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 很多被执行人以为“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结果等来的是强制腾退。本文为你讲清法律边界与三步救济法,避免“房财两空”。
一、先搞懂:唯一住房并非“免死金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三种情形下照样可以执行:
-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
- 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实操建议:先核对法院是否已作出《腾退公告》或《搬迁通知》,再判断你属于哪种情形,别盲目抗拒执行,否则可能涉嫌拒执罪。
二、三步走:从收到通知到保住房子
第一步:15日内提交书面执行异议
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或腾退公告后,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写明:
- 该房屋确系家庭唯一居住场所;
- 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
- 家庭成员情况(老人、病人、未成年子女)。
同时附上户口本、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社区居住证明等证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二步:争取“以租代拍”或“租金预留”
如果法院已经决定拍卖,马上向执行法官提交《预留租金申请书》,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0条第3项,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5-8年租金。计算公式参考: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家庭应保障面积 × 60个月。
注意:租金预留是“法定权利”,但不是“自动到账”,必须主动申请并提供收款账户。
第三步:协商“带押过户”或“以物抵债”
在拍卖前,你可以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
- 由你自行出售房屋,用成交价款清偿债务(法院会解除查封);
- 若房屋价值远高于债务,可申请以物抵债,保留部分差价;
- 引入第三方垫资解押,避免低价拍卖。
以上操作务必取得执行法院的书面同意,切勿私下收款。
三、特别提醒:这三种情况“唯一住房”也保不住
- 房屋面积明显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如人均超30平米);
- 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且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不处置房屋无法清偿债务”;
- 你名下虽无房产登记,但你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视为有居住保障)。
四、延展:如果你是被执行人,还有两条路可走
- 申请执行和解:在拍卖成交前,主动清偿本金及合理利息,法院可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 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若因经营失败导致负债,可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试点地区),通过重整计划保留基本居住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收到执行通知后,黄金窗口期只有15天,千万别等房屋被强制腾退后再维权。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