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没钱?别急,一招追加股东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
在强制执行实务中,最让申请人头疼的莫过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被执行人是公司,但账户空空如也,此时难道只能干等?未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形,你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手把手教你如何操作。
一、法律依据:为什么能追加?
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讲:公司没钱还债,而股东承诺的出资还没到位,那么股东就应在“承诺的出资额”内替公司还债。这正是“认缴制”下股东责任边界的体现——认缴不是不缴,而是“加速到期”。
二、实操步骤:五步走拿到“追加裁定”
第一步:调取工商内档,锁定股东未实缴证据
- 去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章程、出资信息。
- 重点看: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实缴金额。如果实缴金额为0或小于认缴额,即构成“未足额缴纳出资”。
- 若无法自行获取,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
准备材料: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 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立案证明;
- 被执行人企业信息、股东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未实缴出资的初步证据(章程、年报、审计报告等)。
提交至原执行法院的执行局。注意:是“申请追加”,不是另案起诉。
第三步:法院审查与听证
- 法院受理后,通常会组织执行听证,通知申请人与被追加股东双方到庭质证。
- 股东可能抗辩:“认缴期限未到,我有期限利益。”对此,你需要主张: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此时认缴期限应加速到期(参考《九民纪要》第6条及新《公司法》第54条)。
- 若股东拿出虚假验资报告,可申请司法审计或向公安举报。
第四步:收到裁定,依法执行
- 法院经审查认为追加成立的,出具《执行裁定书》,明确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该裁定即为新的执行依据,可直接对股东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采取查控措施。
第五步:股东异议的应对
- 股东不服可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此时你应积极应诉,法院会实质审理出资真实性与责任范围。
- 在诉讼期间,可申请法院继续查封股东财产,防止转移。
三、关键注意事项
- “未出资”的范围:只包括尚未缴纳的认缴部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
- 加速到期的条件:必须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提供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证据。
- 一人公司:若股东是一人股东且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可直接追加其连带责任(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末尾及第六十三条)。
- 抽逃出资的追加:若股东验资后将资金抽回,同样可申请追加,但需提供资金流向线索。
四、延展与建议
追加股东只是强制执行中的“破局点”之一。如果股东也未实缴且名下无财产,还可以考虑申请公司破产,由管理人追究股东责任;或者调查关联交易,追究实际控制人赔偿责任。但每个案件细节不同,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综合运用调查令、审计、悬赏举报等方式穿插推进。
行动建议:如果你已拿到终本裁定,现在就去调取工商档案,对照本文步骤启动追加程序。执行难,但并非无路——法律武器就在那里,关键在于如何准确使用。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