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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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风与张兴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魏春风。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富。原告魏春风诉被告张兴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76号
原告魏春风。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富。
原告魏春风诉被告张兴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春风于2015年11月19日因需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春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春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魏春风负担。
审判长张青燕
审判员杨春辉
人民陪审员张德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