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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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教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63号原告张教军。委托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63号

原告张教军。

委托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负责人胡书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乐(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2125197911210012。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教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教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教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教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张教军负担。

审判长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