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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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东与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606民初1088号原告:王正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6民初1088号

原告:王正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小红,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王正东与被告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毛清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柴辉凌、陈小玲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东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正东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以11万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小红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正东原系被告公司员工,2017年8月1日,陈小红因公司资金周转向王正东借款1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用于资金周转,本人陈小红于2017年8月1日向出借人王正东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利息为:月利率0.5%(月利率百分之零点五),期限为17个月,于2018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陈小红(捺印),身份证号,出借人:王正东。借款日期:2017年8月1日”。同日,王正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陈小红转款11万元。借款到期后陈小红未偿还借款,王正东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小红向原告王正东借款11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为证,应认定被告陈小红与原告王正东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应当偿还。原告王正东请求被告陈小红偿还借款11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正东请求被告陈小红自2017年8月1日起以1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小红偿还原告王正东人民币本金11万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以借款1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支付原告王正东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告陈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清国

人民陪审员柴辉凌

人民陪审员陈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姝悦