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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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军泽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7民初5550号原告:谢军泽,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孙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民初5550号
原告:谢军泽,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孙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泽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军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军泽负担。
审判员王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