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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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还建房被查封,家人异议为何被驳

欠了交通事故赔偿款,法院要执行家里的拆迁还建房。妻子、儿子、老父亲、老母亲一起站上法庭,说“房子是我们全家的”,为什么法院还是驳回了?这套房子到底还保不保得住?本文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4415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为样本,拆解强制执行中关于还建房、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共有权等关键法律问题。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陈瑞各项损失合计750236.94元。判决生效后,王未履行,陈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查封了登记在王*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的3号楼1单元1804室。随后,法院作出裁定,拟评估、拍卖、变卖该房屋。

此时,王的妻子余红、儿子王宇*、父亲王世*、母亲王烈*共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还建房是基于家庭人口补偿取得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驳回了执行异议后,四人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二、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 案涉房屋性质

案涉房屋为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还建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2. 拆迁补偿协议内容

2012年11月16日,王作为户主与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襄阳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为3人:王、余红*、王宇*,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

3. 协议未明确房屋具体位置

上述补偿协议仅约定了还建房总面积,并未明确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楼栋、楼层及房号。

4. 实际居住情况

案涉房屋目前由王烈*、王宇*、余红*居住。

三、法院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 余红*、王宇*、王世*、王烈*作为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案涉房屋虽系还建房,但补偿协议未明确安置房屋位置及房号,四位案外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还建房就是案涉房屋。
  • 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案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所有权。
  • “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执行程序中的居住权保障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 因此,驳回四位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仅载明还建房总面积,未指向案涉房屋。余红、王宇*、王世*、王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却未能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深度解读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几乎涵盖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最容易踩的坑。以下五个问题,是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也是法院审查的核心。

1. 还建房还没办证,法院就能执行吗?

很多人以为,还建房没有房产证,法院就不能查封、拍卖。这是错误的。

法院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还建房能够确定属于被执行人,即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法院也可以进行查封,并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本案中,王*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是明确的被拆迁人和还建房权利人,法院据此执行案涉房屋,程序合法。

2. 补偿协议只写了“总面积”,没写房号,后果很严重

拆迁补偿协议是确认还建房权属最核心的文件。如果协议写明了具体的楼栋、单元、房号,那么案外人主张该特定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会更有依据。

但本案中的补偿协议只写了“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没有写清楚安置在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这样一来,案外人无法把协议和案涉房屋一一对应,法院自然无法认定案涉房屋就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安置房。

细节决定成败。补偿协议中“房号”的缺失,直接导致案外人败诉。

3. 家庭成员身份,不等于财产共有权

许多拆迁还建房是按家庭人口数量计算补偿面积的,“一口人几十平米”是常见做法。因此很多家庭成员想当然地认为:房子是政府按人头补给全家人的,人人有份。

但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看的是产权登记有效的权属依据,而不是“户口本上有谁”。本案中,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王一人,户主也是王,法律上推定王*是还建房的被拆迁权利人。妻子、儿子、父母要主张共有权,必须拿出证据,比如:

  • 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列明所有家庭成员为共同被拆迁人;
  •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或购买差价的凭证;
  • 分家析产协议或家庭成员关于财产份额的书面约定;
  • 已经办理的共有产权登记。

仅凭家庭成员身份和居住事实,不足以排除法院执行。

4. 实际居住≠所有权,唯一住房也不是“免死金牌”

本案中,余红*、王宇*、王烈*确实住在案涉房屋里,但法院仍然认为这不是排除执行的理由。原因有两点:

  • 居住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物权。 居住权不足以外对抗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处置。
  • 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 根据现行执行规则,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具体方式包括:提供租赁房、从拍卖款中预留一定期限的租金等。

所以,不要以为“只有这一套房子,法院就不能动”。这个观念非常危险。

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死线”: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是法院去查房子到底是谁的,而是案外人自己要有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这也是本案给所有人最大的警醒: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后果自负。

五、给面临执行风险的普通人的建议

1. 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还建房如果已经具备办证条件,一定要尽快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如果希望登记为家庭共有,应在拆迁安置环节明确共同权利人,并写入协议。

2. 保存一切书面原始材料

包括拆迁补偿协议、还建房分配确认单、选房确认书、入住通知、缴费票据、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能够指向特定房屋的书面文件尤其重要。

3. 拆迁协议签订时,争取列明全部家庭成员

如果还建房面积中包含父母、子女的份额,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家庭人口几人”“共同被拆迁人是谁”。不要只写户主一人。

4. 面临执行时,不要坐等

收到法院查封公告后,应尽快委托律师阅卷,了解执行依据和房屋权属材料。如果认为房屋权属有争议,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

