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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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还建房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决定成败

一、案件导入:一场车祸引发的还建房执行风波

2019年底,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件起因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执行人王*(化名)因交通事故需赔偿受害人陈清各项损失75万余元。因王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陈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王名下的一套拆迁还建房,并准备评估、拍卖。王的妻子余梅、儿子王宇*、父亲王世*、母亲王烈*等四名家庭成员提出异议,主张该还建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请求法院排除执行,但先后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

这一案例在强制执行实践中极具代表性。当家庭共有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家庭成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还建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能否阻却执行? 本文将结合判决书内容,以案说法,深度剖析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二、案件事实梳理:还建房的来龙去脉

1. 基础债权债务关系

清与王、吴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鄂06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判令王赔偿陈清各项损失750236.94元。判决生效后,王未履行义务,陈清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措施与案外人异议

法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鄂0691执625号),并于2018年9月4日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后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该房屋。2019年3月7日,余梅、王宇、王世*、王烈*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鄂0691执异34号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四人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 案涉房屋的权属背景

案涉房屋为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还建房。2012年11月16日,王作为户主与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襄阳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家庭人口3人(王、余梅、王宇),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案涉房屋由王烈*、王宇*、余*梅居住。

4. 当事人的核心主张

四位上诉人认为:

  • 《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的位置及房号
  • 多年占有居住的事实可以确认该房屋是四人及其家庭成员一家的补偿安置房屋
  • 还建房基于王家庭人口补偿,故王和四人对还建房的所有权不可分割

被上诉人陈*清辩称: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三、争议焦点分析:何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案外人余*梅等人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焦点一: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拆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为3人(王*、余梅、王宇),还建房总面积为198平方米。四名上诉人主张房屋是基于家庭人口补偿的,因此应为家庭共有。但法院注意到,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王,且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无法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就是分配给王*家庭的那套还建房。

焦点二:案外人能否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四名上诉人虽然主张享有所有权,但案涉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哪套房屋对应其拆迁补偿权益,因此被认定未完成举证责任。

焦点三:“唯一住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四名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但法院明确指出: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并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执行过程中居住权的保障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精神一致——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在满足特定条件(如提供住房或扣除租金)的情况下,也可以执行。

四、两级法院裁判要旨梳理

一审法院裁判逻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 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
  2. 虽然王作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家庭人口为王、余梅、王宇,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
  3. 余*梅等人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
  4.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余*梅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居住权保障不属审判程序解决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余*梅等四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逻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指出:上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深度解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要点

1. 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它是执行救济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也是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路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二条

2.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程序

案外人必须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方可在法定期限(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内提起诉讼。未经执行异议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余*梅等人已先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程序上没有问题。但在实体上,因举证不足败诉。

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胜诉的关键

核心原则: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需要证明的内容

  • 对执行标的享有真实、合法的民事权益(如所有权、共有权、承租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 该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 权益的取得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真实性。

本案中,余*梅等四人主张享有共有权,但没有产权证、没有明确的调拨协议、没有分房确认文件,只有一纸未载明具体房号的拆迁补偿协议,法院无法认定案涉房屋与协议之间的关系。这是败诉的核心原因。

4. 还建房未登记的困境与破局

还建房因历史原因往往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大量案外人确权困难。但未登记并不等于无法证明权益,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补强证据:

  • 调取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附件,特别是载明房屋坐落、单元、楼层、房号的补充协议或选房确认书;
  • 向拆迁办、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调取还房分配台账,证明案涉房屋确系分配给被执行人的补偿安置房屋;
  • 提供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缴费凭证,证明实际占有、使用情况;
  • 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明,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和共同居住关系;
  • 收集证人证言,包括邻居、社区工作人员、拆迁经办人的证言。

如果被拆迁人已经去世或无法配合,继承人还可以通过继承纠纷诉讼确认权利后再申请执行异议。

5. 夫妻共同财产与执行异议的边界

如果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能否排除执行?答案并非一概而论。

  • 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对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不能排除执行;
  • 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配偶对房屋的共有份额不因执行而消灭,但在执行程序中对共有财产的处置会保留配偶的份额。配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确认份额,进而要求在拍卖款中保留其应得部分。

