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尤其是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还建房”,往往是执行程序中的焦点。当被执行人对外负债,法院查封其名下还建房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常常以“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我也有份额”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但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书为基础,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解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还建房权属认定、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等法律实务问题,为同样面临此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背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强制执行
本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年,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需赔偿申请执行人陈瑞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因王未按期履行,陈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一套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此时,王的妻子余梅、儿子王杰,以及王的父母王世*、王烈*共同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
- 案涉房屋系拆迁还建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四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 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 请求确认四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约30万元价值的所有权份额。
然而,一审法院驳回了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襄阳中院维持原判。
二、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关键要素 | 具体内容 | |---|---| | 执行依据 | (2017)鄂06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 | 执行案号 | (2018)鄂0691执625号 | | 查封时间 | 2018年9月4日 | | 案涉房屋性质 | 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还建房 | |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方 | 王*(户主)与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 | 补偿协议载明家庭人口 | 3人:王*、余梅、王宇杰 | | 还建房总面积 | 198平方米 | | 补偿协议是否明确房号 | 未明确约定 | | 案涉房屋现居住人 | 王烈*、王杰、余梅 | | 产权登记情况 | 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
- 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
- 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唯一住房是否绝对不得强制执行?
三、判决要旨与裁判逻辑解析
1. 谁主张,谁举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余*梅等四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法院认为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
- 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号;
- 四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就是该协议项下实际分配的房屋;
- 未能提供选房确认书、交房通知书、入住确认单等关键文件。
律师提示: 拆迁还建房往往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权属不清,但“房屋是政府分给我的”“我们已经住进去了”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享有所有权”。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法律层面的权属证据,而非单纯的事实占有状态。
2. 补偿协议载明的人口与起诉主体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书》载明的被拆迁家庭人口为:
- 王*(户主)
- 余*梅(妻子)
- 王*宇杰(儿子)
共3人,还建房总面积198平方米。
而本案原告为四人,其中王世*、王烈*(被执行人王的父母)并非该补偿协议载明的被拆迁家庭成员。法院认为,王世、王烈*与案涉房屋的权属关联缺乏证据支持。
因此,即便认定补偿协议项下的还建房属于家庭共有,王世*、王烈*也未必属于共有人范畴。这反映出执行异议中主体适格性问题:不是所有同住亲属都能当然对房屋主张权利,必须与权属来源建立法律上的联系。
3. 补偿协议未明确房号,能否直接指向案涉房屋?
这是一个在还建房执行案件中非常普遍的问题。
法院认定,虽然王*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该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坐落、房号。也就是说,协议约定的198平方米还建面积,并不能直接指向法院查封的“3号楼1单元1804室”。
在还建房分配实践中,从签订补偿协议到最终选定房号、办理入住,中间可能存在多个环节。如果案外人仅凭一份笼统的补偿协议,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房屋”与“被查封的房屋”之间的同一性证明,法院无法支持其排除执行的请求。
4. 家庭成员的“居住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余*梅等人在一审中还提出,案涉房屋目前由其居住,法院强制执行将侵害其居住权。
对此,法院明确回应:
“执行程序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非同一概念,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这一裁判逻辑非常重要:
- 法律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不是“对特定房屋的所有权”;
- 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法院也可以在执行中采取“置换”“提供租房补贴”“预留安置费用”等方式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但房屋本身仍可拍卖变现;
- 如果案涉房屋面积较大(如本案198平方米),明显超过基本居住需要,强制执行更不会因“唯一住房”而停止。
四、一张图看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逻辑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
▼
是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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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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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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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执行 驳回请求
关键审查节点:
| 审查维度 | 审查内容 | 本案情况 | |---|---|---| | 权属来源 | 是否存在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出资凭证 | 有补偿协议但未明确房号 | | 权属登记 | 是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未办理 | | 同一性认定 | 合同/协议指向的房屋是否即为被查封房屋 | 无法证明 | | 主体资格 | 案外人与权属来源是否具有法律联系 | 部分原告非协议当事人 | | 对抗效力 | 该权益是否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 未能证明 |
五、未办证还建房被查封,家人应如何维权?
