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时间:2019.09.16
阅读量:215 次

胡希勇、胡海清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607刑初81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冯某1,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襄阳市东津新区。被害人冯某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鄂0607刑初81号

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冯某1,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被害人冯某2,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系被害人冯某1之父。

被告人胡希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东津新区。200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杰,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海清,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于襄阳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襄阳市东津新区。1995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襄樊市樊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鲁道兴,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杰,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国土资源所职工,户籍所在地:襄阳市东津新区,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雪平、肖娟,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嵌,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希勇、胡海清、唐杰、樊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冯某1、冯某2,被告人胡希勇及其辩护人曾杰、被告人胡海清及其指定辩护人鲁道兴、被告人唐杰及其辩护人韩雪平及肖娟、被告人樊嵌及其辩护人李波,证人王某1、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经襄阳市人民政府规划,成立襄阳市东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田寨村(社区)规划在新区范围内,同年该区域内启动拆迁工作,至2018年5月,该区域内田寨村787户村民签订了征迁补偿协议,拆迁了房屋,该村6组村民冯某2、冯某1父子因认为征迁补偿标准太低,始终未签定征迁补偿协议,其家的两栋楼房亦未拆迁。2018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希勇和胡海清商议决定拆毁冯某2、冯某1父子的房屋,22时许,由租用吴某3的挖掘机,胡海清邀约被告人唐杰、樊嵌等十余人在东津新区北还建房旺民市场集合后,被告人胡希勇、胡海清、唐杰、樊嵌等十余人驾(乘)车赶到田寨村6组冯某2、冯某1的住处,在遭到冯某2阻止时,被告人安排他人强行将冯某2看管住,安排樊嵌、唐杰等人在路口望风,防止冯某1的亲属和派出民警所进入拆房现场,再安排人员对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进行清查确定无人后,指挥挖掘机将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拆毁,并将冯某2、冯某1及邻居杨某等人存放在该房屋内的部分农具等掩埋损坏,在拆房过程中,冯某1的妻子付某、哥哥冯某3在5月28日凌晨1时许赶到欲进入拆房现场时,被告人唐杰、樊嵌看见后分别打电话告诉了,要求樊嵌等人进行阻拦,凌晨3时许,付某、冯某3因被阻拦无法进入拆房现场而离开时,唐杰再次打电话将付某、冯某3离开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胡希勇、胡海清、唐杰、樊嵌等人将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拆毁后离开现场。被拆毁的两栋楼房在2013年6月1日征迁补偿评估时,经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58.5466万元。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到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杰自行来到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运用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胡希勇、胡海清、唐杰、樊嵌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请本院对四被告人依法分别处刑。

被害人冯某1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没有如实供述其他参与强拆人员以及其背后保护伞,四被告人的行为属涉黑行为。同时,被毁坏的房屋价值应按照2018年房价和物价来计算。

被告人胡希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曾杰辩称:1.被告人虽然有毁坏财产行为,但无毁坏财产故意,其实施行为的动机和主观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胡海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鲁道兴辩称:被告人胡海清受指使帮忙喊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胡海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杰辩称:其未到现场,因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韩雪平、肖娟辩称:唐杰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因此,唐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樊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李波辩称:被告人樊嵌主观上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樊嵌认为是在帮政府拆房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若人民法院认为樊嵌的行为构成犯罪,樊嵌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偶犯、从犯,建议对樊嵌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规划,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田寨村、六两河村、西岗村、张湾社区1组规划在新区范围内,同年在该区域内启动征迁工作,征迁工作按照《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开展,并发布了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建设征迁公告,同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征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2013年6月1日,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原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田寨村6组村民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8.5466万元。至2018年5月,该区域内田寨村787户村民签订了征迁补偿协议,拆迁了房屋。但被害人冯某2、冯某1父子认为征迁补偿标准太低,始终未签定征迁补偿协议,其家的两栋楼房亦未拆迁,同时,被害人冯某1以拆迁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到区、市及进京信访。

2018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胡希勇以冯某2、冯某1不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到处信访给其任田寨社区党支部书记的堂兄胡某制造麻烦为由和被告人胡海清(胡某的妻弟)商议决定拆毁冯某2、冯某1父子的房屋,当晚22时许,由被告人租用吴某3的挖掘机,由胡海清邀约被告人唐杰、樊嵌等十余人在东津新区北还建房旺民市场集合后,被告人胡希勇、胡海清、唐杰、樊嵌等十余人驾(乘)车赶到田寨村6组冯某2、冯某1的住处,在遭到冯某2阻止时,被告人胡希勇安排他人强行将冯某2看管住,安排樊嵌、唐杰等人在路口望风,防止冯某1的亲属和派出所民警进入拆房现场,再安排人员对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进行清查确定无人后,指挥挖掘机将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拆毁,并将冯某2、冯某1及邻居杨某等人存放在该房屋内的部分农具等掩埋损坏,在拆房过程中,冯某1的妻子付某、哥哥冯某3在5月28日凌晨1时许赶到欲进入拆房现场时,被告人唐杰、樊嵌看见后分别打电话告诉了,要求樊嵌等人进行阻拦,凌晨3时许,付某、冯某3被阻拦进入不了拆房现场离开时,唐杰再次打电话将付某、冯某3离开的事情告诉了,随后,被告人一伙将冯某2、冯某1的两栋楼房拆毁后离开现场。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胡希勇到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杰到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12)110号关于襄阳东津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襄阳东津新区建设总体方案证实:2012年5月4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襄征发(2013)24号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4村1组”征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解答、襄区价(2012)07号关于调整我区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征迁公告证实:原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田寨村、六两河村、西岗村、张湾社区1组(“4村1组”)规划在新区范围内,征迁工作按照《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襄征发(2013)24号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4村1组”征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解答开展,并发布了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建设征迁公告。

3.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加加隆房地产评估公司参与东津新区拆迁评估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东津新区管委会向社会以政府采购方式招用襄阳加加隆房地产评估公司(2013年3月更名为: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参与东津新区评估测量工作。

4.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办案人吴某1、王某3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8月16日,办案人吴某1、王某3向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调取李某持有的冯某1、冯某2房屋评估清单、营业执照。

5.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2018年8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冯某1、冯某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实地查勘表、征迁补偿评估清单(草稿)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1日,冯某1的房屋评估金额为447445元,冯某2的房屋评估金额为138021元。

6.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工作人员申磊出具的关于东津新区拆迁评估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因东津新区建设需要,东津新区管委会对该区内的核心区“四村一组”即原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田寨村、六两河村、西岗村、张湾社区1组实施征迁。征迁工作按照《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开展,由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和襄阳市襄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负责。经发布征迁公告,组织召开各个层次的征迁动员大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征迁安置工作人员逐户宣传动员,再由房屋评估机构对征迁房屋进行锁定和评估,并予以公示。之后由襄州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依据评估价格和安置方案确定补偿费用,与被拆迁户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最后根据协议发放补偿款和各种相关费用,组织实施房屋征迁工作。至2018年5月,原田寨村共有787户村民签订了征迁补偿协议,并按规定领取了征迁补偿费用,拆迁了房屋,仅冯某1及冯连群两户的房屋因不满政府拆迁补偿标准等原因未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也未拆迁房屋。征迁工作开展至今,实际补偿征迁户的费用,均依据评估价格和安置方案进行,一般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在安置方案的标准内适当上浮调整。

7.关于冯某1赴京上访反映拆迁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冯某1上访费用报销单等材料证实:被害人冯某1以拆迁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多次到区、市及进京信访。