本案中,余梅虽为配偶,但王的债务是其个人侵权之债(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理论上余*梅有权主张对房屋共有份额的权益。但问题在于,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具体位置和房号对应其家庭补偿权益,导致无法确权。

6. “唯一住房”不是挡箭牌:居住权与执行权的平衡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就不能拍卖。实际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也可以拍卖;
  • 只有在“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范围内,才予以特别保护;
  • 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仍可执行。

因此,唯一住房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执行,且这一保护不能阻却执行程序本身。

六、以案为鉴: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对申请执行人的启示

  1. 积极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产品等;
  2. 关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使该财产是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也有执行可能性;
  3. 对于还建房,及时申请法院调取拆迁补偿协议、还房分配表等证据,防止案外人转移或恶意订立协议;
  4.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重点审查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案外人(家庭成员)的建议

  1. 提起执行异议要尽早,在知道法院查封、处置财产时立即行动,不要等到拍卖成交后再维权,否则将被纳入“执行终结后不得另诉”的风险;
  2. 梳理并保存好原始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还房通知书、购房款收据、水电缴费凭证等;
  3. 重视“权属对应”问题:如果拆迁协议没有明确房号,应想尽一切办法补充证明案涉房屋就是协议指向的房屋;
  4. 正确选择诉讼策略: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可以申请执行和解,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共有份额折价偿债;
  5. 关于共有权的保护:即使不能排除全部执行,也可以主张确认共有份额,确保在拍卖款分配时保留自己的份额。

七、结语:执行异议之诉不是“万能钥匙”,证据为王

本案的裁判结果在法律层面并不意外:案外人主张权利,就必须提供与其主张匹配的证据。房屋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标准日益规范,“权益真实性”和“排除执行必要性”是不可逾越的两道门槛。对于拆迁还建房这类特殊房产,权属关系往往复杂,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明确房屋坐落、编号、面积及家庭成员的权利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如果您或您的家庭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证据情况后制定应对策略。成功的关键不在“喊冤”,而在证据程序时机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附: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常见问题问答

1. 问:法院可以查封唯一一套住房吗? 答:可以。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法院可以查封,只是拍卖时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2.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应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程序救济机会。

3. 问: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会停止拍卖吗? 答: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后,法院原则上应暂缓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处分措施,但不影响已经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如查封)。

4. 问:襄州区的还建房没有房产证,能否确认所有权? 答:未办证不等于没有所有权,但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协议、还房分配表、选房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具体房屋的对应关系,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5. 问:配偶名下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答:如果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配偶名下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能执行;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则可以执行对应份额。

6.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答:执行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程序上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是提起民事诉讼,实体审查是否存在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7. 问:拿不出房号,拆迁还建房就无法确认了吗? 答:房号不明确会极大增加证明难度,但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渠道,可申请法院向拆迁部门调取还房分配台账、房屋测绘资料等。

8. 问:老人一直住在还建房里,法院能赶人吗? 答:法院拍卖不动产后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可在拍卖前审查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必需住房并预留安置补偿或租金。

9. 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只有一套还建房,能不能申请处置? 答: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处置,还建房是否具备产权证不影响法院查封,只是变现过程可能需协调相关政府部门。

10. 问:枣阳市的还建房执行异议案件怎么处理? 答:枣阳市是襄阳市下辖县市,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程序上与襄阳市区案件一致,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11. 问:交通事故赔偿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通常不是。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执行中仍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

12. 问:还建房面积超出拆迁协议的面积,差价谁补? 答:超出部分一般由被拆迁人补交差价,若未补交,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会影响执行异议的认定,需结合具体协议判断。

13. 问: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由案外人承担。案外人必须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14. 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证明被执行人的债务真实? 答: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已确认债务,申请执行人无需再次证明。案外人若主张债务虚假,应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15. 问:法院查封房屋后,其他债权人怎么办? 答: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可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参与拍卖剩余价款的分配。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依法递交参与分配申请。

16. 问:执行异议之诉期间,被执行人能否自行卖房? 答:房屋已被查封,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7. 问:子女在还建房上有没有权利?法院会考虑吗? 答:子女若为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出资人,有权利主张共有,但同样需提供证据,法院方能支持。

