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在于高效兑现生效判决,但法院同样注重对案外人合法权利的审查。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中包含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还建房,案外人主张共有权以排除执行时,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本文结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解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与裁判规则,为遭遇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可行方案。
一、执行起因:另案生效判决引发的还建房查封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清与被告王某军、吴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鄂06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陈某清各项损失费用750236.94元。因王某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清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案号(2018)鄂0691执625号。”随后,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4日查封案涉还建房,并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鄂0691执625号之一裁定,评估、拍卖、变卖案涉房屋。
案外人余某红、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查封、评估、拍卖等控制性措施。
二、争议焦点:还建房所有权归属的证明难题
案涉房屋系襄阳市襄州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还建房。2012年11月16日,王某军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书》,载明“被拆迁人家庭人口3人为王某军(户主)、余某红(妻子)、王某杰(儿子)……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
一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余某红、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是否享有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为:“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某红、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这成为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朝、王某娥并非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口。在无其他补偿权益分配证据的情况下,二人主张共有权更缺乏基础。
三、核心规则:案外人必须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举证
一审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案外人不能仅凭“家庭成员”“实际居住”“还建房按人头分配”等泛泛陈述,而必须证明其对特定房屋已形成足以对抗执行的具体权益。
二审判决进一步指出:“上诉人余某红、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要明确:在拆迁还建协议中,即使还建房基于家庭人口补偿,但若协议未注明具体房号或未办理登记,案外人就很难将“补偿面积请求权”转化为“房屋所有权”。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的是对“这一套具体房屋”的执行,而非对整个安置补偿权益的执行。
四、关键厘清:“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并非同义语
案外人在诉讼中强调“房屋由家中老人、孩子居住,法院执行将导致无家可归”。对此一审法院明确指出:“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须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且执行过程中居住权的保障非本案审判程序解决范围。”
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将“唯一住房”等同于“不许执行”,这是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执行唯一住房时,法院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房补贴或住房安置,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但该保障不等于排除执行,更不构成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五、实务建议:五步提升排除执行的胜诉可能性
结合本案教训,案外人如欲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成功排除还建房执行,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固定“身份”证据。 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口本、家庭成员登记表等,证明自己属于被安置人口,并尽量使协议上有多人签名,避免仅由户主一人签订。
第二步,锁定“房屋”对应关系。 取得安置房选房确认单、交款结算凭证、钥匙交接单、物业入住手续等,证明案涉房屋就是协议项下的安置房。若协议未写房号,应保存拆迁办出具的补充说明或选房表。
第三步,完成“公示”或“备案”。 对已交付但未登记的还建房,及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预告登记可以对抗后续查封,是排除执行的有力武器。
第四步,提起异议并准备诉讼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应在知悉查封后及时提交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围绕“所有权”或“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组织证据,而非仅陈述居住事实。
第五步,在“保障居住”层面争取缓冲。 如果确实无法排除执行,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预留租房补贴或安置住房,保障基本生存权益。同时关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合规,若存在严重违法,可另行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结语
本案终审维持原判,旨在提醒案外人:主张权利离不开证据,证据需要锁定到“物”。拆迁还建房虽承载家庭居住功能,但在未明确权属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协议、付款、占有等全链条证据,依法在异议期限内采取行动。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