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与王辉、姜怀祝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226号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F8833102-1。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1号颐高数码六楼。法定代表人:王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06民初2226号
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组织机构代码:F8833102-1。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1号颐高数码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豪,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姜怀祝,女,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王辉之母。
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被告王辉、姜怀祝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其中10000元从2015年2月23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5000元从2015年5月15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二审案件诉讼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即原告在徐保继与姜怀祝民间借贷纠纷中,为姜怀祝提供法律服务,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原告服务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律师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制定了诉讼方案,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后徐保继起诉姜怀祝要求偿还借款,该案判决下达后,姜怀祝对一审判决不服,两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委托原告作为姜怀祝与徐保继民间借贷上诉案中姜怀祝的代理人,约定两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服务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不依约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另,二审案件上诉时,被告说暂时没有钱,案件诉讼费不够,请求原告为其垫付案件诉讼费2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送达,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运国
审判员唐京霞
人民陪审员符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