8.襄阳市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5月28日5时4分,冯某2报警(电话134××××3637)称:“其房屋被强拆”。接警后,民警王某3、吴某1出警,查明:冯某1因拆迁纠纷,至今未与政府签定征迁补偿协议,并因此事多次上访。2018年5月28日凌晨,田寨社区8组村民雇用挖掘机将冯某1及冯某1的父亲冯某2的两栋楼房拆除,部分家具、农具等物品被掩埋。2018年5月29日,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对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9.被害人冯某2陈述证实:2018年5月27日晚上12时许,我听见有人砸我家门窗,起床看见有20多个年轻男子手持铁棍砸我家的房子,我就大声说:“你们在干啥子?”那些年轻男子听见就跑了,我去追那些人,没追多远,这些人又返回,用我的裤带将我的手反绑到背后,将我带到了邻居杨某家门前,我就看见杨某和他媳妇也被几个年轻男子堵在家门口。我挣扎时他们打了我两耳光,把我按到地上,不让我动。我看见有一辆挖掘机在拆我家的房子,一直拆到凌晨3时许,把我家房子拆完,然后这些人就走了。我家三栋楼房都被拆了,房子里面的东西全部被掩埋,我就报了警。

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估计有三四十人,还听到有女子说话声音。我家有三栋房子,南面的一栋是我大儿子冯某3的三间两层半的楼房,他已经签了拆迁协议,也己经赔偿了,房顶我们自己已经拆了,只剩下房子的墙体;中间一栋是我的三间两层楼房,我没有签拆迁协议;北面是我小儿子冯某1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也没有签拆迁协议,这三栋房子都被拆了。被拆房子里有一辆大阳牌三轮麻木车、一台空调、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两个沙发,还有4000斤左右的稻谷,2000多斤的小麦,还有一些杂物。我小儿子冯某1家里有什么东西我不清楚,我有一辆10匹的拖拉机放在冯某1家里。我们村里的陈某、冯某5、杨某、杨家坡、范某1、冯某6把一些东西也放在冯某3的房子里面,也被损坏掩埋。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冯某1之前一直在跟政府协商拆迁补偿的事,具体的情况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那栋房子评估的是13万多。

10.被害人冯某1陈述证实:我家被拆的房子是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我父亲冯某2的房子是一栋三间两层的楼房,另外,我们房子旁边还搭有钢构房。2012年的评估清单我这里有留存,当时我房子的评估价格为447445元,我父亲冯某2的房子评估价格为137975元。评估报告是在2013年做出来的,当时我就认为价格偏低,所以一直没有在评估报告上签字。那之后没有再对我们的房子进行评估过。之后我们田寨村的干部、襄州区政府的人都和我谈过,当时他们的意见还是参照2012年襄州区的那个拆迁补偿标准的文件,我认为那个标准太低,所以一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

11.证人冯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堂弟冯某7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拆冯某1的房子。我就和弟媳付某一起到她们家房子处看见很多车停在路边,我们往冯某1的房子处走时,被几个年轻男子拦住不让进,我就和付某在旁边看着挖掘机拆她家的房子,凌晨3点左右,我和我弟媳才回去。我不知道是谁在拆的冯某1和冯某2的房子。冯某1是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我父亲冯某2是三间两层的,他们房子都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也没有补偿,我被拆的房子已经签了协议并补偿了,我的部分物品还在房子里面放着,另外还有附近村民的一些东西也在我那房子里放着。我当时看见的有十几个男的。路边上还停了几辆小车,我们用手机拍了他们其中的车牌号,一辆黑色的轿车,车牌号为鄂F×××××,还有一辆装挖掘机的拖车,车牌号为鄂F×××××。

1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8日凌晨1点40左右,冯某3告诉我有人在拆我家老房子。我就和他一起去看是怎么回事,到了以后,有两、三个人拦住我们不让进去,有两个人拉住我,剩下的人围着我,直到房子被拆完,这些人都驾车离开了。拆我家房子的人我不认识,我家被拆的房子是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房子还没有签拆迁协议。房子被拆的时候,里边放的有我结婚时买的黄金戒指两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还有一个铂金手镯,还有一些衣服、被子、床,还有一些粮食跟一辆手扶拖拉机。这些人都有车,我记住了他们其中一辆车牌号是:鄂F×××××。还有一辆拉挖掘机的平板车,车牌是:鄂F×××××。

13.证人王某2证实:我是田寨5组的组长。2018年5月27日晚6点左右,田寨村8组的组长给我打电话说:“晚上11点用你的挖掘机把田寨村6组钉子户冯某1家的房子拆了”。我当时答应了,过了一会,我想想不对劲,因为冯某1为房子的事一直在上访,我就给打电话说:“我的挖掘机坏了,用不了”。让我给他找一辆挖掘机。我就给西岗村6组的组长吴某3打电话,让他把他的挖掘机开到田寨立交桥下面等,然后,我就到过那房子东边附近苏岭路上的高架桥下,因我和吴某3的挖掘机司机约好在那碰头。过了一会坐车过来,我和他碰了面,把吴某3的挖掘机司机的电话给他,让他和司机直接联系。过了会挖掘机开过来了,我对挖掘机司机说,用车的人在面包车里,你喊胡队长()就行了,随后我坐车走了。冯某1是我们田寨村6组的人,是村子里的钉子户,村里的房子大部分都拆迁了,至于为什么请挖掘机去拆我不知道。

14.证人吴某2证实:昨天晚上12时许,吴某3给我打电话说:“你去拆个房子,我把王主任电话给你,你跟他联系。”然后王主任让我把挖掘机开到田寨六组的高架桥那里,屈某是吴某3联系的拖车司机,我把挖掘机开上屈某的拖车,跟他一起到了田寨6组那的高架桥下面,等了半个小时左右,王主任过来对我说:“你开挖掘机跟到我走。”我们跟着他进到营子里面,王主任步行,我开着挖掘机跟着王主任到田寨6组的几栋没拆迁的房子那。王主任跟我说:“就拆这三栋房子”。我听后就用挖掘机开始拆房子,拆的时候王主任站在旁边,我一直拆到凌晨3点多,把三栋房子拆完后,将挖掘机再装上屈某的拖车就回去了。

15.证人屈某证实:2018年5月27日晚11点多,吴某3给我打电话说要用我的拖车拖挖掘机,然后他把司机吴某2的电话发给了我,让我跟吴某2联系。我开车拖着吴某2的挖掘机在苏岭路的高架桥下面见到一辆面包车,然后这辆面包车给我们带路,我们又到的中西边的位置,在那个地方吴某2把挖掘机开了下去,然后他又把挖掘机往路边里面的田地里开了进去。之后我在路边等,早上5点的时候,吴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装挖掘机,我又回到那个地方,装上挖掘机就回去了,吴某3给了我400元拖车费,然后我就回去了。我的车牌号鄂F×××××。

16.证人吴某3证实:我是西岗6组的队长。昨天23时许,田寨村的主任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租用你的挖掘机,拆几家房子用,你把挖掘机开到田寨村旁边的高架桥那里。我就联系挖掘机司机吴某2,把王某2的手机号发给了吴某2,让吴某2自己和王某2联系。后面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清楚我的挖掘机拆的是什么房子,当时王某2只跟我说要拆房子,没有跟我说要拆什么房子,我也不知道他们拆房子是谁带的头,租用我挖掘机的是田寨社区的主任王某2。

17.证人杨某证实:我和冯某2是邻居,我们田寨村的房子大部分都已经拆迁了,因为很多地还没开发使用,村民还在上面种地,我的房子已发签订了拆迁协议,为了种地方便,所以还没拆,我和妻子都还在里面居住。2018年5月28日凌晨2点左右,我听到外面有人我,我开门出来看见外面站着二、三十人,那些人让我和妻子出来蹲门口,这时我看见冯某2躺在地上水坑子里,手还被人反捆着。后来他们留了4个人还在那看着我们,不让我们乱走。冯某2一开始躺在地上被人绑着,当时我没看到是谁给他解开了,然后我就和冯某2坐在门口,他们在外面勾冯某2家的房子,一直勾到4点20多分,他们勾完了才走。我没看见有人打冯某2,但我听冯某2说,他们打了冯某2两巴掌。这些人我没有一个认识的,他们大约有二、三十人,这些人中间还有一个女的,还在现场指挥挖掘机,冯某2的大儿子冯某3和小儿媳是早上5点多来的,他们来时拆房子的人已经走了。冯某3他们来后在现场拍照片,还把冯某2的手反捆着躺地上摆拍了几张照片。我的7.5千瓦的水泵在冯某2的房子里放着,还有五包尿素和碳氨肥料、抽水用的200米塑料水管和1000斤左右的麦子在冯某3的房子里放着,另外我家的一只狗子也被他们打死了,这些东西价值大概6000多元。当时东西被埋在房子废墟里的有几家的,我们这些人找社区里反映。过了十来天,社区的干部安排挖掘机把那些被埋的东西都挖了出来,但我那些东西都被砸坏要不成了,现在除了一个水泵我修好了,其他的东西都还扔在现场。

