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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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建房权属举证责任辨析

强制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还建房享有所有权,能否排除法院的查封、拍卖?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属特定化”。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解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规则与实务要点,为您提供可操作的维权思路。

一、案情回顾:一份未明确房号的拆迁补偿协议

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4415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75万余元。因王某某未履行,法院查封了其名下位于襄州区某还建房小区3号楼1单元1804室的房屋。王某某的妻子余某某、儿子王某杰及父母王某朝、王某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屋系基于家庭人口拆迁安置所得,四人享有所有权,请求排除执行。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在于: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拆迁补偿协议》仅载明“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房号及位置,案外人无法证明“这一套”就是协议指向的“那一套”。

二、争议焦点:还建房权属如何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意味着,案外人不能仅凭“我是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或“我们住在这里”就当然排除执行。必须证明:该具体房屋已通过合同、选房确认、交付通知等法律行为特定化到案外人名下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

“上诉人亦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案外人应如何举证?

结合本案教训,建议案外人在类似纠纷中从以下四个维度组织证据:

  1. 固定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文件
    如果协议未写明房号,应寻找后续的《选房确认单》《房源分配表》《安置房定位单》《交房通知书》等,证明该还建房已实际分配给案外人。

  2. 收集实际占有、使用的凭证
    包括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物业费收据、装修合同、居住证明等,证明案外人在查封前已长期、持续占有该房屋。注意:占有仅是辅助事实,不能单独替代权属证明。

  3. 证明“被拆迁人”身份及补偿面积来源
    如户口本、家庭成员登记表、拆迁补偿款计算表等,说明还建面积包含案外人的人口份额,但需注意:面积份额不等于房屋所有权份额,法院通常不因此直接确认所有权。

  4. 区分“所有权”与“居住权”
    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且执行过程中居住权的保障非本案审判程序解决范围。”因此,即使案外人没有其他住房,也不能以此排除执行,只能另行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必要的生活安置费用或房屋租金。

四、案件启示与延展

本案给所有面临拆迁安置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敲响警钟:

  • 对案外人而言: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务必争取写明具体房号;若未写明,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选房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否则,一旦债务人涉诉,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还建房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案外人将陷入“住着房、保不住”的困境。
  •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需担心还建房的特殊性,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依据拆迁协议已特定化于被执行人,均可依法申请查封、评估、拍卖。
  • 对法律工作者:办理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权属特定化”的时间节点与证据链条,引导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精准举证。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强制执行或案外人异议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现有证据,评估排除执行的可能性。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是极好的学习素材,但个案细节不同,专业分析方能对症下药。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