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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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珠与彭德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566号原告李海珠,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发,男,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83民初566号

原告李海珠,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德发,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珠与被告彭德发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中,原告李海珠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德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珠撤回对被告彭德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海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家政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玉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