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人还建房享有所有权以排除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关键证据链决定诉讼走向。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解析此类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争议与实操要点。
一、争议焦点:还建房所有权归属的证明困境
本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王某军需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清75万余元。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还建房,但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等四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称该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要求排除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屋,尚未进行相应产权登记,虽王某军作为户主与征收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某军、余某某、王宇杰,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四上诉人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 “上诉人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意味着,案外人不能仅凭“家庭成员身份”或“共同居住事实”主张权利,必须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或准物权。
三、具体方法:三步构建有效证据链
第一步:核实拆迁补偿协议内容
首先调取原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重点检查:
- 是否明确载明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房号、位置
- 被安置人名单是否包含全部主张权利的家庭成员
- 补偿面积与人口数的对应关系
本案中,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直接导致法院无法将案涉房屋与家庭共有财产关联起来。
第二步:收集补充证据固定权属
若协议内容模糊,可通过以下方式补强证据:
- 要求拆迁部门出具安置房分配确认书或选房确认单
- 收集缴纳差价款、维修基金等票据
- 调取水电费、物业费缴纳记录,证明实际占有使用
- 寻找同批次安置户的分配档案,形成共性证据
第三步:区分“物权期待权”与“所有权”
即使能证明对还建房享有权利,还需区分是“物权期待权”还是“所有权”。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被拆迁人通常仅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直接所有权。要让法院支持排除执行,必须证明该权利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例如已实际占有使用且无其他居住保障。
四、现实启示:居住权≠排除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明确:
“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须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即使案涉房屋是唯一住房,法院仍可依法处置,只是在处置过程中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要。案外人若仅以“我们住在这里”为由,无法对抗强制执行。
五、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但举证要求严格。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
- 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梳理拆迁协议、分配文件、付款凭证等全部原始材料。
- 申请执行法院暂缓处置,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异议裁定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关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居住权设立的规定,必要时另行主张居住权保障。
强制执行并非“一刀切”,法律为案外人保留了救济通道,但通道的钥匙掌握在证据手中。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