18.证人冯某4证实:2018年5月28日,冯某3家在田寨6组的房子被拆,我的农用设备放在冯某3家里,里面的设备被掩埋在房子里面。我在冯某3房子里面放了一辆12匹的拖拉机、一辆旧的12匹拖拉机发动机、一套农具(一副犁、一副耙)、一套抽水设备(一台水泵、下水管11米、上水管200米)。这些农用设备价值8000元左右,东西全部被掩埋在房子废墟里面,应该损坏了。房子被拆后的十来天,社区的喊我们过去,说要把东西给我们刨出来。那天上午,我们社区的范某2、彭某、周某3个干部请了挖掘机把埋在房子废墟里的东西都刨了出来,杨某和陈扎根也被喊去了,他们的东西也都刨出来了。东西刨出来后,很多都坏了,社区的干部让我们自己处理,我们把能用能卖的都拿了回去。

19.证人陈扎根证实:2018年5月28日凌晨3点钟左右,冯某2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房子被人勾了,你的爬爬车被砸了。”我就骑着麻木车去了冯某2的老房子那里。我到现场后就看见一辆挖掘机正在拆冯某2家的房子,当时周围也没看见有人。我走到旁边杨某家,看见杨某和冯某2正坐在门口外的椅子上,旁边还有3个年轻男娃子。冯某2看见我过去就起来和我打招呼,之后我就在那和他聊天说话。他们挖掘机在那勾了有大半个小时,才把房子勾完,之后那3个年轻娃子就和挖掘机一起走了。我的农用车当时停放在南边冯某3的房子里,我见已经被埋进去了,之后我也回去了。

20.证人范某1证实:今年5月28日,冯某1家的房子被拆时,我的一个耕地用的耙放在冯某3的房子里被砸坏了。当时也没人通知我,后来社区的把埋在里面的东西挖了出来,我才听别人说,之后社区里的干部给我登记了,我就没到公安机关来反映。我就是一个耕地用的耙,是拖拉机后面安装的那种,挖出来后我还去现场看了的,已经严重变形了,我就扔在房子废墟那没管它了。这个耙是我七、八年前买的,当时花了600块钱。我那天到现场时社区的队长范某2跟我说:“那个耙给你赔500块钱算了”。当时我没说什么,但一直到现在也没给我钱,我也没去找过他们。

21.证人彭某证实:我是田寨社区治保主任。冯某1他们的房子被拆了后,有几个村民到社区去反映说有很多东西原来放在房子里被砸坏了,要求社区给他们赔。因为当时东西都埋在里面看不到,我们就喊了挖掘机过去,把东西都挖了出来进行核实。当时去挖这些东西时,社区的范某2、周某和我3个去的,挖出来的东西我们都进行了登记确认,基本上和他们自己反映的东西是一致的,之后还列了清单让他们本人都签字了的,后来他们又去社区找过多次,但之后赔偿的事是范某2在负责,具体谈没谈,怎么谈的我都不清楚。

22.证人胡某证实:我是田寨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是我堂兄弟。2018年5月27日晚上,在拆房子的时候给我打电话,我那时就知道了。那天晚上,给我打过几个电话,最开始时说:“我去把冯某1的房子拆了,我看你整天做难的很。”我说:“那搞不得”。我没想到他真要去拆,后来开始拆了,他又给我打了电话,我觉得那时制止他也来不及了,到最后他拆完了又给我打电话说了声。在拆冯某1的房子之前没跟我说过,我也没有指使他去拆房子。

冯某1家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但他一直不同意拆迁补偿,所以没签拆迁协议,为这事冯某1一直在上访告状。那个时候上级政府催的也紧,要求我们限期与冯某1达成拆迁协议,我们社区压力也大,本身又和我是堂兄弟关系,他那样做也是为了给我分担,帮我解决问题吧。

当天拆房子时邀约了哪些人这个我不知道,包括后来胡海清,还是我第二天早上知道的。第二天早上,冯某1的家属去社区找我,并且把他们拍到的车牌号给我看,我一看是胡海清的车,我才知道拆房子的时候胡海清也去了的。胡海清是我的妻弟。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了,这之后我就没见过他,所以也不知道他还喊了哪些人。当晚拆房子用的谁的挖掘机我也是第二天才知道的,第二天听我们社区的王某2说警察找了他。当时请的王某2的挖掘机,但王某2的挖掘机有事没去成,王又帮忙联系了西岗社区的一个挖掘机,西岗的那人我不认识。

田寨社区是从2013年开始大规模征迁。当时冯某1是有三栋楼房,一栋是他父亲冯某2的,一栋是他哥哥冯某3的,还有一栋是冯某1的。最开始拆迁动员时,冯某3比较好说话,和社区早就达成了协议,也进行了补偿,冯某1的母亲的还建面积随冯某3进行了安置。冯某2的还建面积要随冯某1还建安置,因为冯某1一直不同意拆迁的补偿标准,所以冯某2和冯某1的两栋楼房一直没签协议,一直没有拆。冯某1当时要求很高,他说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不符合国家规定,并以此多次向上级政府上访,去北京上访过多次。我记得当时冯某1要求给他的房子补偿100万元,实际上他的那栋楼房评估的价值是44万多,这个差别非常大。政府拆迁补偿对所有的群众都是一个标准,不可能对他一个人提高标准。所以虽然他的要求不合理,但因为他本人不同意签协议,就一直没有拆迁。

冯某1的房子被拆除后,社区后来就拆迁补偿跟他谈过,他现在要求赔偿2000万,现在更谈不成,冯某1的房子是三间三层的楼房,冯某2的是三间两层的楼房。按照当时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来进行赔偿,冯某1的房子评估的价格是44万多,冯某2的房子评估的价格是13万多,这两栋楼房应该赔偿58万。

23.证人李某证实:我是“亿佳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员,2013年,我曾在东津参与过拆迁评估工作,我当时参与拆迁评估时记得田寨村的冯某1这个人,他是田寨村6组人,因为我们公司负责的拆迁评估工作只有冯某1一家没有签字,所以印象比较深。冯某1对我们评估登记的资产没有异议,是对政府制定的赔偿标准太低,所以没有签字,当时评估他们资产的有襄州区政府的人,东津经开区管委会的人,还有村里的干部以及我们评估公司的评估员,当时评估员是我和王四两个人。冯某1家没有签订协议的是两栋房子,一栋是冯某1的,三间三层的楼房,还一栋是他父亲冯某2的,三间两层的楼房。按照当时的评估标准,最后评估的价格冯某1的那栋是447445元,冯某2家的是138021元。

我们提供的评估清单与社区提供的价格有一些出入,是我们后来都进行过复核,在复核时对冯某2的房屋增加了0.08个平方面,评估是以最终的复核为准,所以我们的核算是以复核的标准算的,社区那个是我们当时第一次评估的价格,因为冯某1当时没有签协议,所以复核的这份最终评估清单没有给社区,这两份评估清单冯某1家的那个没变,冯某2的这份增加了46元。

