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名下财产被查封、拍卖时,与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能否以“房屋是我的”为由排除执行?本文结合(2019)鄂06民终4415号案,解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与裁判逻辑,为权利受困者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争议焦点:未登记还建房,所有权归属谁?
本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查封了其名下案涉还建房。王某某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执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在于: 案涉房屋系拆迁还建房,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案外人主张基于家庭人口补偿和长期居住事实而享有所有权,该主张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二、裁判逻辑: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对该问题的审查,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判决书明确指出:
“上诉人余某某、王宇某、王世某、王烈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虽然拆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某某、余某某、王宇某,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
“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某某、王宇某、王世某、王烈某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
因此,法院认为案外人未能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确认所有权和排除执行的诉请均不成立。
三、实践启示:案外人如何有效排除执行?
从本案败诉结果可提炼出操作性很强的应对步骤,供类似处境的权利人参考:
第一步:第一时间提出执行异议
- 在法院查封、评估、拍卖过程中,及时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请求中止执行。
- 本案中,案外人曾提出异议,但被裁定驳回,继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运用正确。
第二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全面举证
- 启动诉讼后,围绕“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核心,系统组织证据。
- 必要证据清单:
- 拆迁补偿协议原文,尤其关注是否明确约定具体安置房号、位置。
- 实际占有居住的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邻居证言等。
- 家庭成员与安置指标关联的文件,如户籍、人口核定表等。
- 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产权登记的凭证(如有)。
第三步:厘清“所有权”与“居住权”的边界
- 法院特别强调:“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须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 即使案涉房屋系家庭唯一居所,也不能当然排除拍卖;执行法院会依法保障“生活必需”,但不会以牺牲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未登记的还建房在强制执行中处于高风险状态。权利人若仅凭“补偿协议”和“占有事实”,却未在协议中固定具体房屋位置,诉讼中极易陷入举证困境。本案的教训提醒我们:
-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务必写明安置房的具体坐落、房号、面积;
- 尽早办理产权登记,将“还建房”转化为法律权属明确的不动产;
- 一旦涉诉或被执行,应咨询专业律师,而非盲目等待或仅靠口头主张。
执行异议之诉是抵御不当执行的法定渠道,但唯有扎实的证据才能撑起合法权益的“防护盾”。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