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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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建房未登记权属案外人异议举证要点

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权利并非易事,举证不能便可能面临房屋被拍卖的结局。本文结合(2019)鄂06民终4415号判决,剖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关于还建房权属争议的举证要点,帮助权利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与执行经过

2018年,陈某清与王某军、吴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军赔偿陈某清各项损失750236.94元。王某军未履行,陈某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查封了案涉房屋(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3号楼1单元1804室)。案外人余某梅、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尚未进行产权登记,虽然《拆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某军(户主)、余某梅(妻子)、王某杰(儿子),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遂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明确:“上诉人余某梅、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还建房,能否主张所有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还建房,尚未登记,余某梅等虽主张房屋系基于家庭人口补偿而来,但“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某梅、王某杰、王某朝、王某娥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因此无法确认其享有所有权,排除执行的请求不成立。

三、案外人举证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从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以看出,案外人要排除还建房强制执行,必须完成以下举证链条:

  1. 证明安置权益的归属: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许可证、政府批复等文件,证明自己属于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口。如协议中对人口组成有记载,均需完整提供。

  2. 锁定房屋与权益的对应关系:这是成败关键。如果补偿协议未写明房号,必须补充选房确认单、抽签摇号记录、交房通知、房屋分配清单等文件,将“安置指标”与“案涉房屋”具体对应。法院在认定时,不会仅凭“一家人居住多年”推定所有权。

  3. 提交占有使用证据:居住证明、水电费及燃气费缴费凭证、物业费收据、入住登记表、社区居委会证明等,用以佐证实际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

  4. 申请调查取证或律师调查令:有关还建房的档案材料常保存在拆迁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个人难以调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由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前往调取。

  5. 必要时主张其他民事权益:如果无法证明所有权,可考虑主张居住权、租赁权、共有权等。但需注意,这些权益是否能“排除执行”需要达到足以阻碍处置的程度,一般法院会严格审查。

  6. 正确理解“唯一住房”问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会依法保障基本居住权,但可以通过保留租金、提供过渡房等方式处理。案外人不能仅以“这是唯一住房”为由排除执行。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给拆迁还建房权利人敲响了警钟: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尽量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幢号、单元和房号;未明确的,务必在选房后保存好书面确认文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应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全面、扎实地举证。程序复杂且专业性强,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