24.证人徐某1证实:我在东津镇街上跑出租车,樊嵌经常用我的车,跟他算是普通的朋友关系,、胡海清不认识。2018年5月27日晚上10点多,我和樊嵌在东津街上吃饭,樊嵌的一个朋友过去找他,当时他们站到旁边谈话去了,我也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后来他那几个朋友开车先走了。樊嵌跟我说:“晚上出去一会,用下你的车。”过了一会儿,我开车跟他一起去了东津北还建房那的菜市场,在菜市场门口已经有几个人在那等着了,樊嵌在那又遇到熟人唐杰,然后我们又一起在菜市场里面吃烧烤,11点多的时候,他们接到消息要去别处,然后我们就一起出发。出来时我见菜市场门口又去了一些人,大概有十多个人了,还有几辆车,然后我就开车带着樊嵌准备跟着他们走。当时我的车上还有两个位置,那些人里又有两个娃子坐在我的车上一起过去的。我开车跟着他们走,走到一个高架桥附近,在高架桥的南边大概200米远,路的西侧处停了一辆挖掘机,我们就把车停在那里。然后他们那帮人就从路的西边走了进去,挖掘机也从那开了进去。因为我不参合他们这些事,就一直在外面等着。没过一会儿,樊嵌从里面出来在车上睡觉,我也坐在车里面休息。到凌晨4点左右,樊嵌说回去,然后我就开车把他送回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到了现场才知道他们是在拆房子,樊嵌当晚是否喊了其他的人没我不知道,我跟他过去时就他一个。当晚到现场的人我只认识唐杰,当晚樊嵌用我的车,车费到现在都没有付给我。

25.证人范某2证实:我是东津新区六两河办事处田寨社区6组组长。2012年东津新区成立,我们田寨村规划在拆迁范围内,当年我们村开始拆迁评估,当时是初次评估,只是进行尺寸测量,一开始许多老百姓都不同意评估,因为都想抢建和装修,后来初次评估的测量工作逐步完成了。到2013年开始正式签协议拆迁,大部分的村民都签订了协议并已拆迁,最后只剩下冯某1一家了。冯某1家有两栋房子,一栋是他自己的,还有一栋是老宅子,写在他父亲冯某2的名下,当时冯某1提出拆迁赔偿标准太低,要求给他增加。当时他房子后面搭了个钢构房,初次评估时,那里面还的菜,但2013年时,里面都装修了。还有他楼房里面的一些装修,当时只能按简单装修来征迁赔偿,但冯某1这时要求全部按精装修来赔偿,要求我们给他增加标准。因为这个原因一直没谈成,最后都没签协议。后来到2015年时,我和村里的周某一起又去做他工作,周某是冯某1的外甥,一起过去方便做工作。我记得那次,冯某1说要给他的房子按经营面积来赔偿,说当时别人家的稻谷放在他房子里面,是属于做粮食生意,但实际上他根本没做过生意。反正说到最后,他说两栋房子要给他赔偿90万。当时评估的标准他那两栋房子只有58万多,我们本来想的在政策范围内给他适当上浮调整一下,但他说要90万,差距太大,所以就没谈成。这之后,我们村里的干部又多次找他谈过,他每次提的要求很多,每次都有变化。到今年年初,我们村里又跟他谈过一次,那次他又提出,要按东津世纪城的房子的价格来赔,当时东津世纪城的房子已经6000多元一个平方了,我们当初“四村一组”的拆迁补偿标准一个平方只有700多元,总之一直没谈成,房子就一直在那没拆。今年5月份,冯某1因为去北京上访并敲诈社区5000元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在他拘留期间,他的房子被拆了,冯某1出来后,一直在告,认为是社区强拆了他的房子,所以这之后,社区也不方便再跟他直接谈赔偿的事了。

26.证人史某证实:2018年5月27日下午6点多,唐杰就给我打电话说晚上要用我的车。晚上10点多,唐杰打电话让我去街上接他。我到了后,唐杰正和几个人在路边等着我了,然后唐杰让我把他送到东津北还建房菜市场门口。唐杰下车后,我在车上等着。当时在菜市场对面草坪上坐着不少人。后来我见跟唐杰在街上吃饭的那几个朋友也坐的车过去了。我等的有半个多小时,唐杰又回到车上,唐杰让我跟着别人的车一起走。我见在草坪坐着的人都上了车,然后我就开车跟着他们到了一个高架桥附近,我跟着他们把车停到路边后,唐杰就下车了。当时路边已经停了一辆拖车和一辆挖掘机,然后唐杰和他们那些人,还有挖掘机一起从路边的小路进去了。之后,我就在车上等着唐杰。等到凌晨大概2点的时候,唐杰还没过去,我就给他打电话,我说:“我困的很,我先走算了。”然后我就自己开车回去了。

27、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王某3、吴某1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的关于本案涉案物品物价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20日,我单位向襄阳市物价局委托对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涉案房屋及损坏的物品进行物价鉴定。该局工作人员称,本案涉案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没有房产证,不能进行合法交易,故不能以市场价值进行认定,只能以建筑成本及装修成本的方法进行鉴定。此种鉴定法,需要我单位先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被拆毁前和拆毁后的质量进行评估认定,并对修建及装房屋时使用的材料品牌、价格、数量等进行核实,另外还需对房屋被拆毁后残余的砖块等材料数量进行清点以扣除残值。上述事项无法进行核实,故物价局不能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认定。

本案中涉及的被掩埋的物品,物价局工作人员要求我单位需逐一确认物品的品牌、购买日期、购买价格、使用情况、有效凭证、残余部分的实物等情况。因涉案财物中许多物品无法真实确认购买的时间、价格及使用情况,部分残值物品也己灭失,故该局也不能对此进行价格认定。

28.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王某3、吴某1于2018年5月28日出具的制作的冯某1、冯某2、冯某3家被拆毁房屋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冯某1、冯某2家被拆毁房屋现场情况(附照片6张)。

29.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2018年6月11日和2018年10月16日,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中国移动公司襄阳分公司调取手机号码为151××××3877、136××××7770、0710××××8、159c2278、158××××0570、134××××8078、158××××8841的机主信息及2018年5月份的通话记录。调取手机号码为158××××6989、150××××2912的机主信息及2018年5月份的通话记录。

30.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王某3、吴某1于2018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在办理本案中调取涉案人员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6月11日,因办理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需要,我单位办案人员王某3、吴某1携带法律文书、工作证等证件到中国移动公司襄阳分公司调取涉案人的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刻录成光盘交给办案人员。2018年10月16日,根据前期侦查掌握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明其他涉案嫌疑人,办案人员王某3、吴某1再次到移动公司调取其他嫌疑人员的7个电话号码的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信息。该公司经查询,其中号码为2555998(移动铁通号)的手机无法查得信息,将其他6个号码的信息刻录成光盘交给办案人员,后办案人员将以上两个次查询的信息整理后输出打印在A4纸张上,共35页。

31.中国移动公司襄阳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158××××0570、158××××6989、150××××2912、136××××7770、151××××3877、134××××8078、159××××2278、158××××8841机主信息及2018年5月份的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58××××0570客户名称:尚某;号码为158××××6989客户名称:胡希勇;号码为150××××2912客户名称:胡海清;号码为136××××7770客户名称:樊嵌;号码为151××××3877客户名称:唐杰;号码为134××××8078客户名称:孙某;号码为159××××2278客户名称:胡某;号码为158××××8841客户名称:彭某。的电话于2018年5月27日22时18分42秒与唐杰的151××××3877号码进行了通话。的电话于2018年5月27日22时48分16秒与樊嵌的136××××7770号码进行了通话。5月28日1时09分52秒、5月28日1时21分33秒、5月28日2时01分05秒、5月28日2时48分39秒、5月28日4时02分06秒与樊嵌的136××××7770号码进行了通话。

32.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王某3、吴某1于2018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办理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单位在办理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截止2018年11月5日,共抓获涉案嫌疑人、胡海清、唐杰、樊嵌4人,并于2018年11月5日将上述4人移送襄州区检察院起诉。对于被害人冯某1反映的本案有幕后指使人或保护伞的情形。上述4人移送起诉后,我单位将继续对此案侦查,一旦查实其他涉案人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3.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住东津镇。