18. 问:被拆迁人去世了,还建房怎么确权? 答:可由继承人通过继承纠纷诉讼确认权属后再主张执行异议,继承人应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

19. 问: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输了,还能申诉吗? 答:如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一般难度较大。

20. 问:宜城市的拆迁还建房执行案中,村民可以以村民身份提出异议吗? 答:村民身份不是法定执行异议事由,必须基于物权、债权等民事权益主张,且该权益需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1. 问:执行房屋时法院要不要通知被执行人? 答:法院应当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等法律文书,若未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可以就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2. 问:房子在妻子名下,丈夫欠债,能不能执行? 答:如果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丈夫的共有份额,但应保留妻子的相应权益。

23. 问:老河口市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应向哪里起诉? 答:由执行法院管辖,老河口市属于襄阳市下辖,执行法院即具体查封、处置该房产的人民法院。

24. 问:还建房被拍卖,买受人能拿到产权证吗? 答: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凭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登记,还建房是否已具备办证条件取决于政策。

25. 问:拆迁补偿协议上只有户主签字,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主张权益? 答: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按家庭人口补偿,家庭成员可主张共有权益,但依然要证明还建房对应关系。

26. 问:执行异议需要交诉讼费吗? 答:执行异议本身不收费,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计算。

27. 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答:核心诉讼请求包括两项,一是确认享有权益,二是请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缺一不可。

28. 问:谷城县的被执行房屋,能否以居住多年为由排除执行? 答:单纯居住多年不能产生所有权,也非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除非能证明有合同权益或政府安置权益。

29. 问:法院拍卖房屋前需要评估吗? 答:需要。法院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后方可进入拍卖程序。

30. 问:南漳县的案外人如何申请执行异议? 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主张权益的证据材料,法院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31. 问: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还能执行吗? 答:可以。法院可依法强制开启房屋、强制腾退、追究刑事责任等,被执行人的不配合不会阻碍执行程序继续推进。

32. 问:法院执行房屋时,租房合同还有效吗? 答:若租赁关系设立在先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中应保护承租人权益,但被执行人不能通过倒签租赁合同规避执行。

33. 问:保康县的执行异议案需要做财产保全吗? 答:如果担心执行标的被处置,可申请保全或要求法院暂缓执行,但已进入异议程序通常法院会依法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处置。

34. 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 答:可以。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5. 问:案外人提交的证据需要公证吗? 答:公证不是必须的,但对于易灭失的证据,通过公证或法院取证可增强证明力,庭审中需提交原件核对。

36. 问:如果还建房是城中村改造前的宅基地上房屋,执行时有什么特殊性? 答: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后转化为还建房的,其权益分配需结合地方政策,但一旦安置到户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仍可作为执行标的。

37. 问:案外人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起诉被执行人? 答:可以,被执行人通常列为第三人,案外人也可主张被执行人协助确认产权,但该诉请一般需另案处理。

38. 问: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80多岁母亲的住房,合法吗? 答: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可执行。但如老年人确无生活来源且无房可迁,法院会依法保留必需住房或租金保障。

39. 问:樊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清的案件能否到襄州区法院起诉案外人? 答: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不能自行选择其他法院,与执行法院所在辖区无关。

40. 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是上诉还是另行起诉? 答:如果是案外人依据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被驳回,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异议,可申请复议或执行监督。

41. 问:还建房有“安置人口”和“实际户籍人口”不一致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以拆迁协议签订时的认定为准,案外人可以提供拆迁审批档案、户籍登记、人口核定资料等证明权益范围。

42. 问: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房屋时,其妻儿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答:法院通常会在拍卖款中预留一部分租金,或者由买受人提供过渡住房,实践中以评估报告中附设居住权方案较为常见。

43. 问:失信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可以购买该房屋吗? 答:司法拍卖公开进行,家庭成员理论上可参与竞买,但不得使用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规避执行行为,否则法院有权撤销。

44. 问:襄州区法院执行裁定中“查封”和“预查封”有什么区别? 答:查封针对已登记财产,预查封针对尚未办理登记的财产,如还建房在未办证前,可先预查封,待产权确定后转化为正式查封。

45. 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被执行人偷偷变卖房屋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法院保全,禁止交易,并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