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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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伟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3民终7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伟,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7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伟,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清算组负责人:孙天琦。

原审被告: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5E03室。

法定代表人:厉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原审被告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日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7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建伟主张其实际并未向包商银行、易日升公司借款;易日升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淮安市面对面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面对面公司)亦未完全履行其装修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刘建伟、包商银行、易日升公司、淮安面对面公司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由刘建伟承担还款义务等,需进一步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依法应予发回重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7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蒙瑞

审 判 员龚勇超

审 判 员金妍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茜倩

书 记 员张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