胡海清,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住东津镇。

樊嵌,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住东津镇。

唐杰,男,汉族,1977.5.24,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住东津镇。

34.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王某3、吴某1出具的抓获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28日19时许,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来到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经审讯,对当日凌晨邀约他人雇请挖掘机,拆毁冯某1、冯某2家的两栋楼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5.襄阳铁路公安处襄阳车站派出所抓获人翟某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胡海清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6月15日10时30分许,我所根据信息研判,在襄阳襄州区义乌商贸城将在逃人员胡海清抓获。经核实犯罪嫌疑人胡海清(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故意毁坏财物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上网通缉,在逃人员编号:T420xxxxxxxxxxxxxxx1017。

36.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王某3、吴某1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樊嵌抓获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1日9时许,我大队民警吴某1、王某3在东津镇中心卫生院门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樊嵌抓获。经审讯樊嵌供述2018年5月27日晚,受胡海清邀约前往东津新区田寨村6组参与拆毁冯某1、冯某2家楼房的犯罪事实。8月1日因樊嵌患有严重疾病,襄州区看守所不予收押,其被决定取保候审。

37.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王某3、吴某1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抓获樊嵌的补充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1日9时许,东津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吴某1、王苗等人前往东津镇酱品厂院内的住处抓捕樊嵌。在酱品厂院内遇到一女子(后得知是樊嵌妻子),民警向其打听樊嵌住处,该女子称樊嵌正在医院陪人打针,随后民警前往东津镇卫生院,在医院门口见到正在打电话的樊嵌,民警上前盘问,证实其就是樊嵌,随即将其带回治安大队,当日整个过程办案民警没有与樊嵌打过电话。

38.襄阳市公安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王某3、苏某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12日10时许,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唐杰自行来到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当日,唐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襄州区看守所。

39.中共襄阳市委东津新区两河街道工作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胡希勇,1992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六两河街道田寨社区一支部党员。

40.中共襄阳东津新区东津国土资源所支部委员会2018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唐杰,1998年7月入党,1999年7月3日转为正式党员,现系我所党员。

41.六两河街道办事处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2018年10月16日提供的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新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实:征迁范围为张湾办事处田寨村、六两河村、史台村、西岗村、张湾社区一组,期限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42.襄阳东津新区六两河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2018年10月15日提供的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信访记录查询证实,冯某1因拆迁安置补偿多次上访。

2015年4月8日8时29分,信访人冯某1因安置补偿到国家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已作出处理意见;2015年4月24日9时40分,信访人冯某1因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到襄阳市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不予受理;2015年4月30日17时24分,信访人冯某1因国土资源土地征收土地征占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不予受理;2015年5月5日17时48分,信访人冯某1因国土资源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到襄州区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提出复查意见;2015年6月12日12时40分,信访人冯某1因房屋拆迁与补偿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已作出处理意见;2015年6月30日11时03分,信访人冯某1、李某因安置补偿到国家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受理申请审查中;2015年8月26日15时30分、11月30日9时40分,信访人冯某1因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已不予受理;2016年5月16日9时04分,信访人冯某1因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到襄阳市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已作出处理意见;2017年2月22日10时38分,信访人冯某1因城乡建设其他到襄阳市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不予受理;2017年3月3日12时41分,信访人冯某1因城乡建设其他到襄阳东津新区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不予受理;2018年6月28日17时31分,信访人冯某1因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到襄阳东津新区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不予受理;2018年7月3日15时01分,信访人冯某1因政法社会治安打黑除恶到襄阳市信访局登记来访,信访状态为不予受理。

43.襄阳东津新区六两河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于2018年10月15日提供的关于冯某1信访事项退回告知书、襄州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襄州复字[2015]12号冯某1因不服肖湾办事处《关于冯某1反映拆迁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实:该信访事项不属信访复查受理范围,决定退回肖湾办事处办理。

关于肖湾办事处冯某1信访事项退回告知书(襄州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7.17):襄州复字[2015]54号:冯某1因不服肖湾办事处《关于冯某1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信访事项属拆迁补偿及征地补偿问题,不属信访复查范围,决定退回肖湾办事处重新处理。

44.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肖街信处字[2015]2号关于冯某1赴京上访反映拆迁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证实,肖湾办事处对冯某1反映问题已进行答复。(2015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田寨社区副主任王某2在区土地局向冯某1送达并宣读处理意见书,冯某1对处理意见不满意,拒绝签字)

45.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2015年6月23日出具的肖街信处字[2015]20号关于冯某1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证实,肖湾办事处对冯某1反映问题已进行答复。(2015年6月25日18时05分送达人范某2等二人在潘台小学对面家里向冯某1送达,冯某1拒绝签字)

46.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关于加加隆房地产评估公司参与东津新区拆迁评估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因东津新区建设工作需要,东津新区管委会面向社会以政府釆购方式招用具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资质的公司,对东津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测量。按照政府釆购程序,襄阳加加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3年3月更名为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襄阳衡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襄阳恒信和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入围,参与东津新区评估测量工作,其中加加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负责对包括原襄州区田寨村在内的房屋进行资产测量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襄区价字(2012)07号文件规,标准执行。拆迁补偿依据评估后的价格和安置补偿政策执行。

47.本院[2009]襄刑一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48.本院[2009]襄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5年12月20日,胡海清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襄樊市樊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49.被告人第一次供述:2018年5月27日晚,田寨6组冯某1家的房子被拆我知道,是我喊挖掘机过来拆的。

冯某1是我们田寨村6组的人,他为房屋拆迁的事,一直都在我们田寨社区闹。前几天冯某1因为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我听说冯某1为这事还威胁过书记胡某,因为胡某是我堂哥,我听到后就把这事记下了。昨天晚上7点左右,我跟胡海清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我坐胡海清的车往回走,我跟胡海清发牢骚说:“冯某1为拆迁的事跑社区闹事,闹完了还放话说要拿刀子捅书记,你跟我一起去把冯某1家的房子推了,看他还说这狠话吧”。胡海清说行,我又让胡海清多喊几个人来,然后我给5队队长王某2打电话,让他把他家的挖掘机开过来给我用。但是王某2家的挖掘机在忙,我又让王某2帮忙给我再找一辆挖掘机过来。王某2联系好了一辆挖掘机,把电话号码给我了,让我打电话联系挖掘机。我给挖掘机老板打电话,让他到田寨村立交桥下等着我,挖掘机老板问我给多少钱,我说安排挖掘机过来了再说。12点左右,我跟胡海清还有喊来的十几个人一起到立交桥下后,看到了熟人西岗村的老二,我不知道他学名。老二开的平板车拉的挖掘机,他们一起三个人,两男一女。我跟老二说:“老二,我跟你哥这么好的关系,不谈钱给我帮个忙样?”老二说:“勇哥,还谈什么钱,忙我给你帮了”。然后我跟胡海清还有喊来的十几个人一起,带着挖掘机一起往冯某1家去了。到了冯某1家后,我安排人把冯某1家的窗户撬幵了,让喊来的人上去每个房间看看有没有人,上到2楼的时候冯某1的老爹知道我们来推他们房子,就用准备好的汽油瓶往人身上砸,我们的人就往外跑,冯某1老爹手里还拿了一个汽油瓶追到院子口,砸到我们其中一个人身上,我们的人又转过去把冯某1老爹拽到旁边去了,然后我就安排挖掘机直接把冯某1的房子推平了。

因为冯某1为了拆迁的事一直都在我们社区找书记扯皮,我们村的干部都劝过他,但是不起作用。我晚上喝了酒又听说冯某1要拿刀子捅我们村书记,我才气的找人把冯某1的房子推了。田寨社区的书记胡某是我堂哥。我们这边十几人是我让胡海清打电话叫来的,但是我都不认识,我们开了三个车,一个面包车和一个白色的越野车,胡海清开了辆黑色的轿车,另外就是拖车带的挖掘机了,是胡海清安排过来的车。

