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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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仪乐、陈有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民终2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仪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刚,男,1970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2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仪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刚,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仪乐因与被上诉人陈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常仪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常仪乐于2020年8月22日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仪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上诉人常仪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守军
审判员张杨
审判员刘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