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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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琪与襄阳博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2300号原告:秦嘉琪,女,汉族,2001年11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民初2300号

原告:秦嘉琪,女,汉族,2001年11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秦嘉琪母亲。

委托代理人:罗艳,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博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朗曼梦公园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山莉。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秦嘉琪与被告襄阳博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嘉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学费及生活费3万元,并三倍赔偿原告计9万元,共计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原告母亲陈某还原告到被告位于高新区江汉北路朗曼梦公园1号楼的教室报名,被告称“全日制中考签约班”可根据小孩的成绩确保小孩中考考入高中,如不能进入理想学校,被告全额退费。原告当时成绩为438分,被告称可签约进入一中或三中。原告母亲陈某一次性交纳了学费28800元,生活费1200元。原告遂进入被告学校住校学习。2017年3月,被告以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等理由不再开班,通知陈某带原告回家。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教学服务,致学生中途失学,其服务有欺骗行为,原告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学费和生活费,并三倍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6年12月向襄阳博雅文化培训学校交纳学费和生活费,襄阳博雅文化培训学校于2015年10月30日经襄阳市樊城区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被告襄阳博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2017年9月8日注册成立,现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襄阳博雅文化培训学校与被告存在关系,故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嘉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龙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