是胡海清打的电话喊去的人,我和胡海清在北还建房旺民市场门口在等着他们。大概晚上11点多,这些人先到了,我给他们说:“过去拆个房子,一会儿先看下房子里面有人没,有人的话给他拉走,不要打别人”。胡海清请这些人过去,我买了两条硬珍的烟,我们接到他们后,给他们每人发了两包烟。到推平冯某1家的房子用两三个小时,是我在现场指挥,我知道那几栋房子是冯某1家的,冯某1的父亲当时在房子里面,看到我们去后,他就拿了汽油瓶子出来砸我们,不让我们拆房子,后来我们的人给他拉到旁边去了,就是几个人把他拉到旁边的一家小房子去了。一开始拦住他时他还在挣扎,后来我们是用皮带捆他手了的,之后把他拉到旁边那房子里后,我们就把皮带给解了,他当时坐在地上没反抗了,我们就没再捆他了。旁边那个房子里还住着一对夫妻,他们也是田寨村的人。我到现场后,让我们这边的人过去看着他们,让他们别坑声,后来拆房子的整个过程,这对夫妻也没说话。我们拆房子的时候看见有两个农用车的车箱在里面,没看见车头,另外还有一些家具,房子旁边还有一些蛇皮袋装的粮食,房子拆了后那些粮食还在那放着,没有埋进去。我拆的是三栋楼房,北边的是三间三层的,中间的是三间两层的老房子,南边那栋也是三间三层的,南边这个的楼顶已经拆了。另外两栋还是完好的。

雇请别人的挖掘机和拖车我一开始说干完活了给钱,后来见开平板车的人认识,我就跟他说好了算是给我帮忙,不要钱。王某2没去现场,他在高架桥下等的我,我见到他后,他把挖掘机的电话号码给了我,然后他开车走了。当时拆完房子我们准备走的时候,我担心冯某1父亲一个老头儿在那不安全,就跟胡海清说把他带到新民三院去,因为冯某1的弟弟在那住。胡海清说:“有个人在里面跟他说话”。我过去看,是我们田寨的老陈在那,我见有人陪着他我们就直接走了。

被告人第二次供述:5月27日晚上,拆冯某1家的房子的那些人确实是胡海清请的,是我让他帮忙请的,司机也是我喊去的。胡海清喊的那些人我只认识两个,一个是樊嵌,另一个是杰哥(学名叫不上来)。我平常就跟胡海清在一起玩,那天中午,我和他吃完饭后去张湾,走到冯某1那几家未拆迁的房子时,我就跟他说那几个钉子户的房子没拆,烦人的很。晚上,我和胡海清又走到那个地方,我就说:“你晚上喊些人来,把那房子拆了”。胡海清说:“能搞吗”?我说:“能搞,那边的地马上要用,政府就要拆的,他现在要的钱多,现在拆不下来,老百姓到时对我们意见又大”。我的意思是如果拆不下来到时给他们赔的钱多,其他的老百姓肯定不依政府,晚上吃完饭后,胡海清就打电话喊人,我当时还说“别喊这附近的人”。到了晚上10点多,我和胡海清在旺民市场的门口等着,他喊去的那些人也都到了,大概有十几个人,我去买烟给他们发。我联系了我们社区王某2的挖掘机,王某2说他的挖掘机在用,我又让他联系了别人的挖掘机,大概八点时王某2帮我联系了挖掘机,我先坐别人车在田寨那个立交桥下跟王某2见面,王某2把他联系的挖掘机跟我交接好就先走了,然后我给胡海清打电话让他们的人都过去。

胡海清喊的人到了后,我们就一起往冯某1的那几间房子那走,挖掘机从路边的土场上开进去的。到现场后我对请过去的人说:“我们把这几间房子拆了,里面有个老头在住,一会你们把人拉开,每间房子都要检查到,别砸到人了,也别打人”。然后我们先敲了冯某1父亲房子,结果他父亲从屋里出来拿着汽油瓶往我们身上淋,我们就往回跑,那老头汽油瓶扔完了,我们这边的人又转过去把他抱住了,当时怕他再反抗,不知道用什么把老头手捆住了,把他带到旁边一家车房那,把车房门敲开,里面住的一对夫妻,我们让他别乱喊他们也没吭声。我这时看见那老头手还被捆着就说“给他解了”。我还让人给他安排好,让他坐着,然后又安排人到房子里去检查,确认每人后就让挖掘机开始拆房子,一直拆到凌晨4点多才拆完,当时胡海清请的人大部分先走了,只有四、五个在那,我跟胡海清说“你把那老头安排好,给他带到三院他儿子那去,防备他想不开”。胡海清说“有个老头在那陪他说话”。我见有人陪着他就和胡海清等人去张湾吃早饭了,其他人自己走了。

没有政府或者社区领导要求我去拆的房子,是我临时想到的。当晚我给田寨社区书记打电话说“我跟胡海清过来拆冯某1的房子”。胡某说“那能拆?”我说“早晚都要拆,现在不拆,将来赔的多了,老百姓更不得依”。拆完后我又打了电话说“房子已经拆完了,到时候冯某1那边有啥事的话,你跟六两河办事处的沟通一下”。沟通一下的意思是:因为冯某1房子没有签拆迁协议,我把他们家房子拆了程序上不合法,所以让六两河办事处沟通一下,别让公安机关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第三次供述,5月28日凌晨,是我让胡海清帮忙喊人拆房子,这些人我只认识樊嵌和唐杰。5月27晚上,我和胡海清在回民市场门口那等他们,晚上10点多,我联系的挖掘机到了,我就坐曹某的面包车先过去的。当时旺民市场那已经到的有七八个人,我让胡海清在那等着其他人,我接好挖掘机后又跟胡海清联系让他把人都带到现场。我去接挖掘机时好像看到唐杰了,樊嵌是后来到现场看到的。唐杰喊了哪些人我不认识,曹某是胡海清喊的,我让胡海清帮忙喊人没有说过给别人什么好处。

拆房子时,我记得当时让曹某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娃子在外面路口守着,防止冯某1家属进去,其他人一起进到拆房子现场,还让两个娃子看着冯某1老爹,然后就开始拆房子,拆房子时候很多人先走了。

樊嵌和唐杰一开始跟我们一起进到现场里面的,开始拆房子后大部分人都出去了,樊嵌给我打电话问拆的怎么样,会不会出事;唐杰给我打电话时是冯某1的哥哥他们过去的时候,唐杰说“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要进去”。我说“你别让他们进来,也别打他们”。后来唐杰打电话说那两个人走了,我在电话里说“你让他们走了,他们肯定要报警的”。后来我一直在现场看拆房子,唐杰他们肯定害怕出事就先走了。

被告人第四次供述,那天是我头脑发热,临时起意去做的,我让胡海清帮忙喊人,没有人指使和安排我。

(你不是社区两委成员,与冯某1也不是一个组的,为什么要想到去拆冯某1的房子?)那段时间村里开会一直在讨论这事,当时冯某1一直上访,要按东津世纪城的标准来赔,当时东津世纪城的房价都6千多了,我想到在东津田寨社区拆迁时村里干部都做了很大的工作,如果冯某1的房子不拆或者真的按东津世纪城的标准来赔,那不光是我们田寨村,整个“四村一组”的老百姓都不得依我们这些做工作的拆迁干部,所以我就头脑发热,让人去把他的房子拆了,我当时也没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只以为是为政府做事,政府会出面来解决。当天胡海清喊的人中我只认识唐杰和樊嵌,其他人都不认识。

