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16
阅读量:215 次
陶茂娟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陶茂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涛,农民。陶茂娟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陶茂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涛,农民。
陶茂娟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茂娟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涛在银行有存款7545元(已扣划),下余执行款7396元未执行,经本院查明除保全查封的车辆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军
审判员尤明军
审判员程实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