5.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期限只有15天

依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将丧失程序救济机会。

6. 尝试执行和解,化解根本矛盾

很多被执行人的债务问题并非无解。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方案,才能从根本上保住房产。

六、结语

房子是家的载体,但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不是情感。在强制执行面前,仅有亲情、共同居住、家庭人口安置面积这些因素,远远不够。证据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命脉,产权登记是财产归属的最终坐标。

希望每个面临相似困境的家庭,都能从这个案例中读懂规则,提前布局,避免“住了十几年才发现房子保不住”的悲剧。


七、相关问答

问:在襄阳,还建房被法院查封了,家里人怎么提执行异议?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写明执行案号、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并附上拆迁补偿协议、居住证明等证据材料。如果异议被驳回,须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案外人承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1条,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宜昌市的同类案件中也适用相同规则。

问:还建房没有房产证,法院能不能查封?
答:可以。只要还建房的权利人能够确定为被执行人,即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法院也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并依法评估、拍卖、变卖。

问:拆迁补偿协议没有写房号,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答:影响很大。没有房号,就无法将补偿协议中的还建房面积与案涉房屋对应,法院很难认定案外人或被执行人对特定房屋的权利状态。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就是补偿协议未明确房号。

问:一直住在还建房里,法院就不能执行吗?
答:不是。实际居住是事实状态,不等于物权。法院不会因为有人居住就停止执行,只会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处置。

问:唯一住房能被法院强制拍卖吗?
答:能。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保障,比如预留租金或提供周转用房。

问:家人的还建房被法院拍卖,夫妻一方能分到钱吗?
答: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其份额。但必须主动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婚姻登记、拆迁补偿协议、共同出资凭证等证据证明共有关系。

问:在枣阳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收到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逾期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问:家庭成员按人头计算的还建房面积,能不能直接认定是家庭共有?
答:不能。补偿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不代表房屋所有权天然按份共有。必须以拆迁协议、产权登记或其他有效权属文件为准。

问:案涉房屋是父母和儿子共同居住,父母对房屋有所有权吗?
答:除非父母是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共同被拆迁人,或者有明确的共有权证明,否则仅凭共同居住事实,难以认定父母享有所有权。

问: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高吗?
答: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案涉房屋价值约30万元的,一审诉讼费为5800元。如果败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问:法院查封还建房后,家里人可以继续住吗?
答:查封期间一般不影响正常居住,但后续如果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法院会对房屋进行腾退,再次之前应当妥善安排居住问题。

问:襄州区法院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还能上诉吗?
答:可以。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就是由襄阳中院二审审理的。

问:想保住正在被执行的还建房,应该准备哪些证据?
答: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还建房选房确认书、入住通知书、购房或补差价款票据、水电燃气缴费记录、户籍材料、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证明等,尽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问:在荆门遇到类似还建房执行纠纷,律师能帮助做哪些工作?
答:律师会先查阅执行卷宗,分析执行标的权属,评估案外人异议能否成立;再指导证据收集、撰写异议申请书或起诉状,并代理参加庭审和上诉程序。

问:交通事故赔偿不履行,会不会牵连到家人的房子?
答:如果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法院可以执行。如果房产确实是家庭共有,家庭成员可依法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需要证据支持。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还能申请复议吗?
答:执行异议裁定不属于可申请复议的情形。正确的救济途径是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问:还建房未交付使用,法院能执行吗?
答:要看被执行人是否已经享有明确的安置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仅是未来的还房资格权利人,法院可以执行其享有的安置权益,但直接拍卖实物房产可能存在障碍。

问:唯一住房执行时,法院一般怎么保障居住权?
答:法院通常会从拍卖款中扣留一定期限的房租给被执行人,或者提供廉租房、周转房。本案中法院也明确指出,居住权保障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问:老河口市的还建房能不能执行?
答:只要还建房权属明确且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无论位于老河口市还是襄阳市区,法院均可以依法执行。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会重新审查原来判决的债权吗?
答:不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审理原判决债权是否成立。

问:拆迁部门出具的证明,能不能证明房屋归我所有?
答: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单独证明力有限。最好能有补偿协议、分配凭证、选房确认书、缴费票据等相互印证的证据。

问:我儿子欠债,法院要拍卖我和他共有的还建房,怎么办?
答:您需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交房产登记材料或拆迁协议,证明您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法院会依法保护您的财产份额,但属于儿子的份额仍会被执行。

问: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将还建房卖给了别人,怎么办?
答:买受人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实际占有入住证据。如果满足“无过错买受人”的条件,可以尝试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审查标准非常严格。

问:在宜城市,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答:执行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程序快但审查范围有限;执行异议之诉是独立诉讼,需要法院开庭审理,可以解决实体权属争议。异议被驳回后,才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