被告人第五次供述,是我让胡海清喊的人,这些人中我只认识唐杰和樊嵌,别的人都不认识。到现场后,我让樊嵌和另外三、四个人在路口守着,我说“如果有人来了的话,打电话说一声,你们也别打他们”。然后我和胡海清、唐杰等人还有挖掘机一起都进到里面去拆房子,我们开始检查房子里的人,还没上到二楼,冯某1父亲就用汽油瓶往下砸,然后我们从房子里跑了出来,冯某1父亲拿着汽油瓶在后面追我们,有个娃子把冯某1父亲胳膊按住了,然后我们又转了回去,我让人把那老头拽到旁边的一栋平房那里,又留了两个小娃子看着他,之后我又带人到房子里面检查,当时唐杰在旁边,我说:“唐杰你到外面看到,再来几个到房子里去检查”。然后我和胡海清还有另外一些人在房子里检查了一遍,确定没有人了我们才出来,然后我就让挖掘机开始拆房子,在拆房子时大部分人都出去了,留在现场的还有两个娃子在平房那看着老头,我和挖掘机司机的老娘在挖掘机旁边指挥,唐杰和胡海清他们几个在外面的路上站着,还有一些人已经出去到外面了。

当时我安排樊嵌几个在外面路口守着,凌晨两点多,樊嵌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一男一女,我一听就知道是冯某1的家属,我就说“你们别打他们”。过了一会,唐杰给我打电话说那两个人已经走了,我说“那毁了,他们要报警的,不行了你们先走,免得出事”。后来唐杰和樊嵌也先走了。尚某、孙大成我不认识,王东红当天没到现场。

50.被告人胡海清第一次供述:2018年5月27日晚上,找我帮忙,说他们组有一家钉子户不服从拆迁,想用我的小轿车帮忙拉人,我问这个事政府是否允许,他说拆迁的时候会有城管、公安的人一起去,我就同意了。28日凌晨2时许,我开车带来到田寨社区,我跟来到钉子户家门口敲门,家里的一个老大爷就拿着汽油瓶砸我们,我就跑回车里,没再到现场。大约4时许了,告诉我房子拆完了,我们俩就一起开车到襄州区交通路早饭,然后找了一家宾馆睡觉了。

被告人胡海清第二次供述:5月27日的下午,喊我一起去拆一个钉子户的房子,当时他在电话里说会有城管和公安的人跟着一起,我就去了。当天晚上,我跟他在东津新区六两河办事处旁边的彭家大院吃饭,吃饭的时候我就听见他在打电话喊人,都是喊着一起晚上去拆房子的。饭后八、九点,让我把他带到田寨拆房子的地方,他先给我指了一下要拆哪几个房子,并说晚上12点以后开始拆。然后我们又回到北还建房的旺民市场,他在车上一直联系人和挖掘机。我听见好象是请的田寨王某2的挖掘机,但王某2说他的挖掘机忙着,王某2又帮忙给联系了别人的挖掘机。晚上快1点钟的时候,联系的人去了,又去了两辆车,有四、五个人,然后我们一起到了要拆房子的外面路边。到现场时我见那里已经停了几辆车了,还有一辆平板车拉的挖掘机。王某2当时也在现场,他把挖掘机跟交代完后就走了。然后就让挖掘机从路边的土场里开进去,我们一起十几个人跟挖掘机到了那几栋楼房旁边。又跟我们这些人说:“一会儿不管房子里有没有灯,你们每层楼每间房子都要检查完,有人就把他拉出来”。然后我们就开始敲门,那间房子里门一打开,屋里的一个老头就拿着汽油瓶往我们身上砸,我们这边的人就跑出来了,我就没再进去了,我见他们后来又进去了,后面的事我没再看了,之后我走到外面的大路上在车上休息。他们拆到凌晨3点多钟才出来。我和到张湾交通路吃早饭,然后我们找了一家宾馆休息到上午10点多的时候,又喊我回东津,中午我们在彭家大院吃的饭,下午的时候跟我说派出所的喊他过去,然后他就去了派出所,我就自己回家了。一起去拆房子的那些人,是喊去的,我都不认识,大概有十几个人,喊去那些人给他们什么好处我不知道,我当时在现场没有见到城管或公安上的人,我后来听说打死了一只狗子。开挖掘机的人我不认识,当时挖掘机上有两个人,一个男的是开挖掘机的师傅,还一个女的好象是挖掘机的老板。

我不知道当晚拆的房子是谁的,我没有问为什么要拆别人房子,他只说是钉子户,我感觉拆钉子户的房子不犯法。钉子户就是周围别人的房子都己经拆了,就剩他一家没拆,所以叫钉子户。我觉得拆钉子户的房子是国家要拆的,所以说拆那个房子,我认为就是政府让拆的,而且本来就是村里的组长,所以我觉得不犯法。

被告人胡海清第三次供述,5月28日凌晨,拆冯某1房子我没有喊别人,樊嵌、唐杰是我喊去的。当天是让我喊人,说别喊附近的人,我就想到樊嵌和唐杰两人,然后给他们打电话,我当时在电话里说“晚上过来帮希勇拆个房子”。他们当时也问我拆什么房子,我说“是给政府拆的房子,是个钉子户”。我还在电话里说让他们再多喊几个人过去,因为他们都跟认识,所以当时也没问什么,到了晚上大概十点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樊嵌带的人先过去了,过来一会唐杰也带人过去了,我们在北还建房旺民市场汇合,他们到了后跟我打了招呼,我也没下车看他们都带了多少人过去。喊他们去帮忙没有说给什么好处,他们也没问。我那天没有喊别人,有没有喊别人我不知道。

被告人胡海清第四次供述,2018年5月27日晚,是喊的我,他让我再喊两人。是否有其他人指使我不知道。我只喊了唐杰和樊嵌,其他的人我不认识,也不知道是谁喊的。当晚一开始时冯某1老爹扔汽油瓶砸我们,我那个时候就出来了,之后我一直坐在外面车上,不知道唐杰、樊嵌在干什么。我没问唐杰和樊嵌还喊了别人没有。

51、被告人樊嵌第一次供述,2018年5月27号晚上19点左右,胡海清给我打电话说:“晚上有事吧?没有事晚一点来还建房这边玩,挣点钱,给你搞200元,几包烟”。我说:“几点过去?”胡海清说:“12点多”。我说:“我还在吃饭,等一会再说”。过了几分钟东津镇土地管理所的唐杰给我打电话说:“海清给你打电话了吧?去了给200块钱,你去吧?”我当时还在吃饭,就说:“我还在吃饭,晚一点再说”。快10点的时候,我给东津镇街上开出租的徐某2打电话说:“走,和我去吃点烧烤,晚上有点事,徐某2就开黑色长安越野车过来了,我们就到水厂旁边的黄毛鸭脖吃饭,过一会唐杰给我电话说:“你在哪儿”?我说:“在黄毛鸭脖吃饭”。唐杰就过来了说:"陪你喝点酒,我等两个朋友”。23点多的时候,唐杰两个朋友开车来了,唐杰就上车走了,过了一会唐杰给我打电话说:“海清给我打电话说在还建房新民菜场等我们,你走吧”?我说:“我一会让徐某2给我送过去,你们先走”。12点左右,徐某2开车把我送到还建房新民菜场。我看到海清和七八个人坐到新民菜场对面的草坪上在商量拆房的事情。我就和海清说我和徐某2、唐杰进去到市场里面吃烧烤,你们在这商量”。吃了一会海清也来了,四个人喝了点啤酒,海清说:“希勇还在和他们商量,还不知道几点钟走”。又喝了一会唐杰让海清出去看看怎么还不走,海清就出去看,过一会他说和外面的几个人先走让我们等一会,过了一会,海清给唐杰发的微信定位位置叫我们过去,唐杰朋友开的一辆越野车走在前面,徐某2和我跟着唐杰后面,到了一个路口,一辆挖掘机在路边停着,有两辆黑色的小轿车、2辆越野车。胡海清和把人全喊一起,安排四五个人带挖掘机进去,十几个人进去看房子里面还有没有人,有人就把人拽出来。又安排了三个人和我在主路西边的路口守着,如果有这间房子的家属和派出所来了给他们俩打电话。挖掘机和人就进去了,我后来也到了里面去看,看到一个老头从房子里出来追赶胡海清们,后来他们又转回去,把老头扭住,几个人把那个老头拽到这边一个空地上,挖掘机就开始挖房子。我这时候就回到主路路口。凌晨二三点时,另一个路口来了一辆车,下来一男二女,我给胡海清打电话说:“这间房子的家属来了”。海清让和我一起的三个人把家属拦住,那二个人从地里进去往房子那边去,和我们一起的3个人上去拦,没有追上,过了一会两个家属从里面出来就走了。我坐在车上。后来我给和胡海清打电话:“太晚了,我先走的”。胡海清说:“好,这没得事你回去睡觉”。我就让徐某2把我送到家睡觉了。

