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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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

强制执行是实现胜诉权益的关键一环,而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同样不可偏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为被错误执行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但此类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文以(2019)鄂06民终4415号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的裁判思路,为案外人维权提供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案件背景与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令王某某限期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750236.94元。因王某某未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4日查封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案涉还建房,并裁定评估、拍卖。王某某的家属余某某等四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执行。

判决书原文载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鄂06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费用750236.94元。因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作出(2019)鄂0691执异34号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余某某等四人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争议焦点:案外人对还建房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所有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余某某等四人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屋,尚未进行相应产权登记,虽王某某作为户主与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签订《襄阳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家庭人口为王某某、余某某、王某某,还房总面积198平方米,但上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及房号,余某某等四人亦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补偿安置房屋为案涉房屋。”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王某某(被拆迁人、户主)于2012年11月16日与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人)签订《襄阳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还建房总面积为198平方米。……上诉人余某某等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未举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的所有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裁判规则:案外人须就“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法院以两份关键事实否定了案外人的主张:其一,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案涉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仅约定了总面积198平方米;其二,案外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占有的房屋就是协议所对应的补偿安置房。因此,上诉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实务方法与步骤

案外人欲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获得支持,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审查执行标的的权利基础。确认自己是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共有权、租赁权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并判断该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对于还建房,尤其要查看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明确了补偿房屋的坐落、房号等特定化信息。

第二,系统收集并固定证据。具体包括: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选房确认书、安置房分配单、交房验收单、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后的水电费缴纳凭证、物业费票据、户籍及居住证明等。本案中,上诉人虽有“多年占有居住事实”,但因协议未指向特定房屋,该事实未能与案涉房屋建立直接对应关系。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程序。案外人应当自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切勿因拖延而丧失程序权利。

第四,诉讼中围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举证。不能仅以“家庭成员共有”“还建房按人口补偿”等概括性理由主张权利,而应证明争议房屋在法律上已特定化归属于案外人。同时,对于“唯一住房”的居住权保障问题,法院认定“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须住房非同一概念”,居住权保障不构成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折射出当前执行实践中案外人维权的常见误区:将“家庭人口与拆迁补偿有关”等同于“对特定房屋享有所有权”。事实上,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案外人必须完成“权利归属特定化”的举证义务。对于确实需要保障基本居住权益的案外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保留生活必需住房租金或提供过渡住房,但这与“排除执行”属于不同层面的救济。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梳理拆迁补偿协议、选房记录、实际居住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果断采取行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举证不能的权益主张者。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