结合本案裁判要旨,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还建房被法院查封,家庭成员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考虑以下路径:
1. 第一时间提出执行异议(程序性救济)
- 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超过法定期限的,将丧失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2.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性救济)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请求:确认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 举证重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出资证明、拆迁协议、选房确认书、钥匙交接单、水电费缴费记录等。
3. 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并行路径)
家庭成员可先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确认其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排除对共有份额的强制执行。但需注意法院对“确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合并审理的程序安排。
4. 申请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如果案涉房屋确为家庭唯一住房,案外人可以申请法院在拍卖处置款中预留5-8年租金,以保障基本居住安置需求。
六、实务痛点与风险提示
风险一:仅以“家庭成员身份”主张共有权,败诉风险高
家庭成员身份不等于财产共有人。要证明共有权,必须提供出资记录、共有人登记、协议约定等直接证据。
风险二:还建房权属不明,“同一性”是最大障碍
正如本案所示,很多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房号,导致案外人无法证明被查封房屋与协议项下的房屋是同一套。建议当事人尽可能调取拆迁安置档案,获取选房确认单、交房通知、房屋分配表等文件。
风险三:执行异议之诉不等于“拖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可能继续推进查封、评估等程序。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案外人不仅败诉,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800元,均由上诉人承担),并面临房屋被拍卖、自身被认定恶意拖延执行的负面后果。
风险四:“唯一住房”不能免死金牌
法院在处置唯一住房时,会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益,但不会因此停止执行。当前司法政策允许拍卖唯一住房,仅在处置方式上要求“审慎”和“保障安置”。
七、结语: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身份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核心原因非常简单:案外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于被执行人的家属来说,如果还建房被查封,应当立即收集权属证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拖延、情绪化维权,只会让情况变得更加被动。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附: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咨询问答(30则)
问1:我老公欠别人钱,法院把我们一家住的唯一还建房查封了,我和孩子没地方住,能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法院查封的唯一住房,如果是生活必需住房,法院在处置时会保留安置费用或提供租房补贴,但并不会仅因是唯一住房就解除查封。在襄阳高新区法院、襄州区法院的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对拍卖款预留部分租金,而不是停止执行。
问2:拆迁还建房没有房产证,法院能查封拍卖吗? 答:能。法院查封的标的是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只要被执行人是拆迁补偿协议项下的被拆迁人,其对还建房的权益就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襄阳中院在本案中即对未办证的还建房采取了查封、评估、拍卖措施。
问3:我父母是拆迁安置人口,但补偿协议上只写了我哥的名字,法院要拍卖这套还建房,父母能提出执行异议吗? 答:可以提出,但能否成功取决于证据。如果父母能证明自己是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或共有人,并提出充分证据,法院会审查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如果协议仅载明你哥一人为权利主体,其他人又无出资或分配文件,败诉风险很大。
问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案外人承担。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襄阳及武汉、宜昌等地法院的裁判中,案外人举证不足的,一律承担败诉后果。
问5:还建房补偿协议上没有写具体房号,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套,我如何证明这套房子就是分给我的? 答:需要补充收集选房确认单、摇号结果、交房通知书、钥匙领取记录、装修入住证明、水电费缴纳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凭补偿协议无法完成法律上的同一性认定。
问6:我是被执行人的妻子,还建房是我们婚后拆迁安置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法院能执行属于我的部分吗? 答: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但应当保留配偶一方的份额。配偶需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并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婚姻证明等证据。在襄州区人民法院、樊城区法院等同类案件中,法院会审查配偶是否属于补偿协议载明的安置人口。
问7:拆迁还建房是以家庭人口数量确定面积的,补偿协议载明人口包括我,我能主张自己的份额吗? 答:如果补偿协议明确载明你是被安置人口,则你对回迁安置面积享有相应权益。但本案的教训是,即使被载明为家庭人口,也不代表你对被查封的具体房屋当然享有排他性所有权。是否能排除执行,需要结合房屋是否已分配至你名下、你是否与被执行人形成共有关系等综合判断。
问8:执行异议裁定被驳回后,多长时间内必须起诉? 答:15日。自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超过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在襄阳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实践中,逾期起诉被驳回的情形非常常见。
问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是多少? 答: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办法,以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财产价值为基数计算。本案中,四名上诉人主张价值30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5800元。败诉方全部承担。
问10:我已经和被执行人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还建房归我,但房子还没过户,法院能执行吗? 答: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属是否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可执行。你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离婚协议、析产判决等证据,争取法院认定你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在襄阳高新区法院、老河口市法院的同类案件中,未办理过户的离婚析产难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问11:法院查封了还建房,我还能继续住在里面吗? 答:可以,但需要配合法院执行。查封期间不影响居住使用,但房屋被拍卖成交后,如果法院责令腾退,必须按期搬离。
