权。在协议未锁定房号、未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案外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特定房屋归其所有或共有,否则其请求无法被支持。
三、法律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也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法律基础。二审判决书中再次强调:
“上诉人余某、王宇某、王世某、王烈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谁主张谁有理”,法院不拘泥于“居住事实”或“家庭关系”,而是严格审查权利外观与物权归属。即便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也须提供权利证明;若证据不足,执行措施将继续推进。
四、实务方法:案外人如何有效主张权利并排除执行
结合本案教训,案外人在面临执行标的物被查封时,可参考以下步骤系统构建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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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提起执行异议
在知晓房屋被查封、评估或拍卖后,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丧失程序权利。 -
全面、精准收集关键证据
- 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房屋交接单,重点看协议中是否写明“楼栋、单元、房号”;
- 政府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安置房分配证明;
- 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缴纳凭证及实际居住的视频、照片,佐证长期占有;
- 若家庭成员对拆迁利益有协议,应提供书面分割协议;
- 若房屋已具备登记条件,应尽快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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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释明“特定化”的对应关系
将拆迁补偿权益与案涉房屋逐一对应,主张该房屋是补偿利益的具体物化,而非被执行人任意财产。 -
在异议被驳回后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权利并排除执行。 -
聘请专业律师评估诉讼策略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债权与物权冲突、登记与占有比较、家庭共同财产认定等复杂问题,须结合地方政策与判例,制定针对性证据链与庭审方案。
五、案情启示:权利主张必须落实到“物”
本案两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驳回案外人请求,核心在于“补偿协议未明确房号”。这提醒公众: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若以家庭人口为补偿依据,应要求拆迁人明确列出每套还建房的位置、房号及对应权利人;如暂时无法确定房号,至少应在协议附件中载明选房规则或已选房号,并留存选房确认记录。否则,日后一旦遭遇他人债务纠纷,家庭成员主张权利将极为被动。
结语
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重要救济通道,但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身份”和“居住”,而在于能否将权益“锁定”到具体执行标的。案外人应清醒认识举证责任风险,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第一时间收集“特定化”证据,切勿因疏忽错失时机。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围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构建证据体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