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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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还建房被强制执行,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当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因他人欠债被法院查封拍卖,一家人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该如何维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该如何打?本文通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还建房执行异议的法律要点与维权路径。

一、案情回顾: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还建房之争

2018年2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陈瑞清与王军、吴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王军赔偿陈瑞清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因王军未履行判决义务,陈瑞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一套还建房——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3号楼1单元1804室。2019年3月,王军的妻子余红*、儿子王宇*、父亲王世*、母亲王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基于家庭人口补偿的拆迁还建房,四人作为家庭成员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在异议被驳回后,四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二、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等),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旨在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

本案中,余红*等四人并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但认为法院查封的还建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依法提起了执行异议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重要救济途径。

三、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一)还建房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四上诉人主张,案涉还建房系拆迁补偿安置房,拆迁补偿协议以家庭为单位签订,补偿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为王军、余红*、王宇*三人,且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也就是说,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案涉房屋就是给四上诉人的安置房。

(二)案外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简单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余红*等人作为案外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权益。但本案中,四上诉人未能提供产权登记证明、安置房分配确认文件或其他充分证据,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唯一住房能否排除执行?

四上诉人还主张案涉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法院不应强制执行。对此,一审法院明确指出:

“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须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也就是说,“唯一住房”并不等于“不可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提供临时住房、给予租房补贴等)仍然可以依法处置。居住权的保障并非通过排除执行来实现,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予适当安置。

四、还建房执行异议的常见疑难问题

(一)还建房未办证,如何确认权利归属?

实践中,还建房往往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核心在于: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入住通知书、水电费缴纳凭证、居委会证明等。但仅有居住事实远远不够,必须证明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以及案外人是否对该房屋享有份额

(二)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能否排除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其配偶对共有部分享有份额。但配偶要排除对整个房屋的执行,难度极大。更可行的做法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保留其共有份额对应的拍卖价款,而非阻止执行本身。

(三)父母以“出资建造”为由主张权利能否获支持?

如果案涉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或翻建,但因政策原因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主张所有权时就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实际出资不能直接对抗登记权利的推定效力。

五、案外人如何稳妥维权?——实操建议

第一步:评估是否具备“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基础

不是所有对执行标的有“关系”的人都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你必须证明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共有权、租赁权、居住权等法定权益,且该权益足以阻止法院的查封、拍卖措施。

第二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提出异议。实践中,这一期限通常为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但如果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最迟应在该标的物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三步:执行异议被驳回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驳回了你的执行异议,你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期限未起诉,将丧失程序救济机会。

第四步:围绕“举证责任”精心准备证据

在诉讼中,你需要重点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 案涉房屋的权利来源(拆迁补偿协议、继承、购买合同等);
  2. 案涉房屋的权属状态(是否已登记、登记在谁名下);
  3. 你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所有权、共有份额、居住权等);
  4. 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五步:考虑替代性救济途径

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还可考虑以下途径:

  • 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书面异议;
  • 申请执行复议;
  •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原判决有错误的情形);
  • 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合理价格回购债权或房屋。

六、本案的警示与启示

(一)对被执行人及家庭成员而言:

  1. 积极应诉,切勿消极逃避。在诉讼阶段就应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未出庭、未举证导致败诉后,再陷入被动执行困境。
  2. 如实申报财产,合理规划债务清偿方案。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不仅难以得逞,还可能构成拒执罪等刑事责任。
  3. 涉及共有财产的被保全查封,应尽早提出异议,不要等到司法拍卖阶段才主张权利,届时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二)对申请执行人而言:

本案判决明确体现了司法对债权实现的优先保护,但同时也提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积极应对,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处分权益,并配合法院对唯一住房的处置方案(如保障基本居住权后的拍卖、变卖措施)。

(三)对广大市民而言:

  1. 重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如果对房屋享有权益,务必尽早办理登记手续,明确权利人。
  2. 保留好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出资凭证等原始材料,一旦涉诉,这些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关键证据。
  3. 对外提供担保或借款时审慎考虑后果,避免因个人债务牵累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七、结语

本案中,余红*等四人虽然主张案涉还建房系家庭共同财产,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具体权属状态,最终未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一判决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案外人举证责任的严格要求。

对于还建房等未登记不动产的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必须意识到:“居住事实”不等于“所有权”,“家庭关系”不等于“共有产权” 。只有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困惑,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问答