问12:被执行人只有一个欠款官司,但欠款金额只有5万,法院却要拍卖我一套100万的房子,这合理吗? 答: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会坚持比例原则,如果存在更小损害的财产(如存款、车辆、小户型房产),应当优先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即使房屋价值远超债务,法院仍可处置。你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先执行其他财产。
问13:我是被执行人的弟弟,房屋是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一直由我居住,但是登记在哥哥名下,法院要执行这套房,我该怎么办? 答:你需要提交遗嘱、遗产分配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证明你是实际共有人或合法继承人。在襄阳地区法院的同类案例中,仅有居住事实而无权属来源证明确认共有,法院一般不支持排除执行。
问14:案涉还建房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性质,法院能处置吗? 答:可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处置,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但这属于拍卖环节的技术性问题,不影响法院启动查封、拍卖程序。
问15:我还建房没有办证,能否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 答:异议登记的前提是已经办理了登记或预告登记。未办证的还建房不存在登记簿,无法办理异议登记。你应当通过执行异议或诉讼程序维权。
问16: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房产,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我能申请撤销吗?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襄阳中院及辖区法院的裁判中,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债务人主观恶意和转让行为对债权实现的损害。
问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会停止拍卖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原则上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如果你提起的异议之诉被驳回,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问18: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执行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的程序性救济,由执行审查机构处理,作出裁定;执行异议之诉是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审判部门审理,作出判决。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须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丧失实体救济机会。
问19:还建房补偿协议签订人是被执行人父亲,但被执行人是实际出资人,法院能否执行该房产? 答:需要看物权归属。如果可以证明被执行人是实际出资人且为实际权利人,法院可直接执行;如果协议签订人和权利人为其父,被执行人仅为出资,那么该房产并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执行。出资款本身可按债权处理。
问20:被执行人欠的是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时有特殊规定吗? 答: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优先保护的债权,但该优先性体现在执行竞合中的分配顺序上,不影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和处置。本案即是交通事故赔偿款引发的强制执行。
问21: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还建房,但房屋不是被执行人所有的,共有人如何解封? 答:共有人可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提供权属证据。复议被驳回后,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襄阳、荆州、宜昌等地的司法实践中,保全阶段的异议与执行阶段的异议程序相同。
问22:案涉还建房面积超过被执行人家庭基本居住需要,法院会优先拍卖吗? 答:会的。法院在处置唯一住房时,如果房屋面积过大(如本案198平方米)或明显超出基本居住保障,法院会认定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可以正常拍卖。
问23:法院拍卖还建房后,土地出让金谁交? 答:通常由买受人承担,或者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具体以拍卖公告为准。购买未办证还建房需特别注意土地性质、过户税费、补缴款项等隐性成本。
问24:我是被执行人前妻,法院执行的还建房是婚姻存续期间分的,但当时已经约定房子归我,只是没有过户,能排除执行吗? 答:如果能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债务形成时间,且房屋分配合理、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法院有较大可能支持你的异议请求。关键是,你的权利是否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黄石中院、十堰中院的同类案件中,离婚协议是否真实、签订时间是否早于债务是决定性因素。
问25: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能要求我腾房吗? 答:不能。在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包括腾退、交付拍卖等。但如果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依法责令腾退并强制搬迁。
问26:还建房还没交付,被执行人就欠债了,法院能查封“未来才交房的指标”吗? 答:可以。被执行人对拆迁人享有的还建房交付请求权属于债权,法院可以冻结该债权,待房屋建成交付后再处置房屋或债权。此类案件在襄阳市襄州区大量存在,法院多采用预查封方式处理。
问27:我是从被执行人手里买了还建房,签了买卖合同,也付了全款,但没过户,现在法院查封了,我能保住房子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如果满足: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在随州、潜江等地法院的此类案件中,还建房无证导致无法过户的,通常认定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问28:法院评估还建房价格时,没有考虑还建房与商品房的差价,我能申请重新评估吗? 答:可以。如果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或评估结果明显失实,你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评估。但重新评估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且不会中止拍卖程序。
问2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还能上诉吗? 答:可以。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即为一审判决后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30:我是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不是故意拖延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是法定权利,不能一概认定为拖延执行。但你可以主动跟进诉讼进展,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主张不成立,必要时可申请对案外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权益,法院还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31:还建房上的电梯费、物业费由谁承担?会影响拍卖价格吗? 答:物业费、水电气欠费等通常由被执行人或占用人承担。拍卖公告中会披露欠费情况,买受人可能要求从拍卖款中支付欠费,从而影响实际成交价。属于细节问题,但在襄阳、鄂州等地的拍卖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
