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国安、王志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终3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国安,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国安,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香,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兵,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幸福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亭,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亭,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翔宇,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跃,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审被告:张书秀,女,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路国安因与被上诉人王志香、襄阳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亭、张翔宇、郭跃,原审被告张书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国安提交的减、缓、免交上诉费申请,未获准许。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向上诉人路国安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330元。上诉人路国安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路国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刘茂强
审判员赵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熊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