一、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问题

问:我是襄阳市襄州区居民,老公欠别人钱,法院把我们一家住的还建房查封了,我作为老婆能不能提执行异议? 答: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最终能否排除执行取决于证据。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居住证明等材料,证明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你享有共有份额。如果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协议未明确安置房归属,法院支持排除执行的难度较大。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日未起诉,执行程序将继续推进,房屋可能被拍卖,将丧失程序救济机会。如果异议被驳回后未及时起诉,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是否还有申请执行监督等其他救济路径,但难度会显著增加。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怎么算? 答: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财产案件,诉讼费通常按照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标的的财产价值计算。例如,本案中四上诉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价值约30万元,一审、二审分别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且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

问:我是襄阳市樊城区的,朋友欠钱不还,法院要拍卖他名下的还建房,我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吗? 答:如果该还建房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拍卖,你可以在拍卖款分配前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主张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余红*等四人因无法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而被驳回。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房屋还被继续拍卖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因此,是否继续拍卖要看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法院的裁量。

问:老河口市的拆迁还建房,被法院查封后,作为原拆迁户,我还能提执行异议吗? 答:可以。即使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只要你能提供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你的安置房,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并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需注意,协议中未明确安置房位置和房号的,举证难度会很大

二、关于唯一住房和居住权的常见问题

问:法院说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这是真的吗? 答:是的。唯一住房并不等于不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居住保障(如公积金、社保、亲属住房等),或者法院能够提供租房补贴或临时住房,唯一住房也可能被依法处置。关键是区分“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

问:法院拍卖了我的唯一住房后,我会流落街头吗? 答:法院在处置唯一住房时,通常会从拍卖款中预留一定金额的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一定期限内的基本居住需求。具体标准各地不同,襄阳市一般参照当地租房市场价格,预留5-8年租金,或者在房屋所在地提供租赁住房保障。

问:家里还建房被法院执行了,我还有年迈父母要赡养,法院会考虑这些因素吗? 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考虑被执行人抚养家属的实际情况,在预留租金、确定拍卖保留价、采取变卖措施等方面综合平衡债权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如认为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基本居住权,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在处置方式上依法作出调整。

问:我是襄阳市高新区的,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不给我们安排住房就直接贴封条,合法吗? 答:如果法院未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保障,该执行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依法落实居住保障措施后再行处置。但注意,这只能延缓执行,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房屋被拍卖处置。

问:住进该房屋的案外人能否以“居住权”为由排除执行? 答:一般不能。除非案外人已通过合同或遗嘱等法定方式设立了居住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否则仅凭“长期居住”这一事实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措施。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并依法登记。

三、关于还建房权属确认和家庭共有财产问题

问:还建房的面积是按家庭人口分配的,这不就是家庭共同财产吗?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答:虽然还建房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但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往往只是户主一人。如果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归属方式(例如是按人口分别享有还是统一归户主所有),法院通常以协议内容和登记状态为准判断所有权归属。仅以人口数量推算共有关系,证据不足。

问:我是宜城市的,还建房是政府给我父母的,但我出了建房款,现在房子被法院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你需要向法院提供实际出资的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借条等)、家庭成员关于建房款性质的书面约定或协议,以及户籍、社区证明等,证明你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权益。若证据充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保留你的权益份额。

问:被执行人妻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说“家庭共有”证据不足,还有必要上诉吗? 答:这需要看一审未支持的具体原因。如果是证据方面的欠缺,二审时补充完善证据后仍有改判空间;如果是对法律适用的争议,二审也可能作出不同认定。但如果一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一致且证据链难以突破,上诉的意义有限。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和诉讼前景后再决定。

问:谷城县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婚前拆迁分得的还建房,他妻子能否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排除执行? 答:如果还建房是在婚前拆迁而获得的,且补偿协议在婚前签订,通常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妻子不能主张共同共有。但若婚后共同偿还了购房款、参与选房或装修等,可就出资贡献部分主张相应权利,但该权利一般只能主张对应的财产份额补偿,仍难以排除整体执行。

问:南漳县的还建房房屋还没有交房,能不能申请法院查封?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期待权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预查封,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再转为正式查封。案外人如对预查封行为有异议,可在预查封登记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问:保康县的还建房占了村里集体土地,没有房产证,法院能拍卖吗? 答:如果该房屋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其流转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现状处置(拍卖房屋使用权),但竞买人仅能取得相应权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案外人如主张对房屋享有权益,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问:枣阳市有两个被执行人的共同房屋,但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法院能找到并执行吗? 答:执行法院会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如果房屋虽然属于共有人共同所有,但仅登记在一人名下,法院一般会对该登记权利人项下的房屋份额采取查封措施,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保留共有份额对应的变价款。

