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505王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91民初15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乔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691民初150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乔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小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波,被告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又分开。后在被告多次请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乔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乔某甲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自从与原告一起生活,就将每月的工资都交由原告支配,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虽有矛盾和隔阂,但是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请求法院将婚生子乔某乙的抚养权判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一起工作时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乔某乙。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在一起工作时相识恋爱,婚后感情尚好,且生育一子。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只要双方能理解、尊重、关爱对方,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对家庭有责任、能宽容,夫妻感情就能够改善变好。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罗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欢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