问32:被执行人去世了,法院还执行他的房产吗? 答:执行程序不因被执行人死亡而停止,法院可以执行其遗产。继承人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还建房由继承人占有,继承人可主张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由继承人继承。
问33: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确认我对房屋有共有份额,法院还拍卖整套房子吗? 答:如果确认你享有共有份额,法院执行时应当保留你的份额。实践中,法院可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或拍卖整套房后从拍卖款中分配给你应得的部分,而非直接停止对整个房屋的执行。
问34:我和执行人共同出资建了房子,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要当他的个人财产执行,我怎么办? 答:你需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交出资凭证、共建协议等证据。法院会审查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建房。如果是共同出资,可确认共有权并主张保留你的份额;如果是借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受偿,不能排除执行。
问35:我是老年人,房子被法院查封后,我和老伴身体不好,能否申请暂缓执行? 答:可以向法院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医疗证明,申请暂缓搬迁或预留更多安置费用。法院在保障基本生存权益的前提下,会考虑被执行人和实际居住人的特殊情况。但暂缓不等于停止执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债务。
问36: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房产,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先行催告? 答:不需要。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可启动查封、拍卖程序。催告并非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
问3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由执行法院管辖。如果执行法院是基层法院,则向该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执行法院是中级法院,则向该中级法院起诉。
问38:还建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还能执行吗? 答:违法建筑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但被执行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权益,法院可以执行其使用权或强制拆除后的残值收益,但不能按合法产权进行拍卖过户。如果房屋属于可补办手续的情形,法院会协调行政机关完善手续后处置。
问39:同一套还建房,被执行人的前妻和前妻的孩子也住着,执行时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答:法院在腾退安置中会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需求,结合当地教育政策、家庭实际困难,合理确定腾退期限或预留安置费用。但未成年子女本身不享有排除执行的绝对权利。
问40:被执行人的债务是担保之债,债权人能执行被告人的唯一还建房吗? 答:担保之债也是合法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能以“房子是家里唯一住房”为由拒绝执行。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债务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问41: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房子,但被执行人一直在出租,租金归谁? 答:查封后,法院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支付至法院,作为执行款。如果承租人不配合,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问42:还建房办证政策出台后,案外人能否先办证再过户? 答:如果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登记机构不会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案外人应先解决执行异议问题,解除查封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
问4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答: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某项财产是否属于执行标的”的问题;再审解决的是“生效判决本身是否有错误”的问题。两者程序、目的、受理条件均不同,不能混用。
问44:我还建房被拍卖后,买受人办理不了房产证,这个责任谁承担? 答:司法拍卖的买受人需要自行调查房屋权属现状。法律上,法院对拍卖标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买受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是“现状交付”后的权益。若房屋无法办证,买受人只能自行承担风险。这也是为何还建房拍卖成交价通常低于市场价格。
问45:我是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起了异议之诉,但房屋价值在下跌,我担心资产贬值,怎么办? 答: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房屋提前处置或变卖,同时在异议之诉中申请追加其他保全措施。也可以主动参与诉讼,加速审理进程。在襄阳高新区法院的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积极跟进、提供反担保,是推进执行的常见做法。
问46:案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法院能执行吗? 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不能单独执行,但房屋本身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的,法院可以处置房屋使用权或居住权益。受让人受到身份限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实践中处置难度较大。
问47:被执行人只有一套还建房,法院能否每月划扣他的退休金还债? 答:可以,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如果退休金较高,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剩余部分可被扣划用于偿债。查封房产和扣划退休金可以同时进行,互不排斥。
问48:我女儿帮我还清了执行款,法院会解除对还建房的查封吗? 答: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结案,法院核实后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注销执行案件。解除查封无需另行起诉,但需要一定时间办理手续。在襄州区法院,结案后一般5-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解封。
问49:还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还建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为有效合同。但合同有效不等于买受人能获得物权,在办理过户之前,出卖人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买受人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问50:我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胜诉了,法院还会再拍卖房子吗? 答:如果生效判决确认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未经新的法定事由,法院不得再次启动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
注:本文案例事实与裁判观点均来源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书,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作匿名化处理。本文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结合全部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