我开始不知道去干什么,到还建房新民市场才知道去拆别人房子,去了二、三十个人,两辆黑色轿车、四辆越野车、一辆挖掘机。我只认识唐杰、胡海清、,其他人有的以前也见过,面熟,不知道名字。我是胡海清喊去的,唐杰和他两个朋友也是胡海清喊的。剩下的人我听唐杰说也是胡海清喊的。因为唐杰喊我走的时候,说海清喊的人都到了。是胡海清给唐杰发的定位,我跟到唐杰车后面走,地方我不清楚,在拆房子现场和胡海清在安排。唐杰进入拆房子现场了,我在外面路口守着,唐杰和胡海清他们进入里面拆房子的地方,后来他和我一起坐徐某2的车回的东津。

被告人樊嵌第二次供述,5月27日晚,胡海清请我去田寨村拆房子时,我是和徐某2两个人去的,我没有喊其他人了,徐某2不认识胡海清和,他是东津街上开出租车的。当晚去拆房子时还有哪些人我大部分都叫不上名字,当时我到旺民市场跟胡海清他们会合时,市场对面的草坪上已经坐了七、八个人了,有一个叫曹某的人,去现场的时候还有另外两个年轻娃子跟我一起坐的徐某2的车,那两个娃子是胡海清他们喊去的,我也不认识。唐杰喊去的人我没见到。到拆房子的现场我一开始进去看了下,当时看见一个老头在撵胡海清他们,后来他们又把那老头拉到旁边去了,之后我就走到外面路上,一直在车上睡觉了。

我当天晚上给打过几次电话,问他拆完没有,他们在里面拆了几个小时。后来房主的家属去了一男一女,我又给打电话,说:“没的事,让海清喊人去把他们拦住”。有两个娃子过去拦,但没拦住,这一男一女进到现场后没一会儿,又出来了,然后他们自己走了。3点多,我给打了个电话,跟他说了一声就先走了。

52、被告人唐杰第一次供述:2018年5月27日的下午,胡海清给我打电话说晚上一起吃饭,商量个事。因晚上我有事就没过去吃饭。晚上10点多时,胡海清又给我打电话催我过去。因为东津街上的樊嵌也经常和我们在一起玩,我又打电话问樊嵌,问他胡海清喊他了没,樊嵌说喊了,我问他过去不,樊嵌当时正在街上吃饭,我跟他见了一面,他说让我先去。于是我又喊了东津街上跑出租车的史立志,让史立志开着他的面包车把我送到北还建房的菜市场那里。我到菜市场后,见和胡海清都在菜市场对面的草坪上坐着,当时旁边还有几个人,但我都不认识。我问胡海清是什么事,他说:“你别管,一会跟我们过去一下就是了”。过了有十几分钟,樊嵌也坐车来了,然后我就和樊嵌,还有和樊嵌一起过去的司机在菜市场里面吃烧烤喝啤酒。一直到晚上12点左右,胡海清给我打电话,让我们都过去。我说去哪,他说:“微信给你发个位置”。我跟樊嵌出来时,胡海清和已经走了,他们喊去的那些人还在门口,当时他们那些人的车子不够坐,还有两个娃子坐在樊嵌的车上。然后我们一起去了胡海清说的那个位置。到了那后我见路边停了几辆车,还有—辆挖掘机,胡海清在路边等着,见我们都到了后,就让人都跟着进去,我当时喝了太多酒,就在车上没下去,之后我和樊嵌就一直在车上说话、睡觉。后来史立志说他明天还有事,就先走了。我就跟樊嵌一直在现场等到晚上大概2点多,胡海清他们还没弄完,我就和樊嵌坐车先走了。

我当天过去没有喊别人,我就是用史立志的车,和他一起过去的。是胡海清先打的电话喊我,后来也给我打电话了的,当时电话里也没说过去做什么,只说“晚上有点事”。我们平常在一起玩的好,他们说有事需要帮忙,我就过去了。

被告人唐杰第二次供述,当天晚上过去前,樊嵌在东津街上的黄毛鸭脖那里吃饭,我过去问他走不走,他说让我先过去,然后我就从那坐史立志的出租车过去的,当时我跟他们一起喝了点酒,还有哪些人在吃饭我不认识。史立志学名叫什么我不确定,我平常叫他外号“黑脸”。在东津街上跟樊嵌一起吃饭的那些人,后来没有去田寨,樊嵌过去时,就是和他请的司机两个人去的。

被告人唐杰第三次供述,那天,我也不记得是还是胡海清给我打得电话,他们只说是过去谈事,我也喝多了,不知道要去拆房子。我不知道胡海清、是否受他人指使,但当时那块地政府要,我估计拆他那的房子,肯定是政府需要,但到底是开发商还是政府出的人去拆的,我是真不知道。事后我打电话问过田寨社区书记胡某,我问他怎么被抓了,胡某说“已经被批捕了,这事你别管了”。之后我就没再问过他这事了。

根据被告人樊嵌及其辩护人李波的申请,本院通知了证人吴某1、王某1出庭作证。

1、证人吴某1当庭证实:我是东津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2018年8月1日,我到樊嵌的居住地东津镇酱品厂院内传唤樊嵌,在酱品厂院内遇到一女子,她说她是樊嵌的妻子,并说樊嵌正在医院陪人打针,我遂后前往东津镇卫生院,在医院门口见到樊嵌,樊嵌主动上前和我打招呼,并说他要去派出所。

2、证人王某1当庭证实:我是樊嵌的妻子,当天我从家里出来,遇见民警找樊嵌,我说樊嵌在医院看病,但不知道是哪家医院,然后我给樊嵌打电话说警察在找他,樊嵌让我把他的电话号码给警察,我就把樊嵌的电话号码给警察。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清邀约被告人唐杰、樊嵌并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海清、唐杰、樊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辩护人曾杰辩称:1.被告人虽然有毁坏财产行为,但无毁坏财产故意,其实施行为的动机和主观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查,被告人主观上有拆毁被害人房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犯罪的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但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成立。辩护人曾杰还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鲁道兴辩称:被告人胡海清受指使帮忙喊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建议对胡海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海清受指使邀约他人并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辩护人鲁道兴关于被告人胡海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辩护人鲁道兴关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建议对胡海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杰及其辩护人韩雪平、肖娟辩称:唐杰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因此,唐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唐杰受胡海清邀约,夜间去拆毁被害人房子,唐杰作为精神发育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夜间去拆毁他人房屋属犯罪,其还参积极与,属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其虽未具体实施拆房子的行为,但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后果负责,因此,唐杰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唐杰及其辩护人韩雪平、肖娟关于唐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李波辩称:被告人樊嵌主观上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樊嵌认为是在帮政府拆房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嵌明知胡海清不是政府拆迁工作人员,而受胡海清的邀约在夜晚拆毁被害人房屋,且在拆毁被害人房屋过程中,其受胡海清的指使在路口守候,防止被害人的家属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辩护人以“樊嵌认为是在帮政府拆房子”为由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悖。故对辩护人李波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辩护人关于樊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偶犯,建议对樊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海清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杰、樊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海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杰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拒不认罪,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樊嵌在得知公安民警在抓捕其时并未逃避,且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海清有前科,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胡海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三、被告人唐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四、被告人樊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审判长张高明

人民陪审员周芳

人民陪审员吴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翟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