四、关于程序性细节和操作流程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由执行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哪个法院在执行该房屋,你就要向该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例如,本案中执行法院是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案一审也在该院审理。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能不能再次起诉? 答:不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前提是你对原判决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处理结果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问: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我准备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准备:①执行异议裁定书;②起诉状(列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③身份证明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拆迁协议、房屋权属文件、居住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④执行案件的案号及执行依据。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防止在诉讼期间被执行法院处置。也可以申请法院暂缓执行,但需要提供相应担保。

问:我是襄阳市襄城区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去哪里打印执行裁定书? 答:执行裁定书由执行法院出具并送达当事人。如果裁定书遗失,可携带身份证件到执行法院档案室申请调取,或联系承办法官获取复印件。建议妥善保管所有执行文书,后续维权均需作为依据提交。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将恢复进行。

五、关于恶意转移财产和关联诉讼

问: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把房屋转给他父亲,我可以申请撤销吗? 答:如果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同时也需要结合转账记录、是否实际支付对价等事实综合判断。如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还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司法惩戒。

问:案外人和被执行人虚构租赁合同,想阻止房屋交付,法院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否早于查封时间、是否实际支付租金、是否实际占有使用等。如果认定虚构租赁关系,不仅不能阻却执行,相关行为人还可能因虚假诉讼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问:我买了被执行人的还建房,签了合同付了款,但房子还没过户就被法院查封了,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③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④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关键在于证明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支付价款的客观证据。

问:我通过中介买了被执行人的还建房,但中介跑路了,还能排除执行吗? 答:只要你能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转账、收据等)、实际占有居住的证明材料(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费清单等),仍然可以依法主张排除执行。中介是否存在不影响买受人自身权益的认定,关键是证据链是否完整。若中介已经卷款跑路,更应该尽快委托律师梳理证据并采取法律行动。

六、关于其他类型执行异议

问:被执行人的前妻以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她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于债务形成之前,且房屋尚未过户,前妻可以主张物权期待权来对抗执行。但若债务形成时间早于离婚协议,或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存在逃避债务的意图,还是可能认定不能对抗执行。实践中,需要结合离婚时间、债务形成时间、房屋占有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问:子女以“父母赠与”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答:赠与是否成立需要考虑:有无书面赠与合同、是否实际交付(占有)、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仅凭口头赠与或家属证言,通常难以对抗登记权利人的债务执行。如果子女实际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可依据借名买房关系另行主张返还购房款本息,但这类主张本身能否突破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与证据的充分程度直接相关,胜诉后仍属债权,难以直接阻却执行。

问:我已经付了全款买了还建房但是没办公证,可以排除执行吗? 答:是否办理公证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会影响法院对真实交易的认定。如果未办理公证也未办理过户登记,则需要提供充分的付款凭证、交付凭证、占有事实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否则,法院很难支持你的执行异议。

问:我是襄阳市襄州区的,老公欠债被起诉,法院把我们家的还建房执行了,婆婆说房子是她出钱建的,但拆迁协议是我老公签的,她还能要回房子吗? 答:婆婆需要提供出资建房的证据(银行转账、收据、证人证言等)、家庭成员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以及能够证明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其他材料。由于拆迁协议以你老公名义签订,婆婆的举证难度非常大。如果无法证明所有权,仅凭出资事实,一般只能主张债权(出资额返还),不能排除执行。

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在农村宅基地上,法院能执行吗? 答:可以查封处置地上房屋,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处置。法院一般会以“房地一体”原则,在处置房屋时一并处置土地使用权。竞买人需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问:我在襄阳、宜昌两地都有房产,法院在执行时先查封哪一套? 答:执行法院有权根据执行便利、财产价值、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决定查封、处置顺序。如果襄阳的房产是唯一住房或者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可以在执行异议中主张优先处置其他地方的房产,以保障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问:案涉房屋在诉讼阶段已经被保全查封,判决生效后法院还需要重新查封吗? 答:不需要。诉讼中的保全查封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期限连续计算。案外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异议,仍适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

问:我是十堰市的,在襄阳购买了一套还建房,但房子还没交付,卖家因其他债务被法院执行了,我的购房款怎么追回? 答:你可以根据购房合同向卖家主张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处置,你可以凭生效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拍卖款中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购房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顺序在担保物权之后,建议尽快起诉取得生效判决,抢在分配方案确定前申请参与分配。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