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传宝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6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郭家煊,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宝,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荣,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亭,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维秀,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南漳县。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保康,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国宏,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里斯顿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陶保康、时国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里斯顿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煊,被上诉人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被上诉人陶保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时国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里斯顿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生产的热水器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生产的热水器说明书、安装提示及警示标志明显,完全尽到了警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3.受害人购买热水器私自安装,违反安装规定和相关法律,由此造成的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保康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服从一审判决。
时国宏未答辩。
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李传宝、赵德荣损失:丧葬费47320(二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410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鉴定费7618.50元(含交通费)、其他支出费用195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计651914.75元;刘先亭、胡维秀损失:死亡赔偿金54102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鉴定费7618.50元、其他支出费用195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计605594.75元;共计125750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6日,受害人李军(李传宝与赵德荣之子)、刘春丽(刘先亭、胡维秀之女)夫妇,在其租住的襄阳市××区××东路居委会房东洪卫二楼出租房中用热水器洗澡后死亡。枣阳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及南漳县公安局东巩派出所分别出具死亡证明,并注销二人户口。李传宝、赵德荣与刘先亭、胡维秀为办理儿女丧事,各支付住宿费1000元。同年4月3日,经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委托,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十)公(刑)鉴(理化)字[2014]01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刘春丽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其含量为66%;李军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其含量为83%。刘春丽和李军死亡后,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住宿费等费用4029元。同年4月4日,经李林(李传宝、赵德荣之女)委托,湖北省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两受害人使用的美里斯顿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JSD16-8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该样品按GB6932-2001检验,所检验项目给排气管、安装环境、给排气口、热水器的安装不合格。受害人家属为此支付检验费8000元。受害人家属提交了保修记录卡、保修证明书及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以证明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并提起诉讼。保修记录卡上显示手写产品型号为8L605,保修证明书显示产品购买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代理商户为宏锐电子电器,代理商户地址为三元路电子市场B5-9号。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中用黑体标注“特别忠告:①本产品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其他燃气。②本产品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且务必安装烟道将烟气排出室外。”
2015年12月2日,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申请法院对美里斯顿公司生产的凯帝龙JSD16-8型燃气热水器质量进行鉴定(明确燃气热水器的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燃气中一氧化碳氧含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热水器在火力调节旋钮处于大的位置、冬夏转换旋钮处于冬的位置时,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016年1月14日,经一审法院委托,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2016R-0050号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标称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标称规格型号为JSD16-8,标称制造商为佛山市顺德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检验依据为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检验环境条件:大气压力103.73kPa;环境温度18.0℃。经检验,来样状态下,样品的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当左侧活力调节旋钮处于大的位置,冬夏转换旋钮处于冬的位置时,燃气热水器燃气进口压力为9.8kPa,来样状态下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0.210%,超出仪器量程。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为此支付检测费3000元,交通费947.5元。
一审另查明,刘春丽、李军使用的热水器机身正面显示标牌为凯帝龙,其正下方标识使用注意事项:“提醒,请选择空气流通之地方安装,不可安装在全封闭之厨房或密室”,右下方蓝色贴标特别忠告:“严禁安装在通风不畅的环境下;安装人员必须按标示连接产品管道安装”;机身左侧贴标显示:产品型号为JSD16-8,制造商为佛山市顺德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机身右侧贴标显示安全注意事项:“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好烟管后,才能使用;请务必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热水器”;机身正上方烟道接口未安装烟管。2011年9月1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佛山市顺德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佛山市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一审还查明,刘春丽和李军二人自2012年10月起租住在襄阳市××区××东路居委会房东洪卫出租房三楼。刘春丽自2012年1月起在湖北华凯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李军自2012年2月起在襄阳市金碧辉煌商务会所工作。时国宏自2011年4月起,租用襄樊市电子元件电工电料批发市场的B5-9号商品房经营,并于2011年9月30日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主营:家用电器、灯具、电工器材批零。2012年3月,时国宏将该店转让给陶保康经营,2013年3月陶保康又将该店转让给他人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事故中,刘春丽和李军因使用美里斯顿电器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洗澡而死亡,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经检验,事故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管、安装环境、给排气口、热水器的安装不合格;当燃气热水器左侧火力调节旋钮处于大的位置,冬夏转换旋钮处于冬的位置时,燃气进口压力为9.8kPa,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0.210%,超出仪器量程。据此,法院综合认定美里斯顿电器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且美里斯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或销售单位在湖北省内提供了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春丽和李军使用购买超过一年的燃气热水器洗澡,明知燃气热水器应严格按照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却不顾提示、忠告,仍然在通风不畅又未安装烟道将烟气排出室外的情况下使用热水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亡,刘春丽和李军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美里斯顿电器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美里斯顿电器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80%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请求时国宏、陶保康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时国宏、陶保康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军、刘春丽的死亡,给李传宝、赵德荣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47320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鉴定费4000元、办理丧事支出住宿费、餐饮费2014.5元,计594354.50元;给刘先亭、胡维秀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41020元、鉴定费4000元、办理丧事支出住宿费、餐饮费2014.50元,计547034.5元,上述损失共计1141389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诉请的因确定被告主体资格支出的相关费用,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另诉请交通费,无证据证实,法院亦不予支持。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的上述损失,由美里斯顿电器公司赔偿20%即228277.8元,其中赔偿李传宝、赵德荣118870.90元,赔偿刘先亭、胡维秀109406.90元。李军、刘春丽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了痛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地的消费水平,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李军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刘春丽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传宝、赵德荣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870.90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先亭、胡维秀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406.9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传宝、赵德荣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先亭、胡维秀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五、驳回原告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要求被告时国宏、陶保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0元,鉴定费3947.50元(含交通费),合计6877.50元。由李传宝、赵德荣、刘先亭、胡维秀负担3877.50元,美里斯顿电器公司负担3000元。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美里斯顿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美里斯顿电器公司应否对受害人李军、刘春丽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热水器的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等认定为合格的同时,也指出,当左侧活力调节旋钮处于大的位置,冬夏转换旋钮处于冬的位置时,燃气热水器的燃气进口压力、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超出仪器量程,而受害人使用涉案热水器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时间正处于冬季,能够据此认定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外,涉案产品系烟道式热水器,在使用时必须安装烟道将烟气排出室外,但产品中并未配备排烟管道,因此生产者未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保证产品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综上,上诉人美里斯顿电器公司主张其产品质量合格,安装提示和警示标志明显,对受害人因使用安装不合格的热火器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上诉人美里斯顿电器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江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