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明、柳春爱等与襄阳市公路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130号原告:刘光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死者刘凡父亲。原告:柳春爱,女,1961年2月5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民初1130号
原告:刘光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死者刘凡父亲。
原告:柳春爱,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凡之母。
原告:刘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死者刘凡之妻。
原告:刘钰涵,女,201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凡之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刘钰涵之母。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张秀玲,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利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水波,襄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与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襄阳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张秀玲,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烛,被告襄阳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负担。
审判员温继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覃文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