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与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491民初4571号原告: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4571号
原告: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18号。
负责人:马一兵,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先明与被告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刘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其官网上公开道歉一个月。事实与理由:一、刘先明2006年创新提炼、编制了《20条经典安全警语》,并于2006年12月2日在畅享网发布《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发表页面写到:1、麻痹与麻烦同姓,侥幸和不幸同名。并注明:未经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引用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创编的上述安全文化理念用语;如需转载或引用,须经许可并注明“引自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的字样,并列明了刘先明的联系方式。二、2019年10月29日,刘先明看到《中国消防》2016年16期发表了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合奏的安澜曲——湖北襄阳“全警大督查”促消防监察提质增效》一文,其中写道:麻痹与麻烦同姓,侥幸和不幸同名。道客巴巴网网友转载了上述文章。
刘先明认为,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抄袭其文字作品“麻痹与麻烦同姓,侥幸和不幸同名,侵犯其作品的署名权。
诉讼中,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了该文章,刘先明撤回了对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 记 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