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本后,若发现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依法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本文手把手教你操作。
一、适用条件与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核心要件:
- 被执行人是公司(营利法人);
-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法院已作出终本裁定即可);
- 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认缴期未届满的,一般不能追加,但符合加速到期情形除外)。
二、实操五步法
第一步:调取工商内档,锁定出资瑕疵
- 持律师调查令或法院调取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公司全套工商内档,重点查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年度报告(公示的股东认缴与实缴信息)。
- 整理股东认缴额、实缴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计算未缴差额。
第二步:收集“财产不足”证据
- 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是最直接证据。
- 如未终本,可提交查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证明无可供执行财产。
第三步:提交书面追加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
- 被追加人姓名/名称及身份信息;
- 事实与理由(引用第17条,附证据清单);
- 请求事项(追加后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终本裁定、工商内档、股东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一式两份(法院一份,送达对方一份)。
第四步:申请法院审查与听证
- 法院收到申请后组成合议庭审查,并通知被追加人答辩。
- 若对“是否未实缴”或“出资期限”存在争议,可申请法院组织听证,发表意见并质证。
- 审查期限一般为60日,复杂可延长。
第五步:获取裁定并执行
- 法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直接查封、冻结、扣划被追加股东名下财产。
- 若被追加人提出异议,你可依法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保险起见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
- 认缴期限未届满:一般不能追加,但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或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参考《九民纪要》第6条及新《公司法》第54条)。
- 股权已转让:原股东在转让时未届出资期限,后受让方未实缴,需区分情况,可能追受让方,或原股东对转让前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夫妻股东/一人公司:若财产混同,可另案追加或诉请连带责任。
结语
追加未出资股东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刃,但程序复杂、证据要求高。建议在执行律师指导下系统收集证据,及时申请。若你的案件已终本,不妨立即评估股东出资情况,开启追加程序。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