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案外人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关键在于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文结合(2019)鄂06民终4415号案,解析还建房所有权确认的举证要点,帮助权利人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一、争议焦点:还建房是否归案外人所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其名下还建房被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王某的配偶、儿子、父母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还建房系家庭共有财产,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能否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权?
二、判决原文中的关键认定
上诉理由中,案外人主张:
“《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的位置及房号,有多年占有居住的事实,可以确认是四上诉人及王军一家人的补偿安置房屋。”
但一审法院认为:
“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红梅、王宇杰、王世朝、王烈娥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
“上诉人……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即使存在拆迁补偿协议和实际居住事实,只要协议未指向具体房号、未完成权属登记,案外人就难以证明所有权归属。
三、案外人如何有效举证?分四步走
第一步:明确权属基础
案外人应首先收集“权利来源”文件,例如:
- 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 政府或拆迁办出具的还建房分配证明;
-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税费发票;
- 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有)。
在本案中,补偿协议仅写明“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未列明具体房号,导致无法建立房屋与案外人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
第二步:形成完整证据链
仅有协议不够,还需证明“实际占有使用”及“权属归属”,包括:
- 房屋居住现状照片、物业登记记录;
- 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物业费收据;
- 邻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 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关系证明。
本案案外人虽提供了占有居住的事实,但未能证明该事实与法律所有权直接挂钩,法院认定其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
第三步:区分“居住权”与“所有权”
执行程序中,“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更不等于“不可执行”。二审法院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十分明确:
“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须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因此,案外人仅主张“无房可住”或“长期居住”,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步:及时提起执行异议程序
若发现房屋被查封,应在法定期限内:
-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 异议被驳回后,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中围绕“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全面举证;
- 若情况紧急,可申请中止执行或提供担保。
四、延展与提示
本案对涉及拆迁还建房的执行案件有重要警示:拆迁补偿协议中务必明确房屋坐落、房号、面积、权利人,并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如果协议约定模糊,案外人事后补证难度极大,很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若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整理全部书面材料,咨询专业执行律师,评估证据是否满足“足以排除执行”的标准,切勿仅凭居住事实等待判决。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